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保險說是由美國保險學者柯勒所倡導,試圖依此說明人壽保險的性質。他認為,保險對財產以外的損失同樣具有補償作用; 這種損失可分為兩部分,即人身事故引起的可估價的經濟損失和不可估價的精神或人格的損失。
柯勒特彆強調保險對人格損失的特殊補償作用,這種補償只表現為一種精神慰藉,而非藉助於經濟手段。這一學說所主張的保險對人身事故的經濟損失具有補償作用,符合保險的實際情況; 但以純粹的精神慰藉作為人壽保險的本質特性,顯得過於主觀,所以是片面的。
人格保險說是由美國保險學者柯勒所倡導,試圖依此說明人壽保險的性質。他認為,保險對財產以外的損失同樣具有補償作用; 這種損失可分為兩部分,即人身事故引起的可估價的經濟損失和不可估價的精神或人格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