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5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5〕93號印發《分紅保險精算規定》。該《規定》分總則、保險金額、保險費、保單最低現金價值、賬戶管理和盈餘分配、責任準備金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分紅保險精算規定
- 印發機關:中國保監會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保監發〔2015〕93號
- 印發時間:2015年9月25日
通知,規定,附屬檔案,
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推進分紅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5〕93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發揮市場在保險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人身保險費率形成機制,推動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和保險監管的創新,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人身保險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按照穩中求進的指導方針,我會決定推進分紅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分紅型人身保險的預定利率由保險公司按照審慎原則自行決定。分紅型人身保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評估利率為定價利率和3.0%的較小者。
二、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保險公司應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1年第3號)有關規定,對於開發的分紅型人身保險產品預定利率不高於3.5%的,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預定利率高於3.5%的,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
三、保險公司用於分紅保險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檔的利差水平分別不得高於0、4.5%減去產品預定利率、6%減去產品預定利率。
保險公司應當在分紅保險產品說明書中用醒目字型標明保單的紅利水平是不保證的,在某些年度紅利可能為零。
對於保險公司在售的分紅保險產品,如果連續3年實際分紅水平達不到中檔紅利演示水平的,保險公司必須下調相關產品的中、高檔紅利演示水平,下調後的中檔紅利演示水平不得高於公司近3年實際平均分紅水平。
保險公司新開發分紅保險產品時,應根據公司歷史投資回報率經驗和對未來的合理預期,按照審慎原則確定各檔紅利演示水平。
四、保險公司應加強分紅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工作,進一步增強產品透明性。鼓勵保險公司逐步向客戶披露分紅保險產品的費用收取等情況,加深客戶理解。
五、中國風險導向償付能力體系(以下稱償二代)實施過渡期內,保險公司應按照《分紅保險精算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詳見附屬檔案),提取現行償付能力體系下的分紅保險法定責任準備金。償二代所使用的準備金按照償二代監管規則計算。
六、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各公司新開發的分紅保險產品應按照《規定》要求執行。
各公司在本通知實施之日前已審批或備案的分紅保險產品,可以繼續銷售。
七、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關於下發〈分紅保險管理暫行辦法〉、〈投資連結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0〕26號)及《關於印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03〕67號)廢止。
八、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屬檔案:分紅保險精算規定
中國保監會
2015年9月25日
規定
分紅保險精算規定
第一部分 總 則
二、本規定適用於個人分紅保險和團體分紅保險。
三、分紅保險可以採取終身壽險、兩全保險或年金保險的形式。保險公司不得將其他產品形式設計為分紅保險。
第二部分 保險金額
