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背景,套現手段,常規套現,翻倍套現,空卡套現,套現模式,金融服務公司,正常刷卡,網路購物,個人pos機,微商套現,手續費用,社會危害,防範對策,立法方面,徵信體系,政策建議,識別方法,數據分析,突擊走訪,排查關聯,司法解釋,是否違法,相關法律,處罰辦法,解讀,惡意透支,量刑標準,偽造信用卡,新聞延伸,中國銀聯,中國人民銀行,各方意見,法律法規,相關事件,其他信息,
產生背景
當拿到信用卡的那一天起,銀行就承諾了給你相應額度的預付款,比如,你辦了一張額度為1萬的信用卡,那么銀行就答應了隨時可以借1萬快錢給你,這1萬塊錢呢?你可以在最長為56天的
免息期內還給銀行,這之間不算你的利息,但是呢,這個預付款只能用來消費,銀行不提倡你換成現金取出來,因為當你到ATM機器上取現的時候,你只能取出占額度50%的現金,同時這些現金還需要收取你1%-3%的
手續費,當你錢取出來以後,銀行會給你開始算利息,目前國家規定是每天萬分之五。
上面這是我們直接拿著信用卡到ATM機器上取現的情況,換一個角度,如果我們不去取現,把信用卡拿著去消費,與上面相比,有幾個優勢:1、可以全額消費,比如你的卡是1萬額度的,那么就可以消費1萬元;2、消費的手續費沒有,如果是
套現,一般是收取2%個點,如果利用網上銀行,則沒有手續費,比正常取現要便宜;3、沒有利息,你可以在最長為56天的
免息期內將銀行的錢還上,無任何利息。
套現手段
常規套現
因為信用卡用戶有最高56天的“免息消費”期,
持卡人一旦
套現,在這段“
免息期”內既能使用銀行貸款又不用支付利息。所以說信用卡套現使得持卡人在獲得現金的同時規避了銀行高額的取現費用,相當於獲得一筆
無息貸款,極具誘惑力。簡單一點講,信用卡套現,就是通過其他方式來支取信用卡額度內現金的行為。因此,信用卡套現的方式也在不斷翻新,網路上甚至出現許多網友交流套現心得的
論壇和熱貼,信用卡的
信貸風險被進一步放大,加上不法商戶和不法中介的參與,對我國
金融秩序產生很大影響。信用卡套現使信用卡成為
個人貸款:例如一個人有10張信用卡,每張額度為10000元,那么他通過套現,就可以獲得10萬元的貸款,如果他暫時用不著,可以不套現,銀行也不會收他的利息,信用卡套現使信用卡成為個人貸款,甚至比
貸款成本更低,不用的時候就不會有利息。所以銀行將不斷加強風險管理。
翻倍套現
部分銀行的信用卡有一個
分期付款額度,消費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用的是信用卡的分期額度,對於信用卡內的
可用額度不會減少,那么信用卡的
持卡人就可以用這些銀行的信用卡“消費兩次”:先分期付款一次,將分期額度用完,然後直接一次性刷卡一次將信用卡額度內的可用額度消費完,這樣就可以消費分期額度+信用卡額度內可用額度的金額了。然後利用上述的
套現方式,就可以很容易套現出分期額度和信用卡卡內額度了,從而實現了信用卡翻倍套現!比如:某人的信用卡額度是一萬元,分期額度是兩萬,那么它就可以去指定的商場買三萬的東西出來,這樣就實現了翻倍套現了!
空卡套現
上面提到部分銀行的信用卡有分期額度,這些信用卡的分期額度與信用卡本身的額度沒有太大的關係,並且這些分期額度可以單獨用來購買東西,即便是信用卡內的
信用額度用完的情況下,也能用這些分期額度來購買商品,即信用卡內的原額度用完的情況下,還能用分期額度支付,這樣就實現了信用卡空卡購物,然後將購買的商品又打折賣給商家,這樣就實現了信用卡
空卡套現了。
套現模式
金融服務公司
比起較為散亂,不太能讓人放心的路邊拉客式套現服務,經人介紹,記者聯繫到了一個看上去似乎較為安全和可信的信用卡套現公司,手續費也比較便宜,只要3%。記者的朋友就曾經在這家公司做過套現。但從始至終,這家公司叫什麼名字,他都不知道。
按照電話中的事先約定,記者來到了位於北京中關村某商城的門口,並見到了該公司的一位男業務員小李。小李十分熱情,首先跟記者介紹了他們公司是非常講信用的,並經常在報紙上做廣告,記者完全可以放心在他們公司套現。經過一番討價還價,小李最終答應給記者的手續費再優惠1個百分點,即2%。
隨後,記者跟隨他來到了位於該商城附近的一家很小的賣耗材的店面。他拿出手機打了一個電話,過了大約幾分鐘,便來了一個手持POS機的男子。小李說,你可以刷卡了,1萬塊。卡刷完之後,小李要記者先在POS機的小票上籤字,但記者要求先給錢。於是,後來的男子從上衣口袋中拿出一打現金說:“你點一下,9800,手續費200”。
在記者點錢的同時,小李說:“其實你根本不用擔心,我們很講信用的,不會不給你錢。乾我們這行的,都是非常講信用的。這回你可以簽字了吧?”
