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廣東省實施的“訴前聯調”是指社會矛盾糾紛進入人民法院時,法院先引導當事人前往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或非訴訟調處機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進入法院訴前聯調工作室,由法院聯合公安、檢察、司法、國土等部門聯合調解。
解決問題
法律雖然設定了一審、二審、申訴再審等多個司法程式解決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耗時較長、不利於快速化解糾紛。訴前聯調既可以整合社會資源、降低和節約糾紛解決成本,又可以提高糾紛化解的及時性與實效性。
實施辦法
訴前聯調工作的開展主要集中在縣一級,以人民法院為基礎,在全省各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設立訴前聯調工作室,具體負責聯調工作的開展。訴前聯調工作室由縣一級綜治辦主任牽頭,日常具體工作主要由法院工作人員負責,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派員協助。人民法院在開展訴前聯調時,根據個案需要,可由訴前調解工作室統籌協調,聯合各方力量開展調解工作。對於沒有縣一級建制的
東莞、中山,除了在基層法院設立訴前聯調工作室外,可在糾紛較集中的人民法庭設定訴前聯調工作室。
具體程式
(一)當事人向基層法院提起各類民商事、行政訴訟時,法院立案工作人員可進行審查甄別,對屬於法院管轄範圍的案件,除法律規定不能或者不宜調解的以外,能夠當場調解的可引導當事人到訴前聯調工作室當場調解;當場調解不成的,可引導當事人選擇基層
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或者其他調解組織、訴前聯調工作室進行調解;對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按照立案程式辦理立案手續。
(二)當事人同意選擇基層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或者其他組織調解的,訴前聯調工作室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訴前調解建議書》,由當事人簽名確認隨《訴前調解委託函》一併移交基層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或者其他調解組織。
基層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或者其他調解組織應自接受委託之日起15日內完成調解工作,並將《委託調解情況復函》和有關案件材料送交訴前聯調工作室。
(三)當事人同意選擇訴前聯調工作室調解的,應向訴前聯調工作室提交《訴前聯調申請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後進入訴前調解程式。
(四)訴前聯調工作室受理的糾紛,凡不能當場調解的,可以協商約定調解時間,約定的時間自收件之日起一般不應超過3個工作日,但雙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訴前聯調可以通過約見當事人面談、電話調解等方式進行。
(六)訴前聯調一般應在訴前聯調工作室進行,但為方便當事人、方便工作,也可選擇在相關鎮街綜治信訪維穩中心、訴前聯調成員單位或者其他適宜調解的場所進行。
(七)訴前聯調涉及跨地區、跨部門或者群體性糾紛,訴前聯調工作室可以聯絡相關單位協商處理,也可以報請訴前聯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協調處理。
(八)訴前聯調工作室受理的糾紛須自收件登記之日起7日內辦結;跨地區、跨部門或者群體性糾紛,可自收件登記之日起15日內辦結。
上述規定調解期限屆滿,但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取得成效
廣東推行“訴前聯調”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近兩年來,廣東全省各縣(區)、鄉(鎮)和村(居)全面建立了以綜治信訪維穩中心為主體的三級綜治信訪工作平台,形成了基層政法、綜治、司法行政、信訪、維穩等職能部門力量整合、協調聯動的大調解新格局。截至2010年底,廣東全省三級平台已受理矛盾糾紛410700餘件,調解385700餘件,調處成功率94%。
廣東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是作為試點的基層法院,該院立案大廳的訴前聯調工作室,是專門為訴訟前進行調解的當事人準備的。2010年,南海法院共有6846起糾紛通過訴前調解機制達成調解協定,最後法院予以司法確認。其中包括勞動糾紛5279件,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1315件,其他糾紛25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