四、對於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滿18周歲的,個人分紅終身壽險、個人分紅兩全保險在保單簽發時或保險責任等待期結束時的死亡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已交保費的120%。
死亡保險責任至少應當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責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責任。
第三部分 保險費
五、保險公司厘定保險費,應當符合一般精算原理,採用公平、合理的定價假設。
六、保險費應當根據預定利率、預定發生率、預定附加費用率等要素採用換算表方法進行計算。
(一)預定利率
保險公司在厘定保險費時,應根據公司歷史投資回報率經驗和對未來的合理預期及產品特性按照審慎原則確定預定利率。
(二)預定發生率
保險公司在厘定保險費時,應以公司實際經驗數據和行業公開發布的經驗發生率表為基礎,同時考慮未來的趨勢和風險變化,按照審慎原則確定預定發生率。
(三)預定附加費用率
保險公司在厘定保險費時,應以公司實際經驗數據為基礎,按照審慎原則確定預定附加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的預定附加費用率由保險公司自主設定,但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費用率是指保單各期預定附加費用精算現值之和占保單毛保費精算現值之和的比例。
個人分紅型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平均附加費用率上限 | ||
交費方式 | 兩全保險、年金保險 | 終身壽險 |
分 期 | 16% | 30% |
躉 交 | 8% | 18% |
團體分紅型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平均附加費用率上限 | ||
交費方式 | 年金保險 | 終身壽險 |
分 期 | 10% | 15% |
躉 交 | 5% | 8% |
七、保險公司應當對定價假設相關參數進行定期回顧與分析,並根據公司實際經驗及時調整相關參數。
八、保險公司在產品定價時應進行利潤測試。
第四部分 保單最低現金價值
九、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指為計算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按照本條所述計算基礎和計算方法算得的準備金數值。
(一)計算基礎
1.發生率採用險種報備時厘定保險費所使用的預定發生率;
2.個人分紅保險的附加費用率採用下表規定的數值進行計算:
保單年度 類別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以後各年 | ||
躉交 | 終身壽險 | 18% | - | - | - | |
年金保險、兩全保險 | 8% | - | - | - | ||
期交 | 交費期為10年以下 | 終身壽險 | 55% | 35% | 25% | 20% |
年金保險、兩全保險 | 30% | 20% | 15% | 12% | ||
交費期為10年至19年 | 終身壽險 | 65% | 40% | 30% | 25% | |
年金保險、兩全保險 | 40% | 25% | 15% | 12% | ||
交費期為20年及以上 | 終身壽險 | 70% | 45% | 35% | 25% | |
年金保險、兩全保險 | 45% | 25% | 15% | 12% |
團體分紅保險的附加費用率由公司自主確定。
3.利率採用下表規定的數值進行計算:
保險期間為10年及以下 | 預定利率+1.0% |
保險期間為10年以上 | 預定利率+1.5% |
(二)計算方法
1.根據該保單的保險責任和各保單年度淨保費按上述計算基礎採用“未來法”計算。對確實不能用“未來法”計算的,可以採用“過去法”計算。
2.保單各保單年度淨保費為該保單年度的毛保費扣除附加費用。其中,毛保費是指按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計算基礎重新計算的保險費,附加費用為毛保費乘以上表中規定的附加費用率。
(三)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包括該保單在保單年度末的生存給付金額。
十、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
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是保險公司確定保單現金價值最低標準,其計算公式為:
係數r按下列公式計算:
其中,
MCV為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
PVR為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n為保單交費期間(躉交保費時,n=1);
t為已經過保單年度,t=1,2,…;
