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調解訴訟》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法制出版社
基本介紹
- 書名:百姓權益十萬個怎么辦—信訪調解訴訟
-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定價:33 元
- ISBN:9787509306130
《信訪調解訴訟》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法制出版社
信訪調解訴訟 《信訪調解訴訟》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法制出版社
《信訪條例》是國務院2005年1月10日發布的條例,2022年5月1日起廢止。條例廢止 2022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752號國務院令決定 廢止該行政法規。2022年4月7日,新華社受權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信訪條例》(2005年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1號公布)予以廢止,...
《信訪與訴訟》是2009年08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法制出版社。本書主要針對於讀者能夠在農村法律糾紛中迅速查找到所需要解決法律問題的準確法律規定。內容簡介 《信訪與訴訟》講述了:面對生活中發生的農村法律糾紛,您是否能迅速找到處理糾紛的辦法?在處理糾紛時,您首先需要知道,法律對此糾紛有哪些...
《意見》指出,加強涉訴信訪源頭預防、就地解決、前端化解,用好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進鄉村、進社區、進格線工作機制,及時解決涉訴信訪苗頭性問題,“一站式”調處化解矛盾糾紛,切實把問題化解在基層和萌芽。鞏固提升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成果,注重在黨委領導下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通過...
信訪,是指公民個人或群體以書信、電子郵件、走訪、電話、傳真、簡訊等多種參與形式與國家的政黨、政府、社團、人大、司法、政協、社區、企事業單位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人員接觸,以反映情況,表達自身意見,請求解決問題,有關信訪工作機構或人員採用一定的方式進行處理的一種制度。基本含義 定義 依據《信訪工作條例》...
信訪工作條例 (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保持黨和政府同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成立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公開便民、公平合理;(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三)實行訴訟、仲裁、行政複議、國家賠償、法律服務執業...
《山東省信訪條例》經2015年9月24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2015年9月24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5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信訪工作機構、信訪渠道、信訪事項提出、信訪事項受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工作督查、法律責任、附則10章68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
(一)當事人向基層法院提起各類民商事、行政訴訟時,法院立案工作人員可進行審查甄別,對屬於法院管轄範圍的案件,除法律規定不能或者不宜調解的以外,能夠當場調解的可引導當事人到訴前聯調工作室當場調解;當場調解不成的,可引導當事人選擇基層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或者其他調解組織、訴前聯調工作室進行調解;對當事人...
(四)對已合併或者分設的責任歸屬單位的信訪事項,由合併或者分設後承擔其職責的單位受理。責任歸屬單位已經撤銷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直接受理或者指定受理。第二十九條 對應當通過仲裁、行政複議、訴訟或者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仲裁機構、行政複議機關、司法機關或者調解組織提出。第五章 辦 ...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採用前款規定形式進行信訪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第三條 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訪訴分離、分類處理,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源頭預防、多元化解、疏導...
《民政信訪工作辦法》是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做好新時代民政信訪工作,保持黨和政府同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根據《信訪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民政信訪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民政信訪工作辦法》經2024年第2次民政部部務會審議通過。辦法頒布 2011年6月30日,《民政信訪...
設區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於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願者等共同參與,運用諮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規章流程 事項提出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
本條例所稱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是指通過和解、調解、信訪、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等多元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的活動。第三條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公平合法、非訴優先、高效便捷原則。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法治城市建設規劃,加強矛盾糾紛預防和...
第十條(平台建設)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負責組織協調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機構應當依託社會治理平台,整合相關部門和社會力量,統籌信訪、調解、公證、仲裁、訴訟、行政裁決、行政複議、法律援助、社會救助、司法救助、心理服務等資源,完善矛盾糾紛綜合調處機制,充分發揮指揮調度、指令下達、糾紛交辦等職能...
對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行政爭議,起訴人同意訴前化解的,人民法院與涉訴行政機關應當共同做好訴前化解工作。當事人不同意訴前化解或者訴前化解不成的,應當及時轉入訴訟程式。第四十三條 信訪工作機構收到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可以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處理,引導信訪人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糾紛。第...
第四十條【信訪分流】 各化解糾紛責任主體應當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事項,理順信訪與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仲裁和訴訟等制度的關係,暢通信訪渠道,跟蹤、督促和協調信訪事項的辦理。第四十一條【協定的效力確認與執行】 經人民調解等達成的和解協定、調解協定的效力確認、申請執行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和解協定、調解...
第十三條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依法協調處理信訪事項,推動各類信訪訴求有序分流,建立信訪事項辦理與其他糾紛化解途徑有機銜接的工作機制,對應當通過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或者訴訟解決的,引導信訪人向有關調解組織、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反映,促進糾紛依法、及時化解。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