看似神秘的套現,經過這兩步過程,就完成了。
這些公司不光能夠提供套現服務,還能夠幫助套現者墊付還款。據小李介紹,如果記者到期不能按時還款,可以再找他,他可以幫記者墊付。這種墊付就是在信用卡還款期到期日,該公司將需要還款的金額全額打入需要還款的信用卡賬戶,隨後,在計息日一過,再刷出來。如果按照這種方法,可以無限期的循環套現。套現人需要支付的只是手續費。
事後,記者確實也在某報紙上看到了打著“金融服務”這類高端頭銜的取現、墊付、透支、辦卡等服務的豆腐塊廣告。而目前較為普遍的街頭拉客,以及手機簡訊廣告等方式,大多也是以此類方式進行。
正常刷卡
記者在採訪過程中還了解到,除了找信用卡套現公司,其實中關村某商城中有不少商戶都可以提供套現服務。不過,這種一定要有熟人介紹才行。
經朋友介紹,記者電話採訪了一位在某商城從事電腦生意的王先生。該男子對記者表示:“儘管這個事情不違法,但是他相對來說還是很少做,只是偶爾給朋友幫忙救急。”他給記者簡單講解了一下幫朋友套現的過程。
首先,他會給朋友開具一張正式的銷售小票。由於該商城的付款必須都在收銀台完成,所以朋友拿小票去付款台刷卡付款,收銀台會加收20-30元的刷卡手續費。隨後,商城會將該筆收入打入商鋪的賬號中。然後店主會通過自己其他的貨物往來,結餘出5萬元現金,付給套現人。
這種通過朋友套現,基本上朋友不會收取手續費,但由於其在虛假的貨物銷售,因此,會發生一些所得稅。但這部分所得稅,店主會想辦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這類的套現,還有很多變種。例如有些商場公開進行的分期付款套現等。
網路購物
虛假交易可以說是信用卡套現的最終本質。隨著網路購物的發展,比起傳統交易,該類交易的隱蔽性使得逃稅和套現都變得更加容易。一位在淘寶經營著一家網路店鋪的袁小姐對記者表示,利用網路支付,套現十分方便。
據她介紹,網路套現的方式是雙方事先計畫好進行一場虛假交易,買家用有網路支付功能的信用卡向支付寶充值,然後購物付款,賣家則在款到之後申請提現,再將錢返還給買家。只要雙方確定了交易,整個過程不需要任何手續費,而網站本身很難確定交易的真實性。
記者在嘗試使用支付寶套現的時候發現了一種更為簡便的方法。記者以信用卡付款購買了一個價值210元的產品。隨後,記者向賣家提出,由於拍錯了,要求停止該交易。賣方關閉交易後,買方通過信用卡支付的資金便留在支付寶賬戶中。隨後,記者使用支付寶的提現功能,並按系統提示設定了一個關聯的銀行卡號,這張卡是一張借記卡,經過48小時,支付寶賬戶中的200元就轉入了借記卡中。這樣,套現就完成了。
而在正規的商場購物,如果使用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支付而發生退貨,商場一律只能將退款返還至消費的銀行卡,而不會退予現金。
不過,據記者了解,為了防止套現,支付寶設定了每筆交易的最高金額。以淘寶網為例,根據使用的銀行卡不同,其每筆支付金額最高為200-1000元,每天的交易最高額限為1000-10000元不等。但如果循環使用上述方法進行套現,結果可想而知。
個人pos機
如今,日益壯大的第三方支付機構逐漸侵入銀行卡收單市場,有數據顯示,銀行占收單市場交易量的70%,第三方支付機構占30%。作為收單市場的新晉力量,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抓緊時機擴大布放規模。然而,個別第三方支付在推廣個人POS機時,為信用卡套現埋下了隱患。有讀者向北京商報記者反映,個人移動POS機,可以用信用卡刷卡,將資金導入到借記卡中。持卡人只要繳納1%的刷卡手續費,就能將卡內資金輕而易舉地“偷”出來。
微商套現
相比之前淘寶、京東等電商平台上的套現操作,微商平台更加便捷。據了解,在淘寶、京東這些平台上操作過程相對複雜。如果是一個人分飾賣家和買家的雙重角色,首先套現者要通過身份證、本人照片、手機號碼、收款賬戶等一系列審核過程,並且還要按照平台要求對店鋪進行裝修。而微商的“隨手”開店過程則相對簡單得多。另一種方式是買家和商家“合謀”,製造一筆虛假交易,套現由該商家完成,商家收取一定比例佣金,而微店則不產生任何手續費。
手續費用
工商銀行信用卡套現手續費
本地本行:免費
本地跨行:2元/筆
異地本行:取現金額的1%,最低人民幣1元/筆,最高50元/筆
異地跨行:取現金額的1%,最低人民幣1元/筆,最高50元/筆,另加收每筆2元的跨行手續費
農業銀行信用卡套現手續費
境內本行:取現金額的1%,最低人民幣1元/筆
境內他行:取現金額的1%+2元,最低人民幣3元/筆
境外(銀聯網路):取現金額的1%+12元
境外(非銀行網路):取現金額的3%,最低3美元/筆(或等值其他外幣)
建設銀行信用卡套現手續費
境內:取現金額的1%,最低人民幣2元/筆,最高100元/筆
境外(銀聯網路):取現金額的1%+12元,最低人民幣14元/筆
境外(非銀行網路):取現金額的3%,最低3美元/筆(歐洲旅遊卡:3歐元/筆)
中國銀行信用卡套現手續費
1、長城環球通系列產品(櫃檯取現)
本地本行:免費
異地本行:取現金額的1%,最低人民幣10元/筆,最高50元/筆
境外(本行或非銀在線上構):取現金額的3%,最低3.5美元/筆或500日元/筆
2、長城環球通系列產品(自助終端取現)
本地本行:免費
異地本行:人民幣10元/筆
本地跨行:人民幣4元/筆
異地跨行:人民幣12元/筆
境外(本行或非銀在線上構):取現金額的3%,最低3.5美元/筆或500日元/筆
境外(銀聯):人民幣15元/筆
3、中銀系列產品(櫃檯取現)
境內本行:取現金額的1%,最低人民幣10元/筆
境外(本行或非銀在線上構):取現金額的3%,最低3.5美元/筆或500日元/筆
4、中銀系列產品(自助終端取現)
境內本行:取現金額的1%,最低人民幣8元/筆
境內跨行:取現金額的1%,最低人民幣12元/筆
境外(本行或非銀在線上構):取現金額的3%,最低3.5美元/筆或500日元/筆
境外(銀聯):取現金額的1%,最低人民幣15元/筆
交通銀行信用卡套現手續費
境內本行:取現金額的1%,最低人民幣10元/筆
境內他行:取現金額的1%,最低人民幣10元/筆;另加收每筆2元的跨行手續費
境外(銀聯網路):取現金額的1%+12元,最低人民幣15元/筆
境外(非銀行網路):取現金額的1%,最低5美元/筆
中信銀行信用卡套現手續費
境內:按取現金額的2%收取,最低人民幣20元/每筆
境外:按取現金額的3%收取,最低美元3元或港幣30元或歐元3元/每筆
註:執行特殊取現手續費的產品除外,如南方基金卡、兔斯基卡和藍卡等。
光大銀行信用卡套現手續費
