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信陽市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信陽市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陽市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5年3月1日
公布公告,條例全文,

公布公告

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六屆〕第九號
《信陽市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已經信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24年10月29日審議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24年11月28日審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20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城鄉社區治理水平,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平安和諧法治信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社區建設、服務、治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城鄉社區治理,是指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政府為主導,以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為基礎,社會力量協同,民眾廣泛參與,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活動。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城鄉社區治理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固本強基,以人為本、服務居民,改革創新、依法治理,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則。
第四條 城鄉社區治理工作應當系統設計、整體推進,建立健全權責明晰、指揮一體、條塊協同、資源下沉、數字賦能的城鄉社區治理體系,最佳化縣(區)治理結構,規範街道(鄉鎮)機構設定,選優配強城鄉社區工作者隊伍,暢通線上線下協同聯動指揮系統。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將城鄉社區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解決城鄉社區治理中的重大問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城鄉社區治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社區治理的統籌協調、綜合指導和監督檢查等工作。發展改革、教育體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統計、醫療保障、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信訪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社區治理相關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城鄉社區治理工作。
第七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以服務居(村)民為宗旨,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作用,履行法定職責,依法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做好城鄉社區治理工作。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城鄉社區治理。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駐地或者聯建城鄉社區的治理工作,支持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支持、引導本單位職工參與城鄉社區治理。第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城鄉社區治理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和支持城鄉社區治理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社區建設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有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商業、教育、醫療、養老、托幼、文化、體育、市政公用等服務設施的配置,滿足居(村)民生活需要。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統籌整合有關部門在城鄉社區設立的各類服務活動場所,合理劃分政務服務、黨群活動、協商議事、文化體育等功能區域。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包括居(村)民委員會辦公用房、活動場所,黨群服務中心、綜治中心、警務室、衛生站(室)以及其他面向居(村)民提供公共服務的綜合性、多功能設施。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面積應當達到國家標準。未達到國家標準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採取新建、改建、劃轉、購置、置換、租用等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小區、城市更新居民區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用房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鼓勵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財產建設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會治理數位化平台建設,加強社會治理數位化平台在城鄉社區的推廣套用,提高城鄉社區治理科學化、精細化、智慧型化水平。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社會治理數位化平台推進智慧社區建設,集約建設智慧社區綜合信息平台,實現各類信息系統與社會治理數位化平台聯網對接。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服務能力建設,推動熱線與綜治、信訪、網信、司法等信息互通共享,建立部門協同聯動機制,運用大數據技術對熱線數據進行分析研判,推進居(村)民合理訴求和城鄉社區治理共性問題及時有效解決。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設施建設與維護,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推進“一站式”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台建設,提高城鄉社區平安建設水平。
第三章 社區服務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社區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文化教育體育、公共法律服務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城鄉社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城鄉社區服務配置,採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社會捐贈、政府購買服務、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為居(村)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務。鼓勵利用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等場所,為居(村)民婚喪嫁娶等提供普惠性社會服務。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殘疾人、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就業困難人員等特殊人群和困難群體的關愛照護,規範服務行為,提供精準化服務。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聯繫民眾和主動幫扶機制,引導各方力量做好特殊人群和困難群體的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和完善養老服務設施,推動嵌入式養老服務發展,採用政府購買服務和志願服務等方式培育養老服務人員隊伍,支持、引導社會組織參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鼓勵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企業發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社區醫療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加強城鄉社區醫療保障服務能力建設,建立城鄉社區醫療衛生人才資源庫,開展公立醫院、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院(服務中心)定期下沉城鄉社區巡診、坐診等服務,推廣網際網路醫院在城鄉社區的套用,提高居(村)民健康水平。