參數k的取值按如下標準:
k值 | ||
兩全保險、年金保險 | 終身壽險 | |
期交個人業務 | 0.9 | 0.8 |
期交團體業務 | 0.95 | 0.85 |
躉交個人業務 | 1 | 1 |
躉交團體業務 | 1 | 1 |
十一、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
保險公司可以按本規定所確定的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作為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也可以按其他合理的計算基礎和方法確定保單現金價值,但要保證其數值不低於按本規定所確定的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
對於採用增額紅利分配方式的分紅保險,除計算基本保額現金價值外,還需計算每單位增額紅利現金價值。其數值應不低於按照第九條及第十條所述的計算基礎和計算方法算得的現金價值數值。
十二、保單年度中保單現金價值根據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按合理的方法確定。
第五部分 賬戶管理和盈餘分配
十三、保險公司應為分紅保險業務設立一個或多個單獨賬戶,單獨賬戶應單獨管理、獨立核算。
十四、保險公司應在分紅產品的產品說明書中明確其紅利來源,並依據紅利來源確定分紅保險賬戶中權益共同屬於保單持有人和股東雙方的盈餘。
保險公司在確定上述盈餘時應採用本規定第六部分規定的責任準備金或產品的毛保費定價基礎準備金。同一分紅保險賬戶所採用的準備金基礎應具有一致性,一經確立,不得隨意變更。
十五、對於第十四條中所述盈餘,保險公司應根據自身實際,採用盈餘計算與分配表(見附屬檔案)中某一張報表的方法和口徑進行計算。方法一經確立,不得隨意變更。保險公司應在公司網際網路站上信息披露的相關欄目中披露盈餘計算方法。如果採用其它盈餘計算方法,應說明其合理性。
十六、保險公司為各分紅保險賬戶確定每一年度的可分配盈餘時應當遵循普遍接受的精算原理,並符合可支撐性、可持續性原則,其中分配給保單持有人的比例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70%。
十七、保險公司應對分紅保險賬戶提取分紅保險特別儲備。
(一)分紅保險特別儲備是分紅保險賬戶逐年累積的,其權益共同屬於保單持有人和股東雙方,用於平滑未來的分紅水平。
(二)分紅賬戶的分紅保險特別儲備等於該賬戶共同屬於保單持有人和股東雙方的盈餘的累積值減去該賬戶已分配盈餘的累積值。分紅保險特別儲備的計算方法應與十五條中盈餘的計算方法保持一致。
十八、分紅保險特別儲備的規模應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保險公司在確定本期保單紅利分配方案時,應測算本期分紅後的分紅賬戶分紅保險特別儲備的水平。
(一)本期分紅後的分紅賬戶分紅保險特別儲備的規模連續2年超過該賬戶準備金的15%的,超出的部分應作為當期可分配盈餘予以釋放。
(二)在紅利計算和紅利分配時,分紅保險特別儲備可以為負。本期分紅後的分紅賬戶分紅保險特別儲備為負並且規模超過該賬戶準備金的15%的,當期保單紅利水平不得超過上期保單紅利分配水平。
本條中所指準備金應與第十四條保持一致。本條中的相關時間期限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開始計算。
十九、紅利分配方式
分紅保險產品可以採用現金紅利方式或增額紅利方式分配盈餘。
(一)現金紅利
現金紅利分配方式包括現金領取、抵交保費、累積生息以及購買交清保額等形式。
(二)增額紅利
增額紅利分配方式指每年以增加保額的方式分配紅利,增加的保額作為紅利一旦公布,則不得取消。
採用增額紅利分配方式的保險公司可在契約終止時以現金方式給付終了紅利。
二十、紅利計算方法
(一)採用現金紅利分配方式的保險公司應根據貢獻法計算紅利。
1.以利差、死差、費差三種利源項目為例,每張保單對應的可分配盈餘計算公式為:
其中,
C指該張保單對可分配盈餘的貢獻;
指本保單年度期初準備金,其中不包括該時點的生存給付金金額;
指本保單年度期末準備金;
P指按準備金評估基礎計算的本保單年度淨保費;
指公司計算可分配盈餘使用的利率參數;
i指準備金評估利率;
指公司計算可分配盈餘使用的死亡率參數;
q指準備金評估死亡率;
S指該張保單本保單年度末死亡保險金;
GP指該張保單本保單年度保險費;
指公司計算可分配盈餘使用的費用支出參數。
本公式使用的準備金應與第十四條保持一致。
保險公司採用貢獻法計算可分配盈餘時,可以根據產品說明書中明確的利源項目,減少或增加上述公式所包括的利源項目。
2.保險公司應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每張保單實際分配的紅利:
其中,C指該張保單對可分配盈餘的貢獻,R為保險公司確定的不低於70%的比例。
(二)採用增額紅利分配方式的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下列要求計算增額紅利和終了紅利。
