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房地產開發停緩建項目處理暫行規定

《大連市房地產開發停緩建項目處理暫行規定》在1999.07.20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房地產開發停緩建項目處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7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7月20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妥善處理房地產開發停緩建項目,維護正常的建設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對房地產開發停緩建項目的處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和城鄉規劃土地局,應依據各自的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地產開發停緩建項目處理工作。
第四條 下列房地產開發項目屬於停緩建項目:
(一)獲得《辦理中標手續通知單》後,滿三個月未辦理《大連市房地產綜合開發項目及建設用地中標通知書》(以下簡稱《中標通知書》)的;
(二)辦理《中標通知書》後,滿八個月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
(三)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生效之日起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
(四)未按《大連市房地產綜合開發項目及建設用地履約保證書》(以下簡稱《履約保證書》)規定的期限開發建設,停工一年以上,且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的;
(五)未按《履約保證書》規定的時間竣工,超過一年以上的。
第五條 對停緩建項目,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屬於本規定第四條(一)、(二)項情形的,項目自行廢止,所繳納定金不予退回;
(二)屬於本規定第四條(三)項情形的,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取消開發項目,市城鄉規劃土地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屬於本規定第四條(四)項情形的,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
(四)屬於本規定第四條(五)項情形,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60%的,由市規劃土地局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投資額占總投資額60%以上,確有能力,保證一年內竣工的,可再延期一年;無力保證一年內竣工或延長竣工期一年仍未竣工的,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建設。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三)、(四)項規定對停緩建項目安排臨時使用的,是指在保留原項目單位前期投資和未來建設權的前提下,對已發生的投資進行有期限的凍結。凍結期間,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組織招標,並擇優選定有經濟實力和經營信譽的單位,對已建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代管。代管單位在不承擔凍結資產經濟責任的條件下,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市政府提出的要求和經濟、實用、美觀的原則,完善地下工程或地上已具規模的建築,使項目達到使用條件,並實施經營管理。
停緩建項目臨時使用期限折抵土地出讓年限。
第七條 安排停緩建項目臨時使用程式:
(一)經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核實屬於安排臨時使用項目的,應通知(或在新聞媒體通告)項目單位;
(二)項目單位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持相關材料和申請報告到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辦理確認手續;
(三)經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確認後,批准安排臨時使用的停緩建項目,其前期投資自行凍結;
(四)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組織招標並擇優選定代管單位後,由代管單位與項目單位簽訂代管協定;
(五)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批准安排臨時使用的停緩建項目進行核定、清理後,組織代管單位和項目單位進行施工手續、圖紙、土地現場管理工作等項目交接。
第八條 對應該安排臨時使用的停緩建項目,項目單位接到通知後不按規定申請的,視為自行放棄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開發項目,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將其項目動工建設部分予以拍賣,拍賣收入的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被安排臨時使用的停緩建項目,項目單位應對凍結的資產承擔經濟責任,並妥善安置原項目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條 停緩建項目被安排臨時使用期間,項目單位如要求回購的,應委託有權機關對項目在臨時使用期間所發生的費用進行評估或審計,並按下列規定支付費用:
(一)代管單位未收回投資成本時,項目單位向代管單位支付還應收回的投資成本及利息和按代管單位投資總額每年25%乘以代管年限的總額計算的補償費用;
(二)代管單位已收回投資成本後繼續經營的,項目單位按代管單位投資總額每年15%乘以代管年限的總額計算支付補償費用。
第十一條 安排臨時使用期滿,代管單位應將項目交還原項目單位,由項目單位繼續建設或經營。項目單位不接收或找不到項目單位的,由市政府接收。
安排臨時使用期滿,代管單位未能收回投資的,可向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申請延長代管期,但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十二條 在縣(市)和旅順口區、金州區內,對房地產開發停緩建項目的處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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