《海口市停緩建工程代為處置辦法》是海口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停緩建工程代為處置辦法
- 發布單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停緩建工程代為處置辦法》是海口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海口市停緩建工程代為處置辦法》是海口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發布文號】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發布日期】2001-01-05【生效日期】2001-01-05【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十七條代為處置機構應嚴格按照《海南省停緩建工程處置規定》、《海口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快停緩建工程處置的決定》和《海口市停緩建工程代為處置實施辦法》,將停緩建工程代為處置方案報政府審批後實施。第十八條代為處置的停緩建工程,其...
停緩建工程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產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報處置方案、辦理補充報建手續、簽訂停緩建工程處置契約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處置方案實施的,其停緩建工程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代為處置。處置的具體辦法和程式,由市、縣、自治...
海口市停緩建工程代為處置辦法》《海口市處置停緩建工程若干規定》《海口市科學技術投入暫行辦法》《海口市禁止使用機車進行營業性旅客運輸的規定》《海口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關於廢止2001年底以前部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第十條停緩建工程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人自願交回用地,申請核發換地權益書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積壓房地產估價管理辦法評估、確認後,核發等值的換地權益書,將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一併收回。第十一條本規定具體套用問題由省...
第一條 為做好本市積壓房地產處置工作,盤活房地產市場,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將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將停緩建商品房項目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續建並按...
凡需進行拍賣、轉讓以及處置停緩建工程項目的,由市土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土地用途、項目規劃技術指標等內容。經依法批准改變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積率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補交土地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提高...
本辦法所稱停緩建工程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1996年12月31日前辦理施工許可手續、1998年12月31日前停工的房地產項目。本辦法所稱閒置土地是指:(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機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
處置積壓房地產和化解金融風險取得突破性進展。44.3%的空置商品房順利消化,閒置建設用地基本處理完畢,近一半停緩建工程復工建設;金融秩序明顯好轉,對經濟建設的支持力度不斷加強。城市建設步伐加快,創建工作成績突出。五年累計完成市政設施...
(五)處置停緩建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六)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變賣土地使用權清償債務的;(七)為實現抵押權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八)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它情形。第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交易,主要採取拍賣、...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海口市積壓房地產產權確認辦法》已經1999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長:王法仁,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一條為做好本市積壓房地產處置工作,...
加快推進城市基礎設施重點項目建設,在基本完成以“一河兩橋三路”為代表的十大工程建設的基礎上,啟動“3366”工程項目建設,推進秀英大道街區、金貿街區等城區改造。停緩建工程處置取得重大進展,商品房銷售96.17萬平方米,增長69.4%。...
抓好美舍河、南渡江、東西湖等河、湖、渠水體整治改造,啟動龍塘飲用水源保護工程,加強對演豐鎮和三江鎮濕地、東寨港國家自然保護區等生態脆弱區的保護。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五年拆除違法建築62萬平方米。停緩建工程處置取得重大進展,...
《吉林市停緩建工程處置辦法》在2005.08.30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經2005年8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屆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30日 第一條 為加快停緩建工程處置工作,改善城市形象,...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在代為處置後要求收回產權的,應與新投資商協商,對新投資商進行補償,並提出處置方案,經代為處置機構報相應的市或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批准。第十八條停緩建工程代為處置後的轉讓款或使用費,應扣除稅費...
積極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努力處置積壓房地產,四年共有234宗、694萬平方米停緩建工程復工,基本完成處置任務。四年共完成房地產投資169.09億元,建成寶安·江南城、長信海岸水城等一批精品小區,形成建設、銷售、需求的良性循環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