境內(人民幣):取現金額的1%,最低人民幣3元/筆,最高200元/筆
境內(美元):取現金額的1%,最低3美元/筆,最高30美元/筆
境外(銀聯網路):取現金額的1%,最低人民幣15元/筆
境外(JCB網路):取現金額的1.5%,最低3美元/筆,最高30美元/筆
境外(萬事達、威士):取現金額的1%,最低3美元/筆,最高30美元/筆
民生銀行信用卡套現手續費
境內本行:取現金額的0.5%,最低人民幣1元/筆
境內它行:取現金額的1%,最低人民幣1元/筆
境外預借現金:取現金額的3%,最低每筆3美元或2歐元或2英鎊或4澳元或4加元或300日元
招商銀行信用卡套現手續費
境內:取現金額的1%,最低人民幣10元/筆
境外:取現金額的3%,最低人民幣30元/筆或3美元/筆(美國運通卡:5美元/筆)
廣發銀行信用卡套現手續費
境內(人民幣卡、雙幣卡):取現金額的2.5%;最低人民幣10元/筆
境內(美元卡、港幣卡):取現金額的2.5%
境外(人民幣卡):取現金額的3%,最低人民幣15元/筆
境外(美元卡):取現金額的3%,最低5美元/筆
境外(港幣卡):取現金額的3%,最低40港幣/筆
境外(雙幣卡):取現金額的3%,最低人民幣15元/筆或3美元/筆
深發銀行信用卡套現手續費
1、發展信用卡取現收費手續費
境內:取現金額的2.5%,最低人民幣25元/筆
境外:人民幣40元/筆
2、發展國際卡取現手續費
境內外:取現金額的3%,最低3美元/
3、白金卡、零售卡取現手續費
境內:取現金額的2.5%,最低人民幣25元/筆
境外(銀聯網路):人民幣40元/筆
境外(VISA網路):取現金額的3%,最低5美元/筆
浦發銀行信用卡套現手續費
境內:取現金額的3%,最低人民幣30元/筆
境外:取現金額的3%,最低3美元/筆
興業銀行信用卡套現手續費
取現金額的2%,最低人民幣20元/筆或2美元/筆(不分同城異地)
上海銀行信用卡套現手續費
境內本行:取現金額的2%,最低人民幣30元/筆或4美元/筆
境內它行ATM機(同城):人民幣2元/筆
境內它行ATM機(異地):取現金額的1%+2元;最低人民幣3元/筆,最高52元/筆
境外:取現金額的1%,最低2美元/筆
北京銀行信用卡套現手續費
境內:取現金額的1%,最低人民幣10元/筆
境外:取現金額的1%,最低人民幣10元/筆或2美元/筆
寧波銀行信用卡套現手續費
境內:取現金額的2%(商業卡:0.5%),最低人民幣20元/筆
境外(萬事達櫃面):取現金額的3%,最低10美元/筆
境外(萬事達ATM機):取現金額的2%,最低3美元/筆
港澳及境外(銀聯ATM機):人民幣15元/筆
社會危害
首先,信用卡
套現增加了我國
金融秩序中的不穩定因素。我國對於金融機構有嚴格的準入制度,對金融機構資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一系列嚴格的規定予以監控。那些不法分子聯合商戶通過虛擬
POS機刷卡消費等不真實交易,變相從事
信用卡取現業務等行為卻游離在法律的框架之外,違反了國家關於金融業務
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背離了人民銀行對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還可能為“
洗錢”等不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這無疑給我國整體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穩定因素。另外,
銀行風險的增大,大量
不良貸款的形成也將破壞社會的誠信環境,阻礙信用卡行業的健康發展。其次,非法提現對發卡銀行的傷害是巨大的。絕大多數的信用卡都是無擔保的借貸工具,只要
持卡人進行消費,銀行就必須承擔一份還款風險。所以在通常情況下,銀行通過高額的透支利息或取現費用來防範透支風險。可是,信用卡
套現的行為恰恰規避了銀行所設定的高額取現費用,越過了銀行的防範門檻。特別是一些貸款中介幫助持卡人偽造身份材料,不斷提升信用卡額度,銀行的正常業務受到巨大的干擾,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隱患。由於大量的套現資金,持卡人無異於獲得了一筆筆無息無擔保的
個人貸款。而發卡銀行又無法獲悉這些資金用途,難以進行有效地鑑別與跟蹤,信用卡的
信用風險形態實際上已經演變為投資或投機的信用風險。一旦持卡人無法償還套現金額,銀行損失的不僅僅是貸款利息,還可能是一大筆的資產。
最後,對於
持卡人個人而言,信用卡套現行為也給自己帶來極大的風險。表面上,持卡人通過套現獲得了現金,減少了利息支出,但實質上,持卡人終究是需要還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時還款,就必須負擔比透支利息還要高的
逾期還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
信用記錄,以後再向銀行借貸資金就會非常困難,甚至還要承擔
個人信用缺失的
法律風險。
防範對策
立法方面
要防範信用卡套現帶來
金融風險,首要任務是明確信用卡套現行為的性質,必須在法律中嚴格界定
非法套現行為的構成要件和處罰標準,才能在現實中產生對非法信用卡套現的威懾力,以保障銀行的資金安全,維護
金融秩序的穩定。其次,建議加大對
銀行卡立法的力度。銀行卡已經成為國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
金融工具,有關銀行卡持有者與發放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及發卡機構、商戶之間利益的平衡等都需要效力層次較高的法律予以確定。在美國,對
消費信貸產品、信貸額度、利率、擔保、抵押、保險、還款條款、
信息披露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對於規範、推動銀行卡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產生了重要作用。我國的信用卡立法可以借鑑國外的成功經驗,加快立法的進度,以保證在處理
銀行卡相關問題時有法可依。
發卡機構的防範措施。在目前法律規定尚不健全的情況下,發卡機構應該在大力拓展信用卡業務的同時,加強風險防範的意識,發卡前嚴格審核申請人的條件,嚴格審批額度,強調發卡源頭的
風險控制。在與
特約商戶的協定中,明確特約商戶不得協助