1.增額紅利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基礎計算,每張保單增額紅利成本的計算公式為:
其中,為該保單在t時刻分配到的增額紅利;為按照評估基礎計算的在t時刻購買原保單責任的躉交淨保費。
2.終了紅利的計算應當按照每張保單對分紅保險特別儲備的貢獻確定:
保險公司可根據產品特性對所有分紅保單分組,計算各組的資產份額,並利用各組的資產份額和準備金,劃分各組對應的分紅保險特別儲備,即:
每組對應的分紅保險特別儲備份額
= 每組的資產份額 減 每組的準備金
每張保單享有的終了紅利應當與該保單對應的分紅保險特別儲備份額中將分配給保單持有人的比例大體相當。
二十一、保險公司分紅賬戶的盈餘分配,應當由外部審計機構予以審計。
第六部分 責任準備金
二十二、會計年度末保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當用“未來法”逐單計算。對確實不能用“未來法”逐單計算的,可以採用“過去法”逐單計算。
二十三、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算基礎
(一)評估利率不得高於下面兩項規定的最低值:
1.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
2.該險種厘定保險費所使用的預定利率。
(二)評估死亡率
評估死亡率採用《中國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數據。
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特徵,對同一產品的全部保單整體考慮,按照審慎性原則在非養老金業務表和養老金業務表之間選擇採用較為保守的評估死亡率。
二十四、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算方法
(一)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算採用修正法:
1.修正淨保費的確定
(1)修正後首年淨保費α按下列公式計算:
其中,為根據評估基礎確定的交費期間均衡淨保費,EA為費用扣除額。
如果α的計算結果小於根據評估基礎計算的首年自然淨保費,則α取自然淨保費。
(2)修正後續年淨保費β按下列公式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基礎計算:
α+β在交費期初的精算現值=在交費期初的精算現值
2.費用扣除額不得高於基本死亡保險金額的3.5%。
3.根據上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基礎(即評估基礎)和修正方法計算修正準備金。
(二)如果按修正方法計算的續年評估均衡淨保費高於毛保費,還應計提保費不足準備金。保費不足準備金為保單在未來的交費期間內,評估淨保費與毛保費之差在保單年度末按評估基礎計算的精算現值。
(三)保險公司採用增額紅利分配方式的,計算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保險責任應包括已公布的增額紅利部分,但不包括未來增額紅利和終了紅利。
(四)保單年度末保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為上述修正準備金與保費不足準備金之和。
(五)會計年度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算,應當根據所對應的上一保單年度末的保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扣除保單在上一保單年度末的生存給付金額後和該保單年度末保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進行插值計算,並加上未到期評估淨保費(如果評估淨保費大於毛保費,則為未到期毛保費)。會計年度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得低於會計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
(六)會計年度末保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數額是會計年度末保單責任準備金計提的最低標準。保險公司可採用其他合理的計算基礎和評估方法計算會計年度末保單責任準備金,但要保證其數值不低於按本規定所確定的會計年度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二十五、未決賠款準備金
人壽保險保單在會計年度末應計提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參照短期意外傷害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分紅保險盈餘計算與分配表
附屬檔案
XXXX賬戶分紅保險盈餘計算與分配表(格式一)
****年度 | ****年度 | |
一、營業收入 | ||
保費收入(減:分出保費) | ||
