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緩建復工項目是在報告期以前曾經有關部門批准全部停建或緩建,而在報告期內重新經正式批准恢復施工的項目。
停緩建復工項目是在報告期以前曾經有關部門批准全部停建或緩建,而在報告期內重新經正式批准恢復施工的項目。
停緩建復工項目是在報告期以前曾經有關部門批准全部停建或緩建,而在報告期內重新經正式批准恢復施工的項目。如果建設項目只是停緩建一部分單項工程,其餘單項工程仍然繼續施工的項目,這是“部分停緩建項目”,不是“全部停、緩建項目”...
本規定所稱停緩建工程是指1996年12月31日前辦理施工許可手續,1998年12月31日前停止建設的工程項目。第二章 停緩建工程的復工 第三條停緩建工程恢復建設時,應到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建部門)辦理復工手續。停緩建工程原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變的,由原建設單位持有關證明檔案到市城建部門核驗施工...
(一)通過拍賣代為處置的停緩建工程項目,在辦理轉讓手續時,國土資源部門應以協定方式為建設單位重新辦理土地審批手續,房地產、規劃等相關部門也應按規定及時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免收項目轉讓費用;(二)停緩建工程項目在辦理復工及相關變更手續時,市停緩建工程處置辦公室根據停緩建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提出優惠政策,...
(3)緩建復工項目。這是在計畫期或報告期以前曾經推遲建設,而在計畫期或報告期內恢復施工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只是緩建了一部分單項工程,其餘單項工程仍在施工,則不作為緩建的建設項目,當它跨入本期內繼續施工時,則作為上期跨入項目。在本期內停緩建“下馬”或全部竣工的建設項目,仍作為本期施工的建設項目。上期...
按照省政府要求,快速啟動停緩建項目復工專項工作。各縣(區)要梳理2019年以來未開工項目清單,列出轄區內停緩建省、市重點工業項目清單。針對導致停緩建的規劃調整、征地拆遷、政策兌現、土地出讓、工程驗收、電力增容、法律糾紛等方面問題精準施策,掛牌督辦,限期解決。對停產半停產企業,也要核實原因,針對性幫扶,...
本期增加的施工項目包括:本期新開工、過去停緩建本期復工的項目等。本期減少的施工項目包括:本期建成投產、本期停緩建項目等。平衡表可按全部施工項目進行編制,也可按大、中、小型項目分別進行編制。一般是按大中型施工項目進行編制。根據平衡表資料,可以測算出建設項目新開工率、建設項目停緩建率,建設項目投產率...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審計局,署各派出機構於每年六月底和十一月底向審計署填報一次《新開(復)工建設項目審計匯總表》(見附表)。第九條 停緩建後恢復建設的項目須有計畫部門同意建設項目復工的意見。建設單位方可向審計機關提出復工前審計申請,審計辦法按以上條款進行。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