持卡人套現,強化其違約責任,以約束特約商戶的行為;各銀行間應共享違規客戶信息系統,避免同一客戶反覆辦卡;引入銀行卡保險機制,與保險公司合作,參與
信用卡風險的有關保險,降低
信用風險。
徵信體系
信用卡作為一種新興的融資方式,
套現是說信用卡用戶不通過正常手續(ATM/櫃檯)提取現金,而是通過與商戶協商以刷卡名義取現。具體做法就是由商戶刷卡後將所得金額退還給持卡人,以達到資金到現鈔的轉換。廣義上的套現又包括通過各類手段,通過信用卡獲取現金。
信用卡是一種重要的個人理財工具,精明的理財高手總是能找到適當的且合法的"套現"方法。通過套現,可以從容的實現
個人融資。
政策建議
1、商業銀行應從四個方面強化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
1、重組目前信用卡業務條線的職責分工,做到上下聯動。在各銀行總行層面。應針對
套現型商戶的經營模式。及時研發有效的識別模型,強化內部系統的監控功能:在分支機構層面。應設立獨立的收單審查崗,定期篩查、報告可疑商戶。履行防範信用卡套現的職責。
2、應嚴格
特約商戶準入環節的質量控制。審慎選擇商戶行銷外包服務商。要完善對外包服務商的考核,明確對提供不實商戶信息的處罰措施。確保其對商戶調查和定期走訪的真實性、有效性。
3、銀行分支機構對
交易量畸高的小型本地商戶應定期“三查一看”。即做到查全部交易中是否信用卡交易占比接近100%。查在該商戶刷卡的本行客戶職業是否為其目標客戶群體、收入狀況是否與
刷卡消費情況相符。查該批可疑客戶刷卡是否存在較多關聯。再上門看實際經營情況是否與刷卡量相匹配。有無租借POS等違規行為。一旦確定商戶涉嫌經營
套現。應立即停機並向人民銀行、銀聯組織報告。對
持卡人也要視情況採取停卡、降低額度、向
個人徵信系統報告等措施。杜絕隱患。
4、應審慎發卡
授信。防止過度授信產生風險。尤其對信用卡行銷人員、在多家銀行開卡者等特殊群體要審慎發卡。對頻繁大額刷卡後要求提高
授信額度的持卡人。應認真審查其消費行為是否合理,是否涉嫌套現。
2、進一步加大對信用卡套現的監管打擊力度
任何一家銀行的內審部門只能獲得本行收單的商戶及發行的信用卡的數據,而外部監管機構則能夠延伸取得轄區內各家銀行的信用卡數據,進行關聯追查方面擁有明顯的優勢。因此,要徹底整治非法信用卡套現,能僅靠商業銀行“自掃門前雪”,有賴於各地金融監管部門牽頭銀行機構進行定期聯合檢查,斬斷
非法套現網路,使套現型商戶徹底曝光、失去生存空間,維護有序、健康的用卡環境。
據報導,在個別地區,商戶向
持卡人收取的
套現手續費已因為“激烈的市場競爭”而越來越低為何在監管高壓和非法收益減少的情況下,現仍大肆泛濫呢?除了一部分套現型商戶的主要目的是為經營者自身套取周轉資金外,查發現有的商戶可能以此進行洗錢。一般套現型商戶都會定期通過銀行提取現金維持支付,蹊蹺的是,個別套現規模很大的商戶卻從未在銀行提取現金。其全部收入款項均轉到異地賬戶,於經營套現現金來源十分可疑,不排除其以經營套現作為
洗錢手段,將大量非法所得現金變成合法
銀行存款。因此,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應關注這一可能的新型洗錢渠道,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識別方法
數據分析
審計人員進場後。應首先獲取被審計機構的
特約商戶清單(含商戶經營地址、開機時間、收單交易筆數和金額等要素)。分析判斷清單中的特約商戶基本信息和
收單業務情況。對可疑商戶進一步核查其收單交易流水賬。將呈現明顯的“四低三高”特徵的商戶列為下一步重點審計對象。具體如下:
1、
套現型商戶基本情況的“四低”特徵:一是刷卡
扣率屬於較低檔次,多為0.3%一1%的批發類商戶。個別甚至為零扣率:二是註冊資本低,此類專門代辦信用卡套現的商戶均為小型私營貿易、諮詢公司或門檻更低的個體工商戶。註冊資本不足10萬元;三是經營成本低,經營場所多位於偏僻地區、非商業地段,經營面積小。正式員工少。且基本上是定額徵稅:四是商戶知名度低。通過網際網路搜尋查不到任何商戶的經營信息。
2、套現型商戶收單情況的異常“三高”特徵:一是具有較高的刷卡總金額。意味著該商戶營業收入非常可觀。明顯與上述的“三低”狀況不匹配:二是平均每筆刷卡金額較高。可能從上千元至一兩萬元不等:三是全部刷卡記錄中。使用信用卡的比例極高(接近100%),很少或完全沒有使用
借記卡的記錄。我國
銀行卡交易中一直是借記卡占主流。據中國銀聯統計。目前我國信用卡在POS交易金額中占比為30.62%,發卡量占比7.9%。正常商戶的收單記錄中一般借記卡占比大於信用卡。而
套現型商戶卻只有信用卡交易。因而這一點是其最顯著、最難以掩飾的異常特徵。
在現場工作中。審計人員應先按刷卡總金額、平均每筆刷卡金額對商戶進行排序。對“兩高”商戶再調取其收單交易流水賬(含交易時間、交易卡號、金額等要素),然後根據每張交易的銀行卡號開頭欄位查詢最新的銀聯卡號全表(運用Excel的LOOKUP功能)。確定卡片類型為
借記卡還是信用卡。最後計算每家商戶信用卡交易筆數占比。即可準確鎖定
套現型商戶。
突擊走訪
針對初步鎖定的涉嫌
套現的商戶。審計人員應從被審計機構取得商戶開設POS機的相關審批資料。按其登記的機具布設地址。進行突擊現場核查。審計實踐中。現場可能會遇到兩類情況:一是在該地址未發現POS機。即該商戶登記了虛假地址。則應認定被審計機構在POS機審批及維護管理方面存在缺陷。並立即追查該機具的實際布設地址。檢查是否存在商戶租借POS機用於套現的情況。二是在該地址確有POS機。則應核對機具編號。同時觀察商戶是否有合法的經營主業及較高的銷售量。對某些既有正常主業,又兼營套現的商戶,需要再核對其銷售記錄與收單流水是否相符。如在對一家經營櫥櫃的小型商戶進行走訪時。審計人員發現該商戶銷售櫥櫃的生意非常清淡,與其頻繁的收單記錄明顯不符,其經營者當場也無法提供任何對收單流水中客戶銷售、安裝櫥櫃的相關單據、賬務記錄,審計人員據此認定其為
套現型商戶。
排查關聯
根據數據分析和現場核查認定部分
套現型商戶後。審計人員對在這些商戶有多次刷卡記錄的信用卡。調取這些有套現嫌疑的
持卡人資料及卡片
交易記錄進一步分析。往往會發現各種關聯情況。
1、在同一商戶刷卡的持卡人身份(工作單位和戶籍等)關聯。一是持卡人即為該商戶經營者和員工,經常自賣自買,顯然不合常理。可認定其
非法套現。二是持卡人工作單位相同,且多為低收入、高流動的小型私營企業。審計時可進一步核實其工作證明的真實性。查明有無虛假申請的問題。判斷被審計機構的發卡環節是否存在漏洞。三是持卡人同屬異地群體。如在檢查A市在一家個體工商戶套現的一批某銀行信用卡時,發現近半數持卡人均為同省內B市的居民,該商戶賬戶內的資金也流向B市,很可能是為規避銀行的監控而進行的有組織的異地套現。
