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損失說

保險損失說是保險學說之一。以損失觀念為保險理論中心,以損失概念解釋為保險性質。它強調沒有損失就沒有保險,認為保險是“損害填補” 和“損失分擔”,有危險、有損失,才有保險的需要,主張以“危險——損失——保險”這個公式來體現保險的本質。損失說的流源,可分為 “損失賠償說”、“損失分擔說”和“危險轉嫁說”。損失賠償說最早產生於英國,是海上保險產生後逐漸形成的一種學說。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國的馬歇爾 (S·Marshall) 和德國的馬修斯 (E·A·Masius)。

該學說認為保險是一種損失補償契約。損失分擔說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庸俗經濟學家、柏林大學教授A·Wagner提倡的,強調保險是多數人互助合作的關係。危險轉嫁說是把被保險人的危險轉嫁給保險人看作保險的性質,源於美國。保險學者A·H·魏蘭脫和B·克勞斯塔等人認為,保險就是為了補償資本隨時可能發生的損失而進行資本積累的社會性計畫,損失賠償說、損失分擔說和危險轉嫁說的共同之處,是用損失的觀念來認識保險的性質,闡述了多數人分攤少數人的經濟損失這個原理,但都沒有把保險與社會生產關係聯繫起來,難免顧此失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