投資收益 | ||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 ||
其他收入 | ||
二、營業支出 | ||
退保金 | ||
賠付支出(減:攤回賠付支出) | ||
提取分紅保險準備金(減:攤回準備金) | ||
營業稅金及附加 | ||
手續費及佣金支出 | ||
業務及管理費(減:攤回分保費用) | ||
資產減值損失 | ||
其他支出 | ||
三、本期業務盈餘 | ||
——本期股東專屬盈餘 | ||
——本期分紅賬戶共有盈餘 | ||
四、轉回分紅保險特別儲備 | ||
五、上一年度紅利派發差異調整 | ||
——保戶保單紅利調整 | ||
——股東保單紅利調整 | ||
六、本期分紅前共有盈餘 | ||
七、本期可分配盈餘 | ||
——本期保戶保單紅利 | ||
——本期股東保單紅利 | ||
八、本期分紅後的分紅保險特別儲備 | ||
九、分紅保險準備金餘額 | ||
十、分紅保險特別儲備餘額與分紅保險準備金餘額的比值 |
XXXX賬戶分紅保險盈餘計算與分配表(格式二)
****年度 | ****年度 | |
一、營業收入 | ||
保費收入(減:分出保費) | ||
投資收益 | ||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 ||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 ||
其他收入 | ||
二、營業支出 | ||
退保金 | ||
賠付支出(減:攤回賠付支出) | ||
提取分紅保險準備金(減:攤回準備金) | ||
營業稅金及附加 | ||
手續費及佣金支出 | ||
業務及管理費(減:攤回分保費用) | ||
資產減值損失 | ||
其他支出 | ||
三、本期綜合盈餘 | ||
——本期股東專屬綜合盈餘 | ||
——本期分紅賬戶共有綜合盈餘 | ||
四、轉回分紅保險特別儲備 | ||
五、上一年度紅利派發差異調整 | ||
——保戶保單紅利調整 | ||
——股東保單紅利調整 | ||
六、本期分紅前共有綜合盈餘 | ||
七、本期可分配盈餘 | ||
——本期保戶保單紅利 | ||
——本期股東保單紅利 | ||
八、本期分紅後的分紅保險特別儲備 | ||
九、分紅保險準備金餘額 | ||
十、分紅保險特別儲備餘額與分紅保險準備金餘額的比值 |
XXXX賬戶分紅保險盈餘計算與分配表(格式三)
****年度 | ****年度 | |
一、本期分紅賬戶共有盈餘 | ||
——利差 | ||
——死差 | ||
——費差 | ||
——其他差 | ||
二、轉回分紅保險特別儲備 | ||
三、上一年度紅利派發差異調整 | ||
——保戶保單紅利調整 | ||
——股東保單紅利調整 | ||
四、本期分紅前共有盈餘 | ||
五、本期可分配盈餘 | ||
——本期保戶保單紅利 | ||
——本期股東保單紅利 | ||
六、本期分紅後的分紅保險特別儲備 | ||
七、分紅保險準備金餘額 | ||
八、分紅保險特別儲備餘額與分紅保險準備金餘額的比值 |
XXXX賬戶分紅保險盈餘計算與分配表(格式四)
****年度 | ****年度 | |
一、本期分紅賬戶共有綜合盈餘 | ||
——利差 | ||
——死差 | ||
——費差 | ||
——其他差 | ||
二、轉回分紅保險特別儲備 | ||
三、上一年度紅利派發差異調整 | ||
——保戶保單紅利調整 | ||
——股東保單紅利調整 | ||
四、本期分紅前共有綜合盈餘 | ||
五、本期可分配盈餘 | ||
——本期保戶保單紅利 | ||
——本期股東保單紅利 | ||
六、本期分紅後的分紅保險特別儲備 | ||
七、分紅保險準備金餘額 | ||
八、分紅保險特別儲備餘額與分紅保險準備金餘額的比值 |
附註:
1.格式一和格式三採用損益表口徑填報,格式二和格式四採用資產負債表口徑填報。
2.各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將本期業務盈餘劃分為本期股東專屬盈餘和本期分紅賬戶共有盈餘兩部分。
3.本期股東專屬盈餘是指年度盈餘中權益完全屬於股東的部分,它不參與面向保單持有人的紅利分配。
4.本期分紅賬戶共有盈餘是指年度盈餘中權益共同屬於保單持有人和股東雙方的部分,其定義應與《分紅保險精算規定》第十四條保持一致。
5.綜合盈餘是指在損益表口徑的盈餘基礎上考慮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盈餘。
6.轉回分紅保險特別儲備填報上一年度分紅保險特別儲備餘額。
7.上一年度紅利派發差異調整是指對上一年度公司宣告的保單紅利與實際派發(增加保額等)紅利之間的差異部分,應該轉回並重新參與未來保單紅利分配所做的調整。
8.本期分紅前共有盈餘等於本期分紅賬戶共有盈餘,加轉回分紅保險特別儲備,加上一年度紅利派發調整。
9.本期可分配盈餘等於本期保戶保單紅利,加上本期股東保單紅利。
10.本期分紅後的分紅保險特別儲備等於本期分紅前共有盈餘,減去本期可分配盈餘。
11.分紅保險準備金餘額科目中所指準備金應與《分紅保險精算規定》第十四條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