2、刷卡行為關聯。一是都“不約而同”在幾家前述“四低”型小商戶多次發生大額消費,有時甚至刷卡時點也非常接近,正常用卡人群發生這種情況的機率極低,。有明顯的虛假消費嫌疑。二是刷卡模式類似。如經常分單交易,即在一家商戶短時期內多次刷卡,而總金額接近該卡
授信額度。或經常在還款之後短時間內又刷卡用完授信額度。後者可能是利用幾張信用卡“拆東牆補西牆”,也可能是由中介公司
墊款“養卡”。在有
套現行為的
持卡人群體中,數有銀行信用卡行銷從業經歷者,一人多卡、多點頻繁套現的情況尤其突出。如李某曾任信用卡行銷人員後離職,持有10家發卡行共27張信用卡,利用各種手段獲得較高
信用額度,累計套現數十萬元,最終造成數萬元不良透支。
審計實踐中,這一步順藤摸瓜,常能由一家商戶牽出五、六家套現型商戶0但套現規模大的商戶每月可能發生數百筆
收單業務,幾乎會囊括本地所有銀行發行的信用卡,排查出的關聯商戶往往也屬於不同的銀行管轄,因此需要被審計銀行之外的其他有關銀行配合提供相關數據。根據新的監管要求,業銀行應將這些涉嫌
套現的關聯商戶向人民銀行、銀聯等主管部門報送,監管部門可視情況進行延伸檢查。曝光可能存在的套現網路。
司法解釋
是否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5次會議、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解釋》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罰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處罰。”信用卡套現本質特徵就是通過欺騙方式將信用卡內的
授信額度直接轉化為現金套取出來。由於
套現資金游離了銀行正常的
信貸管理渠道,脫離了監管層的管理視線和控制,嚴重破壞了我國
金融市場的管理秩序,給國家整體
金融秩序埋下不穩定因素。本次司法解釋的出台填補了信用卡套現在法律條款領域的空白,同時也將對日益猖獗的信用卡套現行為給予重拳打擊。
此前,由於沒有明確法律依據,
銀行卡產業在打擊信用卡套現方面,只能對進行套現的商戶進行收回POS機具和停止交易等軟性處罰,一直缺乏有力手段,難以從源頭有效遏制套現行為的蔓延。
中國銀聯相關人士表示,司法解釋的出台將有力遏制
套現商戶的不法行為,有效減少套現行為的發生,使打擊套現、規範用卡的理念深入整個產業。隨著銀行卡產業各方不斷落實各項打擊套現的措施,《解釋》將會為推動中國銀行卡產業的健康發展發揮更大作用。
相關法律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
信用卡詐欺罪定罪處罰。
處罰辦法
新司法解釋出台 惡意透支5000元以上可判3年刑
為進一步打擊信用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2月15日公布了《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相關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標準,明確了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適用中的一系列疑難問題。
近年來,隨著我國信用卡產業高速發展,信用卡犯罪活動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斷出現,特別是一些違法犯罪分子進行信用卡虛假申請、信用卡詐欺和信用卡套現等活動已發展到公開化 、產業化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熊選國表示,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僅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銀行
消費信貸資金和
持卡人財產。
200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 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規定了“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
信用卡詐欺罪的規定。
熊選國表示,隨著形勢的發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斷翻新,防範和打擊難度進一步加大,為了有效懲治信用卡虛假申請、信用卡詐欺、信用卡套現等犯罪活動,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相關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據了解,該司法解釋共八條,主要有以下重點內容:
——明確了
偽造金融票證罪中“偽造信用卡”的認定,以及偽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偽造信用卡1張即可構成犯罪。
——明確了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認定問題。
——規定了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涉及1張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
——明確了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認定問題。
——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為。
——規定了對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進行信用卡套現,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該司法解釋自2008年12月16日起施行。
解讀
惡意透支
“非法占有”是重要判斷因素
