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積壓商品房轉化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海口市積壓商品房轉化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海口市積壓商品房轉化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規定於1999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積壓商品房轉化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99年10月21日
  • 相關檔案:政府令第6號
內容,提供前款,政府批准,違反規定,

內容

海口人民政府令第6號,《海口市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規定》已經1999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長:王法仁,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
第一條為做好本市積壓房地產處置工作,盤活房地產市場,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將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將停緩建商品房項目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續建並按經濟適用住房銷售(以下統稱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積壓商品房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本規定所稱停緩建商品房項目是指1996年12月31日前動工後停緩的商品房項目和經市政府批准認定的其他停緩建的商品房項目。
第四條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堅持自願申報,限量審批,限價並定向銷售的原則。
第五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積壓商品房可以申請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
(一)在同一住宅小區內或單體建築積壓商品房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
(二)已通過竣工綜合驗收,公共配套設施完備,具備入住條件,並實行統一物業管理的;
(三)積壓商品房產權明晰,未被依法限制產權轉移的。
第六條申請將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應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供如下材料:
(一)將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證
(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建築工程施工任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
(五)工程質量竣工核驗檔案和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檔案;
(六)已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

提供前款

(二)(三)(四)(五)(六)項證件的,應向有關職能部門申請補辦。有關職能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辦理完畢,對按規定不能辦理的給予書面簽復。
第七條市房產管理部門受理將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申請後,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報市政府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書面答覆。
第八條申請將停緩建商品房項目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續建的,應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報市政府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書面答覆。

政府批准

將停緩建商品房項目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續建的,應在獲得批准之日起5日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九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應對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跟蹤管理。售房者應在簽訂售房契約之日起10日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需要辦理交易過戶發證手續的,市房產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條經批准將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市政府規定的最高限價。限價標準見附表。
第十一條經批准將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按瓊府辦[1999]99號檔案規定減免有關稅費,並按規定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二條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應當銷售給個人消費者,但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條允許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國家參股的股份制企業購買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的積壓商品房或將停緩建商品房項目續建,用於職工房改。
鼓勵國內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購買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的積壓商品房或將停緩建商品房項目續建,用於興辦科研、教學、培訓和度假療養基地。
第十四條凡購買25平方米積壓商品房的給予1人入戶指標。入戶對象由購房者擇定,可在辦理房產交易過戶之日起3年內辦理入戶手續。入戶對象屬農業戶口的,準予辦理農轉非手續。
在校學生從入戶之日起,在普通高等院校入學考試、中國小入學等方面,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待遇。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將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逾期不辦理登記備案的,取消其將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資格。

違反規定

騙取批准將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取消其將積壓商品房按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資格;騙取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由市財政部門依法追回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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