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簡介
政策概念
從國際貿易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考察,
對外貿易政策可歸納為
自由貿易政策和保護貿易政策兩大類型。所謂自由貿易政策是指國家放寬或是取消對進出口貿易的限制,對本國進口商品不給予特權或優惠,使商品能自由進口和出口,在國內外市場上
自由競爭。保護貿易政策是指國家採取各種限制進口的措施,以保護本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免受國外商品競爭,並對本國出口商品給予優惠和補貼,以鼓勵
商品出口,即獎出限入。一個國家選擇哪一種
對外貿易政策,取決於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其在
國際經濟中所處的地位。不同的國家在同一歷史時期實行的貿易政策會不同,一個國家在不同的發展時期實行的貿易政策也不會相同。
政策目的
主要是為了保護國內市場以促進國內
生產力的發展。這與早期的
重商主義的保護貿易目的很不相同。重商主義限制進口,鼓勵出口,其目的是為了積累金銀
財富;主張的保護貿易的目的則是為了提高創造財富的生產力。表現方式主要有:
出口補貼,
進口關稅和
進口配額。 國家廣泛利用各種限制進口的措施,保護本國市場免受外國商品的競爭,並對本國商品給予優待和補貼,以鼓勵出口。
政策重點
重點保護的對象是那些對國家獨立自主和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的工業。
李斯特認為,在一個國家的各類產業中,工業最為重要,工業生產力提高了,會把農業的生產水平帶動上去。因此他認為,農業不需要保護,不必限制農產品進口,否則不能從外國取得廉價的糧食和原料,這將不利於本國工業的發展。在工業中,也不是所有的部門都需要保護。需要保護的是那些幼稚而有發展前途的工業,是那些建立時需要大量投資並且所生產的是最重要的生活必需品的工業。
政策期限
對國內工業的保護決不應是無限期的,否則,將會出現保護落後和保護低效率的結局。有些被保護了一定時期的工業部門,當其產品價格已低於國外同類產品的價格時,可以降低保護程度或完全撤除保護,讓其進入國際市場
自由競爭。有些被保護的工業部門,在過了一定的保護期後仍沒有明顯進步,離開政府給予的協助和扶植仍難以獨立發展,這表明它們不適宜成為被保護的對象,政府應該撤除對它們的保護,任其自生自滅。對工業部門的保護期限最長不應超過30年,否則,將不利於經濟的發展和生產率的提高。
歷史背景
保護貿易政策在第一次世界大戰與第二次世界大戰之間盛行。在這個階段,
資本主義經濟具有以下特點:
2.國際經濟制度發生了巨大變化;3.1929-1933年資本主義世界發生空前嚴重的經濟危機,使市場問題進一步尖銳化,使
超保護貿易政策發展到空前的規模。
在大危機以後,許多
資本主義國家都提高了
關稅,實行外匯限制、數量限制;同時,國家積極干預外貿,鼓勵出口。
新重商主義盛行。(此處有錯,這是超保護貿易政策的背景,而非保護貿易政策背景)
政策形式
保護貿易政策是指國家對商品進出口積極加以干預,利用各種措施限制
商品進口,保護國內市場和國內生產 ,使之免受國外商品競爭;對本國出口商品給予優待和補貼 ,鼓勵擴大出口 。保護貿易政策,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由於其所保護的對象、目的和手段不同,可以分為:
重商主義
重商主義是16~17世紀
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準備時期歐洲各國普遍實行的保護貿易政策。重商主義代表
商業資本的利益,追求的目標是把金銀
財富集中在國內 ,實現
資本積累。早期重商主義注重貨幣差額,主張擴大
出口、減少進口或根本不進口,因為出口可以增加
貨幣收入,而進口必須支出貨幣。規定本國商人外出貿易必須保證有一部分金銀或外國貨幣帶回國內;外國商人來本國貿易必須把銷售所得全部用於購買本國商品。禁止貨幣和貴金屬
出口,由國家
壟斷全部貨幣貿易。晚期
重商主義注重
貿易差額,從管制貨幣進出口轉為管制商品進出口。主張通過獎勵出口 ,限制進口,保證出超,以達到金銀貨幣流入的目的。
幼稚工業保護政策
幼稚工業保護政策是18~19 世紀
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美國、德國等後起的
資本主義國家實行的保護貿易政策。當時,這些國家的工業處於剛剛起步的幼稚階段,缺乏競爭力,沒有力量與英國的工業品競爭,這些國家的政府代表
工業資產階級利益,為發展本國工業,實行保護貿易政策。保護的方法主要是建立嚴格的保護關稅制度,通過高關稅削弱外國商品的競爭能力;同時也採取一些鼓勵出口的措施,提高國內商品的競爭力,以達到保護民族幼稚工業發展的目的。
超保護貿易政策
超保護貿易政策是19 世紀末至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
資本主義壟斷,時期各資本主義 國家普遍實行的保護貿易政策。在這一時期,壟斷代替了
自由競爭,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基礎。同時,
資本主義社會的各種矛盾進一步暴露,世界市場的競爭開始變得激烈。於是,各國