在12月15日的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孫謙表示: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欺的犯罪行為。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裡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
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第二,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欺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
第三,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
複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了那些“惡意透支”的詐欺行為,同時又發揮了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儘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量刑標準
數額特別巨大刑期10年以上
《解釋》第六條第二款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欺犯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規定了具體定罪量刑標準。
北京海淀法院刑庭副庭長
游濤解釋,根據刑法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構成刑法上的
信用卡詐欺罪,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惡意透支5萬元到20萬元之間就屬於數額巨大,可能被判處5年到10年有期徒刑;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
游副庭長解釋,一般以信用卡詐欺罪判刑,都是經銀行催賬不還的人,這樣才構成惡意透支。此次“兩高”的司法解釋體現了對惡意透支信用卡這種行為在審判上的寬嚴相濟的政策。也就是說,如果惡意透支的人把錢還上了,那么就可以從寬處理。因為詐欺罪屬於財產犯罪,行為人侵犯的是他人的財產,如果他人的財產得到了彌補或者挽回,這說明行為人有悔罪表現 。該司法解釋是有益於被告人的。
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使用POS機等方法進行信用卡套現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說,《解釋》第七條規定了對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以維護國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偽造信用卡
偽造信用卡1張就構成犯罪
12月15日發布的《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偽造金融票證罪中“偽造信用卡”的認定,規定了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明確了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
銀行追欠款將“有法可依”
業內人士認為,新標準公布後,肯定會很快被銀行利用起來,用做追繳信用卡欠款的有力工具。“由於原來有法難依,給銀行信用卡欠款追討帶來很大難度,青島各銀行信用卡壞賬率近年也呈持續增長的態勢。新標準公布後,銀行對於‘達標’的欠款人,可能會把報案處理當成第一選擇,不僅可以輕鬆追回欠款,對其他欠款人也形成了震懾作用。”某股份制銀行信用卡部負責人說。
據了解,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欺行為,同時又發揮了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儘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記者 肖良華
新聞延伸
中國銀聯
解釋出台有利於打擊信用卡套現
2009年1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國銀聯董事長
劉廷煥認為,司法解釋的出台填補了信用卡套現在法律條款領域的空白,將有力打擊猖獗的信用卡套現。
劉廷煥介紹說,信用卡套現本質特徵就是通過欺騙方式將信用卡內的授信額度直接轉化為現金套取出來。
套現商戶串通
持卡人利用信用卡進行
虛假交易,實際上是對
金融秩序的擾亂與侵犯。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處罰。
劉廷煥說,此前由於沒有明確法律依據,難以從源頭有效遏制套現行為的蔓延。使打擊套現 、規範用卡的理念深入整個產業。
中國人民銀行
2009年12月15日,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
李東榮表示,這次司法解釋的出台是一個很好的契機,人民銀行準備利用這個契機,從以下四個方面加大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活動。
一是針對銀行卡市場開展一次專項整治行動,主要對發卡市場和受理市場進行全面排查,針對其中的隱患和不規範的地方,進一步加大管理力度。
二是和有關部門配合,開展一次對廣告信息的清理和查處行動,主要是對目前的平面媒體和網路媒體上的有關信用卡方面的廣告進行清理,對其中發現的不法信息和不法廣告要進行查處。
三是和公安部門配合,針對
銀行卡領域的犯罪活動,開展一次專項打擊行動,這次行動計畫為期10個月。
四是利用這次司法解釋出台的契機,開展一次大規模的宣傳教育活動,讓社會各界了解銀行卡,正確地使用銀行卡,避免不當使用銀行卡所帶來的損失。
各方意見
關於“信用卡
非法套現將被納入立法規範範圍”的訊息不脛而走,銀行、專家、
