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所謂保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了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償而從
保險費收入中
提存的一種資金準備。是保險公司按法律規定為在
保險契約有效期內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而將保險費予以提存的各種金額。保險責任準備金不是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而是保險公司的負債,因此保險公司因有與保險責任準備金等值的資產做後盾,隨時準備履行
保險責任類型
定義
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保險契約中,
被保險人支付一個固定金額(
保費)給
保險人,前者獲得保證:在指定時期內,後者對特定事件或事件組造成的任何損失給予一定補償。
保險屬於
經濟範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是保險的本質性的東西。
特性
從經濟角度來看,
保險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
保費建立
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
。從法律意義上說,
保險
是一種契約行為,即通過簽訂
保險契約,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被保險人以繳納保費獲取保險契約規定範圍內的賠償,保險人則有收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資金提存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1)年平均估算法。又稱50%估算法,1/2法。其計算公式為:
(2)季平均估算法。又稱8分法。
(3)月平均估算法。又稱24分法。
(4)日平均估算法。
未決賠款準備金
未決賠款準備金也稱
賠款準備金,是在會計年度決算以前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決定賠付或應付而未付賠款,而從當年的
保險費收入中
提存的準備金。它是
保險人在會計年度決算時,為該會計年度已發生保險事故應付而未付賠款所提存的一種資金準備。
(1)逐案估計法。
(2)平均值估計法。
(4)表式估值法。
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概念
由於人壽保險採取
均衡保費的繳費方式,因而在投保後的一定時期內,
投保人繳付的
均衡純保費大於
自然保費(或支出),此後所繳付的均衡純保費又小於自然保費(或支出)。對於投保人早期繳付的均衡純保費中多於自然保費的部分,不能作為公司的業務盈餘來處理,只能視為
保險人對
被保險人的負債,須逐年
提存並妥善運用,以保證履行將來的保險金給付義務。這種逐年提存的負債就是
壽險責任準備金。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壽險責任準備金分為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
保險保障基金,壽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的提取與非壽險的相同,故以下只討論壽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算。
提存責任準備金的方式
提存責任準備金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理論
責任準備金提取方法,另一種是修正責任準備金提取法(也稱實際責任準備金提取法)。兩者的區別在於計算的依據不同,理論責任準備金是以
均衡純保費為依據計算的;
修正準備金則是根據修正後的非均衡
純保費計算的。
可以證明,在整個
保險期間內,各年的實際責任準備金總不會超過理論責任準備金,但兩者的差額隨著時間延長逐步縮小,直至為零。實際責任準備金和理論責任準備金在保險期間的什麼時間達到一致,隨繳費方式(如限期
繳費年限的長短)和修正方法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到
保單滿期時,二者的差額必定為零。
責任準備金的計算包括理論責任準備金的計算和實際責任準備金的計算。
(1)理論責任準備金的計算。由於壽險
均衡純保費的計算基於收支平衡原則,即在任何時點上
保險人已收和未來應收的均衡
純保費應等價於保險人已付和應付的
保險金額。因此,在保單簽定日,收支平衡關係如下:
責任準備金=過去已收純保費的
精算積存值-過去已付保險金的精算積存值
預期法。其計算公式為:
責任準備金=未來應付保險金的精算現值-未來應收純保費的精算現值
過去法和未來法是計算責任準備金的兩種方法,前者以已繳純保費推算準備金;後者以未繳純保費推算責任準備金。如果所使用的生命表和
預定利率相同,則二者計算的結果是一致的。
(2)實際
責任準備金的計算。 實際責任準備金的計算方法有多種,下面介紹兩種基本的方法。①修正法;②FPT法
披露
按照新制度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負債,應當在
資產負債表單列項目反映。
或有負債無論作為潛在義務還是
現時義務,均不符合負債的確認條件,因而不予反映。但如前所述,既然責任準備金作為一項特殊的“可確認的或有負債”,因此在會計報表中還是應該單獨反映。同時新制度還規定,如果或有負債符合某些條件,則應當在
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當說明理由),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或有負債披露的基本原則是: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不予披露。對於責任準備金,它是應付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準備,雖然它不是現時的責任,但是將來一旦發生賠付責任,將會導致保險公司經濟利益的流出。因此,對於責任準備金,不僅應在
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反映出來,而且還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進行披露,其內容主要包括
未決賠款準備金估計的基礎、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提的方法、對採用貼現方法提取準備金的說明(使用的
貼現率及確定依據)、長期
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
壽險責任準備金和
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精算方法及採用的主要精算假設等。
