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政合作的模式
1.以信託資金運用的方式為標準,主要可以劃分為如下四種:
(a)股權模式。信託公司發行信託產品,以股權投資的方式(通過增資方式或股權受讓方式)階段性入股於目標公司,目標公司將資金投入政府指定的項目,待階段性持股期滿時,通過政府指定機構按約定的價格溢價回購或者轉讓股權的安排實現信託收益。
工商銀行先後推出多款理財產品,均由粵財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畫,分別與佛山市政府、佛山市順德區政府、中山市政府、惠州市政府合作,操作模式相同,都是向目標公司增資,之後由相關政府國資委溢價回購。昆明市政府與富滇銀行、中融信託合作的新昆明
信託理財產品,與前述模式相同。
(b)債權模式。信託資金用於收購目標公司的債權,之後通過債權回購安排或是債務人償還債務實現信託收益。新華信託有多款政信合作的信託產品,其中的新華信託泰州市鑫海投資有限公司應收債權買入返售項目
集合資金信託計畫和新華信託浙江長興東城區道路建設應收債權買入返售集合資金信託計畫模式相同,都是收購目標公司的債權,之後由目標公司回購,回購資金由財政安排,並報請人大決議通過。交銀信託的交銀國信鑫建1號集合資金信託計畫募集資金用於折價受讓對政府的債權,並由政府按約定償還債務。交銀信託自稱此款信託產品為類地方債券。
(c)貸款模式。由信託公司募集社會資金,將信託資金以貸款方式直接發放給目標公司,同時在貸款過程中通常引入地方政府作為第三方為信託提供擔保。中信信託的山東省濰坊市寒亭區基礎設施建設貸款項目1期
集合資金信託計畫,信託資金以貸款方式發放給
濰坊公信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資金專項用於浞河及其支流張面河綜合治理工程。
上述三種信政合作模式的共性主要體現在:投資項目基本為單一用款企業;信用擔保都有資產作為抵押並由政府財政提供擔保;而政府往往以地方人大出具規範性檔案的形式確定等。這些特點決定了該等信政合作產品運作簡單、容易複製、風險較低,結果導致各信託公司為爭搶政府項目,不惜惡性競爭。監管層已逐漸意識到風險的集聚,銀監會辦公廳下發了《關於信政合作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155號),財政部就財政擔保下發了《關於堅決制止財政違規擔保向社會公眾集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09”388號),銀監會2010年工作會議也對防範地方融資平颱風險進行了部署。
(d)其他。除以上三類外,亦有組合模式(比如股權+貸款)、融資租賃模式等。
2.以合作主體為標準,可以劃分為銀信政合作模式和信政合作模式。前者主要由銀行和信託各發行兩個關聯理財產品連結而成,即銀行面向投資者發行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委託信託公司設立信託;信託公司將此資金投資於目標公司,以滿足政府建設所需。後者則是直接由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畫募集資金,投資於目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