持卡人三方對此態度迥異,信用卡一方面以“
中間業務”的形式為銀行的業績增長貢獻頗多,一方面也成為部分人士新的“生財之道”。此外,民間普遍使用的POS機
刷卡套現、
支付寶套現等列入“灰色地帶”的案例也屢屢見諸報端。有關信用卡套現將進行立法規範的訊息逐漸成為信用卡以及理財市場的熱點,各方對此訊息反應大不一致:銀行認為此舉有利於銀行的
風險控制;持卡人則認為套現是信用卡的貸款功能,應予以保留;部分專家指出,應該由銀行做好風險控制工作,而不是徹底限制信用卡的套現行為。
銀行:支持立法
“銀行肯定全力支持,並且也是期盼已久的。”一家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信用卡部的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
數據顯示,截至2008年9月底,全國
銀行卡發卡量達17.3億張,1-9月份銀行卡交易總額103.3萬億元,剔除批發行的
大宗交易和房地產交易,消費額在社會消費總額中占比超過25%。
中國銀行銀行卡中心市場行銷團隊主管易必正在日前中行發行鈦金卡的活動現場對記者表示,雖然目前還沒有看到有關信用卡套現立法的訊息,但信用卡
非法套現確實是對銀行
風控管理的一個重大挑戰。他表示,中國銀行有一個反欺詐偵測系統,對客戶的異常
交易行為會進行自動甄別,隨後銀行就會採取相應措施。
據有關媒體統計,截至2008年末,工行、建行、中行、交行等四家大型上市銀行共發行了8400萬張信用卡。其中,中行2008年信用發卡量增幅為38.6%,相對較低,而工行、交行的增幅均在60%以上。與巨幅的發行量相伴隨的,是
信用卡貸款的風險逐步上升。
銀行業內人士指出,
信用卡風險上升有三大原因:其一,由於信用卡業務本身處於高速增長時期,伴隨信用卡消費額、透支額的大幅增長,不良貸款餘額出現同步增加。其二,受
經濟下滑影響,部分行業出現倒閉、裁員、減薪等現象,出現信用卡逾期賬戶增多、不良透支額增加的情況。其三,根據國內相關政策,信用卡
不良貸款很難自主核銷,這也是導致不良貸款餘額逐年增加的原因之一。
他認為,關鍵問題不在於信用卡套現本身,而在於我們國家的
銀行卡條例是否更新調整,信用卡多方關係是否理清,持卡人的利益是否受到保護和推動,這些都還缺乏法律來規範。
據介紹,在美國信用卡持卡人在超市就可以很方便的取現。潘辛平認為,消費者只要按時付給銀行利息,就是正常的
商業活動,沒有問題。而同樣,在美國只要持卡人沒有簽字,被盜用的金額就由商戶和銀行去承擔,但在中國,監管機構沒有這樣的規定,老百姓的信息被盜用申請了信用卡,銀行還是只管追究被盜用者的責任。而中國的老百姓卻缺乏維權的機制。如果監管機構對信用卡各方的關係進行完整細緻的規範,各方法規配套齊全,銀行方面自然會提高風險意識。
持卡人:套現合情合理
2008年年底,央行支付結算司司長
歐陽衛民在出席整治
銀行卡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新聞發布會時表示,有必要加快推進銀行卡的相關立法工作。他稱,央行將會同其他部門就信用卡套現、
信用卡惡意透支、新興支付方式等犯罪,加快研究出台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隨後,信用卡套現立法的訊息引起了網友的熱烈討論。相當數量的網友都不認可將信用卡套現定義為“犯罪”的說法,並且認為不論是還
最低還款額還是
信用卡提現,都是信用卡的基本融資功能,失去了這些基本功能,信用卡存在的意義也將大打折扣。
為防止
套現愈演愈烈,商戶申請POS機的門檻已經提高,”劉先生介紹,銀行方面通過調查發現不少小商戶在經營中基本不開發票,缺少具體稅務憑證來表明有真實的客戶
刷卡消費發生,很容易成為POS機
非法套現的主要渠道,這也是小商戶目前難申請POS機的主要原因。
記者從業內了解到,此前商戶向有
收單業務資格的銀行申請POS機的門檻很低。部分銀行出於競爭商戶資源的需要大幅放鬆審核標準,只要商戶提供營業執照和銀行賬號即可。在POS機押金費用的收取上也實施“彈性化”,對有些刷卡金額大的商戶甚至免收。另外,商戶回佣也從每筆1%-2%的
扣率降低到30元封頂。 而銀聯商務客戶熱線表示,目前商戶需要提供的申請資料包括:營業執照複印件3份、稅務登記證複印件3份、法人身份證複印件3份、
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3份、公司公章和開戶銀行賬號等。另外,銀聯方面會派人對提出申請的商戶進行上門實地考察。上海銀聯商務有限公司的市場部相關人士在接受記者諮詢時表示,目前固定和移動POS機的押金費用分別是1000元和2000元,商戶還需按照一定扣率繳納回佣。
法律法規
信用卡套現有貸款詐欺的嫌疑,信用卡本質上是一種小額的
信用貸款,而信用卡套現的本質則是商戶與
持卡人合謀,惡意以消費名義從銀行套取一定額度的貸款。這在某種程度上涉嫌虛構事實的貸款詐欺。如果
套現者拒不還款,也觸犯了《刑法》惡意透支的條款,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利用信用卡詐欺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治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的犯罪活動,現就辦理此類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解釋如下:
對以偽造、冒用身份證和營業執照等手段在銀行辦理信用卡或者以偽造、塗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詐欺罪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經銀行進行還款催告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以詐欺罪追究刑事責任。
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金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行為人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案發後至人民檢察院起訴前已歸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對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銀行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簡而言之,
