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險責任準備金

人身險責任準備金是保金人與被保險人簽訂壽險契約後,為了履行給付義務,從收入的保費中提存起來以備付的資金。保險人必須保證有充足的責任準備。對此我國《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中就有明確規定:“經營長期人身險的保險企業,立具有的最低償付能力是長期人身險保險準各金不得少於全部有效保險給付義務的總和’。壽險責任準備金不按季或月提存,而在每年年終決算時,根據業務精算出的數字計提。習反映該準備金情況,應設“提存人身險責任準備金”科目,核算壽險業務為承擔保險用內責任和期滿給付而提取的責任準備金。設“人身險責任準備金”科目,核算壽險業務當年提存和歷年累積的應承擔保險期內資任和期滿給付的準備金。兩科目均按險種行明細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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