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關稅是“財政關稅”的對稱。為保護國內經濟發展,對有損於本國經濟利益的進出口商品徵收的限制性關稅。它一般適用於進口商品,規定較高稅率,以削弱其在國內市場的競爭能力。有些國家為確保國內生產需要,對某些原材料也徵收較高稅率的出口稅。保護關稅政策最初為重商主義所推崇,成為資本原始積累的重要手段。19世紀初期,保護關稅政策又為後起的資本主義國家所運用。德國歷史學派的先驅者李斯特提出和闡述了促進德、美等國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保護關稅理論。
一國為保護本國的工農業而對進口商品徵收的關稅。保護關稅的稅率要高,有時高達百分之幾百,實際上等於禁止進口,從而達到保護的目的。目前,雖然可以採用進口許可證,進口配額等辦法直接限制進口,以及採用傾銷、資本輸出等辦法,衝破關稅的限制,使保護關稅的作用相對減低,但它仍是保護貿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以保護本國工農業生產為主要目的而征課的關稅。一般說來,其稅率較高,因稅率越高,越能起到保護作用。在進口方面,對進口商品徵收高關稅,可提高進口商品的成本和價格,從而削弱其競爭能力,保護本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在出口方面,為了鼓勵商品出口,一般免徵出口稅,但對本國生產所需的重要原料等,則徵收關稅以限制輸出。不同國家所實行的保護關稅的目的不同。在自由競爭時期,美、法、德等國的工業比英國落後,因而實行保護關稅以保護本國幼稚工業的發展。在帝國主義時期,帝國主義國家利用保護關稅壟斷國內市場並對外進行擴張, 攫取壟斷高額利潤。開發中國家則利用保護關稅反對帝國主義的經濟侵略,維護本國民族經濟的發展。
系統的保護關稅理論是在美國和德國產生的。18世紀末,美國第一任財政部長A.漢密爾頓根據美國擺脫英國殖民經濟統治、發展本國經濟的需要,強調要用關稅來保護本國幼稚工業的發展。在漢密爾頓的主持下,美國聯邦政府於1789年首先頒布了保護關稅稅則。1841年,德國歷史學派先驅G.F.李斯特出版了《政治經濟學的國民體系》一書,系統地論述了國家採取保護貿易政策和保護關稅政策,以發展本國工業的理論。他站在德國工業資產階級的立場上(當時德國的大工業落後於英國),針鋒相對地反對英國古典經濟學派代表A.斯密等人的自由貿易理論。李斯特認為,自由競爭只有當兩個國家在工業發展上處於大體相當的地位時,才能對雙方有利。在沒有限制的競爭下,一個不發達的國家不論在生產上存在什麼自然優勢,如果不加以保護,工業就不會取得有效的發展和完全的獨立,因此必須採取貿易保護政策,而關稅是保護國內工業的主要手段。他從自己的生產力學說出發,反駁了自由貿易主義者認為關稅會給國家帶來損失的論點。他說:財富本身和財富的原因(生產力)不同,財富的生產力比之財富本身不知要重要多少倍。保護關稅如果會使財富有所犧牲的話,它卻使生產力有了增長,足以抵償損失而有餘。保護關稅在初行時會使工業品價格提高,但是在國家建成了自己的充分發展的工業以後,這些商品由於國內生產成本較低,價格是會低落到國外進口產品以下的。李斯特還指出:由於各國在工業發展過程中所處地位不同,稅率的修改必須逐步提高或降低。提高和降低到什麼程度,要看落後國家與先進國家之間的具體情況。如果任何技術工業不能用原來的40~60%的保護稅率建立起來,不能依靠在20~30%的稅率的不斷保護下持久存在,這個國家就缺少這種工業力量的基本條件。他還進一步提出,在機器製造業比較落後的國家,對於複雜機器的進口應當允許免稅,因為機器工業是工業的工業。
名義保護率是分析一國貿易保護程度的一種理論模型。世界銀行研究保護結構時,給名義保護率下的定義是:對一商品的名義保護率是由於實行保護而引起的國內市場價格超過國際市場價格的部分與國際市場價格的百分比。這種百分比也叫做“內涵稅率”。
從保護關稅制定的一般理論來看,它是根據商品的國內外差價與進口價的百分比而制定的,因此,通常在稅則中的(法定的)稅率與上述的內涵稅率是一致的。所以,一般把商品的法定稅率就看成是其名義保護稅率。實際上,影響進口貨物國內市場價格的因素有很多種。例如,匯率的變化、國內稅收、供求關係,或人們對國外產品的偏好等。但在一般不要求精確地計算關稅保護程度時,其他因素可以忽略。
有效保護率的概念是由加拿大經濟學家C.L.巴伯於1955年首先提出來的。60年代,該理論趨於成熟,遂被引用。
有效保護是指整個關稅制度對某類產品在其生產過程中淨增值的影響。如前所述,名義保護只考慮關稅對某種成品的價格影響,而不考慮對其投入材料的保護。有效保護不但注意了關稅對成品價格的影響,也注意了投入品由於徵收關稅而增加的價格。也就是說,有效保護率是對一種產品的國內、外加工增值差額與其國外加工增值的百分比。計算公式如下:
由此可見,有效保護理論對於進口產品稅率結構的設計、生產領域的國際經濟合作的經濟分析、國際關稅談判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