套現違反相關規定,惡意透支觸犯刑法,作為崛起中的中國,經濟正在走向全球化,一些經濟領域法律法規正與已開發國家接軌,信用卡業務是零售金融業務中的重要產品和利潤來源,
花旗銀行的信用卡業務收益要占到純利潤總額的1/3,
美國運通公司發行的運通卡利潤占到公司全部利潤的70%。不難想像將來有一天外資銀行在中國打出"CASH OUT"的口號,屆時如果境內銀行依然墨守成規,必將被歷史淘汰出局。
相關事件
信用卡套現,銀行也有責任
信用卡
套現嚴重危害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信用環境。其實作為金融從業者,有沒有想過,為什麼這么多的
持卡人走上了套現的道路?從而產生了所謂有“專業”信用卡套現、代辦公司。其實深究起來,作為POS機、信用卡的發放審批人,銀行其實也有責任。
一種利用信用卡套現的小廣告遍布廈門街頭。一夥專職於此的人利用幫人刷卡套現而獲取手續費。2010年1月,深圳警方展開了對這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警方通報,11個行動點共抓獲嫌疑人35人,涉案金額10億元。
按照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商戶使用POS機進行交易是有手續費的,其中手續費由發卡行、提供POS機和完成對商戶
資金結算的收單機構(即收單方)以及銀聯三方共享,一般是按7:2:1的比例來分成。發卡行在POS機
交易手續費分成上占大頭,現在很多銀行對信用卡申請人基本是“來者不拒”。某些銀行在占領信用卡市場份額的同時,還不忘占領POS機的陣地,放鬆申請POS機商戶資質審核的事,也就在所難免。 在打擊“個別不法分子和不法商戶”違法利用信用卡套現的同時,我們也應該問一句:發卡行、
收單行和中國銀聯共同收取這些非法商戶刷POS機的手續費是否也應該算是“非法所得”?按照一般商戶在使用POS機過程中需要交納0.5%-2%手續費的最低比例來計算,信用卡套現10億元,銀行(包括銀聯)的手續費收益也不少,是不是也應該如數上繳給國庫呢? 信用卡套現,銀行其實也有責任。不要老從
持卡人身上找原因,可以適當地考慮一下自身的問題。
因裝POS機幫人刷卡套現,4個月交易金額300餘萬元,記者上午獲悉,犯罪嫌疑人隋某和郭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朝陽檢察院批准逮捕。 因看到別人用POS機給客戶刷信用卡收取手續費,隋某也想到利用這種方法賺錢。隋某找到郭某,讓郭某來幫自己一起乾,郭某表示同意。於是,隋某用郭某和其他人的身份證辦了多家銀行的
銀行卡,並開通網上銀行賬戶。2010年2月,隋某花了兩萬元錢辦理了三台
POS機,然後利用自己和朋友註冊的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和服務交易的情況下,用POS機幫客戶刷信用卡套現。
據了解,他們的
交易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代還款業務,另一種是
套現業務。
在代還款業務中,隋某先用個人的銀行賬戶給客戶的信用卡內
轉賬還錢,再用客戶的信用卡在公司的POS機上刷卡,將相應金額刷回隋某公司的對應賬戶,同時將手續費也刷出來。
在套現業務中,客戶用信用卡在隋某公司的POS機上刷卡,將一定金額刷到隋某公司對應的賬戶上,然後隋某再用個人的賬戶把錢轉回到客戶的
借記卡上。
據統計,自2010年3月至6月期間,隋某和郭某先後為客戶替還款和套現金額大約為300餘萬元人民幣,數額低的每筆業務為幾百元,數額高的業務每筆一兩萬元。
記者了解到,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從此,裝POS機幫客戶
套現的行為已經是犯罪行為。
其他信息
擬計入個人徵信系統
央行上海總部指出,信用卡套現行為實際上是通過非法手段規避了銀行所設定的較高取現成本, 越過了銀行的防範門檻。一旦持卡人無法償還套現金額,銀行損失的不僅僅是利息,還可能形成
不良資產,這為銀行帶來巨大的風險隱患,嚴重損害了發卡銀行的利益。此外,部分信用卡套現行為可能損害被盜用信息的
持卡人的利益,繼而導致社會公眾對信用卡,乃至
中國銀行體系安全防範能力的憂慮,並可能為“
洗錢”等不法行為提供便利,成為滋生
銀行卡違法犯罪的溫床,嚴重擾亂我國
金融秩序。
2006年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印發《關於防範信用卡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防範和打擊信用卡
套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多項措施。目前,中國銀聯已建立起“風險信息共享系統”,各商業銀行也紛紛建立起自身的風險監控系統,大大提高了對
持卡人套現風險的識別和控制能力。發卡機構一旦發現存在套現行為的信用卡,將立即採取止付措施,同時將持卡人信息報送至中國銀聯,以實現不良持卡人信息共享。
此外,央行上海總部透露,人民銀行正在研究將持卡人套現行為記入“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相關事宜,屆時持卡人
非法套現的不良行為將可能被記入
個人徵信系統,直接影響其
個人信用報告。“一旦持卡人的套現行為被發現並列入信用報告‘黑名單’,會嚴重影響其
信用記錄,將承擔個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風險,今後向銀行借貸資金也將非常困難。”央行上海總部有關人士表示。
除了將參與信用卡套現的商戶及
持卡人的負面信息納入企業、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央行上海總部還表示,下一階段還將聯合有關單位進一步打擊
銀行卡套現等不法行為,包括嚴查非法套現廣告、“空殼”
公司註冊等行為;建立銀行卡案件信息發布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