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4日,成都市住房委員會以成房委〔2004〕2號印發《成都市城鎮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共17條,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城鎮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 印發機關:成都市住房委員會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委〔2004〕2號
- 印發時間:2004年11月24日
通知,暫行規定,
通知
成都市住房委員會關於印發《成都市城鎮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成房委〔2004〕2號
《成都市城鎮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經多方徵求意見,於2004年11月12日市房委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施行。
成都市住房委員會
2004年11月24日
暫行規定
成都市城鎮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加強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根據建設部等四部委頒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檔案)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內城鎮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條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的主管部門。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和五城區範圍內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者的資格審查。
市物價和國土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主要用於安置舊城改造和土地徵用中的被拆遷人,並安排部分經濟適用住房面向社會公開出售給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戶。
第六條 舊城改造項目業主和土地徵用單位集中採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專項用於安置拆遷、征地中的被拆遷人,不得轉作商品房出售或者挪作他用。市房屋產權產籍主管部門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應當嚴格審查安置對象,對不屬安置對象的,
不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七條 被拆遷人取得安置的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的,房屋產權產籍主管部門按照商品房管理的有關規定,發給房屋所有權證。
第八條 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住房困難戶申請購買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五城區的正式戶口;
(二)家庭年收入在規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線以下;
(三)無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
(四)未租購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廣廈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等)。
中等偏低收入線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定期公布。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多層住宅建築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高層住宅增加10平方米公攤面積,不超過建築面積100平方米)。二人戶限購58平方米以下住房;三人戶限購72平方米以下住房;四人戶及以上限購90平方米住房。:超購面積,不得享受政策優惠,購買人應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向政府補交與市場價的差價。
補差的標準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公布。
第十條 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查和公示制度。
(一)申請人應當持戶口、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住房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向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並填寫《成都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二)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住地進行為期十天的公示。有投訴的,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進行核實。無投訴或核實投訴不實的,核發《成都市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並確定可以購買的面積。
(三)申請人憑《成都市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按規定有效期在政府公示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選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選購憑通知單排隊輪候。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定價。原則上參照項目周邊同類商品房平均價格降低15—20%,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工之前審定銷售價格,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應嚴格按照審定的銷售價格和銷售對象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在審定價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市物價部門和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管。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以居住為目的,不得改作其它用途。購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三年以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屬於行政劃撥土地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五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申請條件、上市條件、銷售對象審核等嚴格按照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龍泉驛、青白江、新都、溫江區和其他縣(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加強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根據建設部等四部委頒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檔案)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內城鎮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條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的主管部門。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和五城區範圍內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者的資格審查。
市物價和國土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主要用於安置舊城改造和土地徵用中的被拆遷人,並安排部分經濟適用住房面向社會公開出售給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戶。
第六條 舊城改造項目業主和土地徵用單位集中採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專項用於安置拆遷、征地中的被拆遷人,不得轉作商品房出售或者挪作他用。市房屋產權產籍主管部門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應當嚴格審查安置對象,對不屬安置對象的,
不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七條 被拆遷人取得安置的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的,房屋產權產籍主管部門按照商品房管理的有關規定,發給房屋所有權證。
第八條 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住房困難戶申請購買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五城區的正式戶口;
(二)家庭年收入在規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線以下;
(三)無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
(四)未租購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廣廈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等)。
中等偏低收入線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定期公布。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多層住宅建築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高層住宅增加10平方米公攤面積,不超過建築面積100平方米)。二人戶限購58平方米以下住房;三人戶限購72平方米以下住房;四人戶及以上限購90平方米住房。:超購面積,不得享受政策優惠,購買人應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向政府補交與市場價的差價。
補差的標準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公布。
第十條 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查和公示制度。
(一)申請人應當持戶口、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住房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向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並填寫《成都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二)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住地進行為期十天的公示。有投訴的,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進行核實。無投訴或核實投訴不實的,核發《成都市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並確定可以購買的面積。
(三)申請人憑《成都市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按規定有效期在政府公示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選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選購憑通知單排隊輪候。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定價。原則上參照項目周邊同類商品房平均價格降低15—20%,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工之前審定銷售價格,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應嚴格按照審定的銷售價格和銷售對象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在審定價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市物價部門和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管。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以居住為目的,不得改作其它用途。購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三年以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屬於行政劃撥土地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五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申請條件、上市條件、銷售對象審核等嚴格按照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龍泉驛、青白江、新都、溫江區和其他縣(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