壟斷資產階級為了壟斷國內市場和爭奪國外市場,紛紛要求實行保護貿易政策。但是,這一時期的保護貿易政策與自由競爭時期的保護貿易政策有明顯的區別,是一種侵略性的保護貿易政策,因此稱其為超保護貿易政策。
超保護貿易政策具有以下特點 :
a、保護的對象不再是國內
幼稚工業,而是國內高度發達或出現衰落的
壟斷工業 ;
b、保護的目的不再是培植國內工業的自由競爭能力 ,而是壟斷國內外市場;
c、保護的手段不僅僅是
關稅壁壘,而且出現了各種各樣的限進獎出的措施。
新貿易保護主義
新貿易保護主義是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貿易自由化傾向的反省,形成於20世紀70年代中期 。期間,
資本主義國家經歷了兩次經濟危機,經濟出現衰退,陷入滯脹的困境,就業壓力增大,市場問題日趨嚴重。尤其是在戰後貿易自由化中起領先作用的美國,在世界市場的競爭中,日益面臨著日本和歐共體國家的挑戰,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從
貿易順差轉為
逆差,且差額迅速上升。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率先轉向
貿易保護主義,並引起各國紛紛效尤,致使
新貿易保護主義得以蔓延和擴張。
新貿易保護主義之所以“新”,是因為與傳統的貿易保護主義相比,在保護手段上具有顯著的特點 :
b、政策重點從過去的限制進口轉向鼓勵出口,雙邊與
多邊談判和協調成為擴展貿易的重要手段 ;
c、從國家
貿易壁壘轉向區域貿易壁壘,實行區域內的共同開放和區域外的共同保護。
政策發展
從國際貿易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考察,對外貿易政策可歸納為自由貿易政策和保護貿易政策兩大類型。所謂
自由貿易政策是指國家放寬或是取消對進出口貿易的限制,對本國進口商品不給予特權或優惠,使商品能自由進口和出口,在國內外市場上自由競爭。保護貿易政策是指國家採取各種限制進口的措施,以保護本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免受國外商品競爭,並對本國出口商品給予優惠和補貼,以鼓勵商品出口,即獎出限入。一個國家選擇哪一種
對外貿易政策,取決於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其在國際經濟中所處的地位。不同的國家在同一歷史時期實行的貿易政策會不同,一個國家在不同的發展時期實行的貿易政策也不會相同。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保護貿易政策的演變
從建國到1978年期間,根據當時的國內外經濟政治形勢,中國實行的是國家管制的封閉型的保護貿易政策。這種封閉型貿易政策實質上也就是過度的保護貿易政策,對保護的對象不加正確選擇,沒有明確的保護期限,因此,這種政策存在不少弊端:
(1)不利於中國工業的進步。在高度保護政策上成長的民族工業,猶如溫室中的花朵,成本較高,享受特殊的優惠待遇,無競爭壓力,難以形成技術革新、提高產品質量的動力;
(2)容易致國內資源的低效率配置。由於受保護的產業或企業享受各種優惠,國內資源會爭相流入這些低效率的部門;
(3)失去了參與國際分工,獲取
比較利益,充分利用國際
生產力的機會。總之,這種政策使經濟的內向程度加深,
經濟結構與國外先進國家的差距拉大,延緩了工業化的速度。
隨著國內外經濟政治形勢的變化,尤其是中國共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作出了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英明決策,原來的封閉型的保護貿易政策已不能適應這種變化的形勢,改革勢在必行,由國家統制下的封閉型保護貿易政策轉變為國家統制下的開放型的保護貿易政策。開放型的保護貿易政策是
對外貿易活動由國家統一領導、控制和調節,積極參與國際分工和國際交換,使對外貿易高速發展,促進我國生產力的提高。在進口方面,把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大力吸收外資作為戰略重點,同時,適當進口滿足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所需的生活用品和物資。在出口方面,根據我國的情況和國際市場的需要,利用中國自然資源的優勢,擴大礦產品、耐用消費品和
農副產品的出口,努力把
初級產品、粗加工製品加工成
工業製成品出口。總之,這一時期的
對外貿易政策是與改革開放的政策相一致的。隨著出口貿易政策開始走向自由化,高度,這種高度保護的進口貿易政策已不能適應我國參與
多邊貿易活動和進一步對外開放的形勢。因此,從1992年以來,對進口貿易政策進行了改革,使貿易保護程度大大降低,提高了民族企業的競爭意識和
競爭能力,促進了
經濟體制改革的良性發展,提高了中國在
國際經濟中的地位。
適度保護
貿易政策是符合中國現階段基本國情和對外開放政策的必然選擇
中國現階段的
基本國情是,人口多,底子薄,
生產力水平低,經濟發展存在著地區和產業方面的不平衡。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經濟快速發展,但科技水平和科技轉換能力與
已開發國家相比差距還很大,