計量
按照新制度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負債應當計量,其金額應當是清償該債務所需支出的最佳
估計數。既然保險公司責任準備金在會計處理上應當確認,那么這就涉及到一個計量問題。事實上,目前保險公司責任準備金已有一定的計量方法。當然,由於
責任準備金的計量需要運用大量的假設、經驗數據和
貼現率,造成會計人員難以從
保險契約交易中直接計量負債的結果,它需要依賴
保險精算人員運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式進行計量。因此,新制度規定的一般計量方法對它並不適用,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計算需要
精算技術的配合,這也是保險會計所具有的顯著特色之一。
會計處理
再保險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險契約保險責任準備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保險)也可以單獨設定“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保險責任準備金類別、險種和保險契約進行
明細核算。
(一)企業確認
壽險保費收入,應按
保險精算確定的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借記本科目,貸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
投保人發生非壽險
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當期,企業應按保險精算確定的
未決賠款準備金,借記本科目,貸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對保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應按補提的保險責任準備金,借記本科目,貸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
(二)原保險契約
保險人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
理賠費用的當期,應按沖減的相應保險責任準備金餘額,借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再保險接受人收到
分保業務賬單的當期,應按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的相應沖減金額,借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
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意義
保險責任準備金實質上是一種
或有負債。或有負債是“過去
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或有負債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或有負債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第二,或有負債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第三,或有負債的結果只能由未來發生的事項確定;第四,
現時義務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金額難以預計。從保險公司的實際情況來看,保險公司根據
保險單(
保險契約)向
被保險人收取
保險費,很大一部分通過責任準備金形式
提存出來,而責任準備金可以說就是一種
或有負債。其原因如下:
1.它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所謂
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對
投保人或
保單持有人承擔未了責任而提存的準備金。保險承擔將來未了責任有一前提,那就是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收取保險金,簽訂了保險契約,即在
保險契約生效後,保險公司負有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或生存到有關規定年齡的情況下,向
保險受益人提供賠款或
給付的責任。簽訂
保險契約是一種客觀事實。
提存責任準備金是因公司過去的經濟行為即簽訂保險契約要求承擔
保險責任所引起的,是現存的一種狀況。
2.它具有不確定性。由於保險公司本身經營的不確定性導致了責任準備金的不確定性。對於
財產保險契約,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主要是與保險事件造成損失程度有關,由於在
保險期間內,無法預知事故發生及可能造成損失程度的大小,因此
責任準備金具有不確定性特點。對於
人壽保險業務,傳統險種由於帶有儲蓄性質,它所引起責任準備金在金額上則具有較大的確定性。而壽險公司目前正面臨著產品轉型,即由原來的儲蓄型險種向保障型險種過渡,保障型險種不具備返還性特點,它所提取的責任準備金不是為支付滿期給付的準備,而是為支付死亡或意外傷害責任的給付。死亡或意外傷害
給付與否完全取決於死亡或意外傷害發生的或然率,因而,這類險種的責任準備金同樣具有不確定性。
3.它具有未來性。責任準備金的提存雖然是一種現時存在,但保險公司承擔
保險責任,具體進行保險金補償或給付的經濟行為,即賠付與否以及賠付金額的大小必須在以後的業務賠償發生或保險期限到期後才能真正得到證實,因此,保險公司在原定
契約成本承擔責任的時候,對責任準備金的確定只有預測性,需要由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來證實。
4.它具有估計性。由於未來損失的不確定性和存在一些難以預知因素,所有的估計都是基於一定的人為假設作出的。如
財產保險的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各年度內的分攤是假設風險責任在保險期限內
均勻分布,與時間成正比;
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數字是根據過去的統計資料、理賠經驗或對未來的趨勢進行預計,依照
個案法或由統計模型估算得出。而
人壽保險的
責任準備金則需專門的
精算師進行精算。由於估計方法的局限性與
保險監管當局謹慎性要求的影響,無論是財產保險還是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的估計值與實際值常有較大偏差。
提取規定
【條文釋義】本條是關於保險公司提取責任準備金的規定。
保險責任準備金
提取責任準備金的原則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提取責任準備金的原則有兩個:
1、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險法的立法宗旨,同時也是保險法的重要
立法原則之一。被保險人作為保險活動當事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無可爭議的。而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要體現在保險公司及時、準備地履行其賠付責任。如果保險公司置
被保險人的利益不顧,片面強調公司業務的不斷擴大,不真實、足額地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一旦發生賠付責任,保險公司將陷於被動,甚至出現無法履行
保險契約的局面,對被保險人的利益將是極大的損害。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保險公司要求得發展,必須以被保險人的信任為基礎,爭取足夠多的
投保人,為此保險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譽,切實起到減少被保險人面臨的
風險損失的作用,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充足的各項
責任準備金作為後盾,就很難以及時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賠付。所以,保險公司必須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為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2、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從實質上來講,這一原則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切實保障
被保險人的利益。因為要想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必須要有基本的
償付能力,而保險公司要擁有一定的償付能力,就必須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以備不時之需,否則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也就無從談起了。除本條關於保險公司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的規定以外,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關於
保證金、
未決賠款準備金、
公積金、
保險保障基金、
最低償付能力的規定,都是為了保證保險公司具有償付能力作出的非常有針對性的規定。
保險責任準備金的種類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又稱未滿期
保險費準備金,或未到期
風險準備金,是指當年承保業務的
保險單中,在下一會計年度有效
保單的保險費。之所以會產生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其原因在於,
保險契約規定的
保險責任期限與企業會計年度在時間上不可能完全吻合,因為企業會計年度總是自公曆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而保險責任期限卻可以發生在任何一個時間點上。因此,在會計年度結算時,必須有期限未屆滿或雖已收取但應屬下一個年度收取的保險費,這一部分保險費即稱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2)
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在會計年度決算以前發生保險責任而未賠償或未給付保險金,在當年收入的
保險費中提取的資金。關於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提取及標準,在本法第九十五條的條文釋義中有詳細說明,這裡不再贅述。
(3)
總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發生周期較長、後果難以預料的
巨災或巨額危險而提留的資金準備。總準備金應在公司每年決算後的利潤中提取,經較長時期的積累形成一定的規模。
2、人身保險
責任準備金也稱
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履行今後保險給付的資金準備。
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適用於長期性人壽保險業務,它來源於當年收入
純保險費及利息與當年給付保險金的差數。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可分為理論責任準備金與實際責任準備金。
(1)理論責任準備金,是指根據純
保險費計算積累的用於給付保險金的資金,其計算並不考慮保險業務經營的實際條件,即附加費用及其在時間上的不平均。
(2)實際
責任準備金,是指
人壽保險業務中實際
提存的責任準備金,它是考慮了各年間附加費用的不同開支情況,並以理論責任準備金為基礎加以修訂而計算的。
3、原保險法第九十三條僅對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及其
提取比例作了規定,為了進一步規範保險活動,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提高對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要求,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本條第一款對各項
責任準備金的提取原則作了規定,而不僅僅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出規定。
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
提存足夠的保險責任準備金是
保險人履行賠付責任、保障
被保險人權益的重要保證,世界各國都以法律、法令形式具體規定保險人必須提存準備金的種類和比例。由於保險責任準備金的種類比較多,而且各種保險責任準備金的提取和結轉方式也不盡相同,不可能在本法中一一作出明確規定,為了體現立法體例上的統一,本法第二款規定: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對於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標準,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七十六條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保險公司提存的各項保險責任準備金必須真實、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