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工作,中國保監會決定將《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06-2010)》(以下簡稱“CI(2006-2010)表”)作為包含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產品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用表。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監壽險〔2013〕685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規範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工作,中國保監會決定將《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06-2010)》(以下簡稱“CI(2006-2010)表”)作為包含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產品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用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大疾病定義
本通知中重大疾病定義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布的重大疾病定義的有關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通知適用於包含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的長期(保險期間大於一年)人身保險產品和保證續保的一年期人身保險產品。重大疾病保險責任是指以保險期間內首次發生重大疾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責任,其包含的病種應符合以下條件:
1.2007年8月1日之前在中國保監會進行產品備案或審批的人身保險產品,承保病種應至少包含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和腦中風后遺症。
2.2007年8月1日及之後在中國保監會進行產品備案或審批的產品,承保病種應至少包含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和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三、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
保險公司在評估包含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產品的法定責任準備金時,應以CI(2006-2010)表作為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基礎的下限(以下簡稱“評估下限”)。保險公司應根據包含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產品的實際情況,在評估下限的基礎上,按照審慎性原則進行適當調整,合理確定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基礎。
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基礎包括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ix)和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率(kx)。
(一)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下限的確定。
1.保險公司評估法定責任準備金時使用的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不得低於CI(2006-2010)表的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ix)。
2.保險公司評估法定責任準備金時使用的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率,應按照審慎性原則合理確定。其中,對於提前給付型包含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產品,保險公司評估重大疾病保險責任和死亡保險責任的發生率之和,應以ix+qx-kx×qx(qx為中國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2000-2003)中的死亡率)作為評估下限。
3.保險公司在評估法定責任準備金時,應根據包含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產品承保病種的不同情形,按照以下規則確定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下限:
(1)如承保病種不少於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布的重大疾病有關定義的全部25種疾病,保險公司應以25病種經驗發生率表(CI3和CI4)作為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下限。
(2)如承保病種少於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布的重大疾病有關定義的全部25種疾病,且在65周歲以上的承保病種包括嚴重阿爾茨海默病和嚴重帕金森病,保險公司在評估法定責任準備金時,對於65周歲及以下年齡,應以6病種經驗發生率表(CI1和CI2)作為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下限;對於65周歲以上年齡,應以25病種經驗發生率表(CI3和CI4)作為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下限。
(3)除以上兩款規定的情形外,保險公司應以6病種經驗發生率表(CI1和CI2)作為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下限。
(二)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基礎的確定。
保險公司應根據包含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產品承保病種的範圍及病種定義,在評估下限的基礎上,按照審慎性原則進行適當調整,確定法定責任準備金的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基礎。
1.基於病種範圍的調整。保險公司在評估法定責任準備金時,應根據產品實際承保病種的數量,在評估下限的基礎上,參考公司經驗分析結果或中國精算師協會發布的行業經驗分析結果,按照審慎性原則進行適當調整,合理確定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基礎。
2.基於病種定義的調整。對於2007年8月1日之前在中國保監會進行產品備案或審批的包含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產品,如其重大疾病定義與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布的重大疾病有關定義存在差異,保險公司應按照審慎性原則進行相應調整,合理確定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基礎。
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布的重大疾病有關定義發生變化,保險公司應根據調整後的定義與原有定義的差異,按照審慎性原則進行相應調整,合理確定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基礎。
3.保險公司按照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基礎計提的法定責任準備金,不得低於按照評估下限計算得到的法定責任準備金。
4.保險公司在評估法定責任準備金時,使用的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基礎,首次確定後原則上不得調整。如重大疾病發生率實際經驗發生較大變化,經中國保監會同意後,保險公司可以調整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基礎。
四、本通知自2013年12月31日起實施。
中國保監會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