綜合國力還較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實行
自由貿易政策,無條件地全面地開放市場,讓已開發國家的商品占領我國市場,對消費者來說暫時可以得“物美價廉”的商品,但從長遠看必然會衝擊中國的民族工業。那么,如何從中國基本國情和世界政治,經濟格局的現實出發,如何從中國經濟發展戰略和我國產品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力以及我國的科技水平、資源、
產業結構等情況出發,把
自由貿易和保護貿易兩種政策結合起來,制定更加科學的、符合國際慣例的
對外貿易政策,面臨的一項任務。筆者認為,現階段及今後一段時期,中國的對外貿易政策應是對外開放的基礎上實行適度保護貿易政策。適度保護貿易政策對我國有關行業和企業實行一定程度的保護,使國際競爭限制在中國所能承受的範圍內,並逐步向WTO所要求的國際慣例接軌,這有利於提高資源的
配置效率,並與國際市場保持有機聯繫。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各國包括
已開發國家在內都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範圍內採取程度不同的貿易保護,中國作為
開發中國家更有充分理由實行適度的保護貿易政策。
適度保護貿易政策,開放是前提,貿易保護是在開放基礎上的保護。隨著
國際分工和
國際交換的深化,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繫日益加強。從某種程度上說,一個國家參與世界經濟的程度和範圍,成為衡量該國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標誌。我國要想發展自己的經濟,就必須逐步開放市場,把中國的市場納入到整個世界市場經濟體系中去,而不能獨立於這個體系之外,並進一步提高中國企業在國際上的
競爭能力,培養它們在競爭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本領。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對國內幼稚產業採取動態的保護措施,對在國外有發展潛力的產業和產品,實施
鼓勵出口措施,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推動國民經濟迅速發展。
把握好適度保護貿易政策的“度”
中國不久將正式加入
世界貿易組織,這將是中國繼70年代末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的第二次對外開放,將對中國今後的經濟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既要對外開放市場又要保護民族工業。開放型適度貿易政策是建立在對外開放基礎上的有目的、有選擇的保護,並不是什麼都保護,更不能保護落後的產業或企業。這就要求掌握好開放和保護的適度性。其包括的內容有:如何選擇保護的對象;確定保護期限;保護要有高度的透明度和適當的保護高度。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國內已有相當雄厚的工業基礎,某些行業或企業已達到或接近同行業國際先進技術水平,並建立了較為科學的經營管理體系,初步具備了與國際大企業相競爭的一些條件,並且已進入或占領了國際市場。如我國具有比較優勢的
紡織業、家電業、機電設備製造業等,對這些行業沒必要進行過度保護,而應讓這些行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不斷提高競爭力。那么受到保護的應是哪些行業或產業呢?受保護的應是幼稚產業、
支柱產業和
主導產業。
所謂
幼稚產業是指某一產業處於發展初期,基礎薄弱但經過適度保護能夠發展成為具有潛在比較優勢的
新興產業。如何界定和選擇幼稚產業是一個關鍵,選擇不好就可能導致保護落後,保護需要大量的投入,付出一定的代價。關於幼稚產業的選擇標準國際上有三個:
(1)
穆勒標準,如果某個產業由於缺乏技術方面的經驗,生產率低下,生產成本高於國際市場價格而無法與外國企業競爭,在一定時期的保護下,該產業能夠提高效率,在自由貿易條件下存在下去,並取得利潤,該產業即為幼稚產業;
(2)
巴斯塔布爾標準,受保護的產業在一定的保護期後能夠成長自立,為保護、扶植幼稚產業所需要的社會成本不能超過該產業未來利潤的現值總和,符合條件的即為幼稚產業;
(3)
肯普標準,除了前兩個標準的內容外,應考慮產業在被保護時期的
外部效應,如具有
外部性,該技術可以為其他產業所獲得因而使得本產業的利潤無法增加,將來利潤無法補償投資成本,國家應該予以保護。對這三個標準要正確理解,在選擇幼稚產業時可用一個標準去衡量,也可以用兩個或三個標準綜合衡量。
綜上所述,中國的適度保護貿易政策體現了開放和保護的特點,這一政策是符合我國目前的客觀經濟形勢和
基本國情的,也是我國加入WTO的必由之路。適度保護貿易政策可以建立一個龐大的國內市場,培養企業在國內市場的競爭力,讓其成長壯大後再去參與高水平的國際競爭;適度保護貿易政策有利於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資源配置,淘汰不合理和落後的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