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心理服務納入城鄉社區公共服務體系,組建社會心理服務人才庫和志願者隊伍,建立城鄉社區社會心理服務工作室,組織開展心理健康知識宣傳,為居(村)民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諮詢、評估治療、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等服務。城鄉社區可以依託社會心理服務工作室,組織社會心理服務專業人員,為居(村)民提供心理健康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社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培育優秀文化人才隊伍,增加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傳承和發展地方特色文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整合最佳化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鑑定、人民調解、仲裁等各類法律服務資源,增強基層法律服務供給能力。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社區志願服務體系,結合居(村)民需求配置多元化志願服務項目,為城鄉社區志願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居(村)民委員會可以搭建志願服務平台,開展家政服務、文體活動、心理疏導、醫療保健、法律服務、宣傳教育等志願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務信息系統數據資源共享交換機制,依託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最佳化街道(鄉鎮)、居(村)分站點或者子欄目服務功能。推動與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事項進駐街道(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和居(村)黨群服務中心,實現事項集中高效辦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服務的激勵政策,建立健全城鄉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願者、社會慈善資源的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城鄉社區服務。
第二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組織化管理和聯絡動員工作機制,引導快遞員、外賣送餐員、網約車司機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與城鄉社區服務。
第二十九條 支持、引導駐城鄉社區單位向居(村)民免費開放停車場地、文化體育設施、會議活動場地等資源。
第四章 社區治理
第三十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村)民依法制定、修改完善自治章程、居民公約、村規民約,並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自治章程、居民公約、村規民約應當包括規範居(村)民日常行為、維護公共秩序、保障民眾權益、調解民眾糾紛、引導民風民俗等內容,可以對尊老愛幼、婚喪禮俗、餐飲消費、文明養犬、人居環境等內容約定守規獎勵和違規約束的措施,但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策相牴觸。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鄉社區法治建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培育法治文化,提高居(村)民法治意識,引導居(村)民合法表達訴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律師事務所和人民法庭的銜接聯動,推進人民警察、法官、檢察官、律師進城鄉社區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推動普法工作落實。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開展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和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弘揚大別山精神,宣傳選樹道德模範、身邊好人等先進典型,培育崇德向善的鄰里文化,倡導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提高城鄉社區德治水平。
第三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搭建議事協商平台,建立由基層黨組織領導、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等參與的議事協商機制,引導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形式多樣的議事協商活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引導居(村)民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益事業、社會治理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開展議事協商,提高居(村)民自治能力。
第三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社區格線化管理制度,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科學劃分格線,最佳化格線管理運行機制,提升格線化治理效能。格線化服務管理事項實行準入制度和清單化管理,並進行動態調整。任何單位未經批准不得將準入清單外事項交由格線化服務管理人員辦理。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和及時化解。引導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行業協會等專業力量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轄區內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居(村)民委員會和各類調解組織等矛盾糾紛化解力量,開展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格線員、人民調解員、法律顧問、平安志願者等人員,就地預防、化解矛盾糾紛。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建立完善群防群治、聯防聯控機制,增強城鄉社區組織動員和防控能力。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社區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調度系統,完善與110、119、120、12345等熱線的協同聯動,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事件處置機制,指導支持城鄉社區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應急日常演練、安全風險識別、隱患排查、應急處理、善後工作等活動,並提供必要的物資保障。發生突發事件,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五章 促進與保障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社區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經費長效投入和資金資產使用監管機制,保障城鄉社區治理工作正常開展。鼓勵通過慈善捐贈、設立基金會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城鄉社區治理。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應當加強社區工作者職業體系建設,建立社區工作者崗位開發、統一管理、薪酬待遇、培訓培養、考核評價、晉升辭退等制度,建設結構合理、素質優良、專業高效的社區工作者隊伍。縣、區應當規範專職格線員招聘條件和程式,符合條件的專職格線員可以按照公開招聘規定聘用為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納入社區工作者職業體系。
第四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轄區居(村)民委員會工作事務指導目錄,明確主責事項清單、協助事項清單以及負面事項清單,並根據工作需要動態調整。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居(村)民委員會工作事務指導目錄;安排居(村)民委員會辦理協助事項清單內的工作事務,應當提供相應的經費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不得要求居(村)民委員會辦理列入負面清單內的工作事務。
第四十一條 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的用水、用電、用氣,應當按照當地居(村)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取。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城鄉社區治理工作的監督,依託人大代表聯絡站、全過程人民民主基層示範點、基層立法聯繫點等平台,充分聽取居(村)民對城鄉社區治理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將準入清單外事項交由格線化服務管理人員辦理的,由縣、區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轉交給居(村)民委員會承擔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