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物流中心A型

保稅物流中心A型是指經過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保稅物流中心A型是海關現代物流貨物實施保稅監管的一種新模式,是對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兩種保稅物流監管模式的整合保稅倉庫只能存放進口貨物,而出口監管倉庫一般只能存放已經辦結了出口手續產權屬於境外廠商的貨物,只有出口配送型出口監管倉庫才可以存放為出口配送進口的一些貨物。保稅物流中心A型,則既可以存放進口貨物,也可以存放出口貨物。因此大大拓展了增值服務的功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稅物流中心A型
  • 類型:經濟術語
類型,貨物存放範圍,業務範圍,設立,設立條件,設立程式,貨物報關,與境外之間,與境內之間,

類型

按服務範圍分,保稅物流中心A型可以分為公用型和自用型兩類。
1.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專門從事倉儲物流業務的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向社會提供保稅倉儲物流綜合服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2.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僅向本企業或者本企業集團內部成員提供保稅倉儲物流服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貨物存放範圍

(1)國內出口貨物。
(2)轉口貨物和國際中轉貨物
(3)外商暫存貨物。
(4)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
(5)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維修使用的零配件。
(6)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進口貨物。
(8)經海關批准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業務範圍

經過海關批准的保稅物流中心A型經營企業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1)保稅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
(2)對所存的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
(3)轉口貿易和國際中轉業務。
(4)經海關批准的其他國際物流業務。
保稅物流中心A型不得開展以下業務。
(1)商業零售。
(2)生產和加工製造。
(3)維修、翻新和拆解。
(4)禁止存儲國家所禁止的進出口貨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
(5)禁止存儲法律、行政法規所明確規定不能享受保稅政策的貨物。
(6)禁止存儲其他與物流中心無關的業務。

設立

設立條件

(一)選址
保稅物流中心A型應當設在國際物流需求量較大,交通便利且便於海關監管的地方。
(二)經營企業資格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2.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3.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和履行其他法律義務的能力
4.具有專門存儲貨物的營業場所,擁有營業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租賃他人土地、場所經營的,租期不得少於3年;
5.經營特殊許可商品存儲的,應當持有規定的特殊經營許可批件;
6.經營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業,年進出口金額(含深加工結轉)東部地區不低於2億美元,中西部地區不低於5000萬美元
7.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會計法規定的會計制度
(三)申請設立的條件
1.符合海關物流中心的監管規劃建設要求;
2.公用型物流中心的倉儲面積,東部地區不低於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區不低於5000平方米;
3.自用型物流中心的倉儲面積(含堆場),東部地區不低於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區不低於2000平方米;
4.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提供海關查閱數據的終端設備,並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和數據標準,通過電子口岸平台與海關聯網,以便海關在統一平台上與國稅、外匯管理等部門實現數據交換及信息共享;
5.設定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視頻監控系統等監管、辦公設施;
6.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消防、安全、質檢、環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設立程式

(一)設立申請
申請設立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經營企業應當填制和簽署申請書並提交下列加蓋企業印章材料直屬海關提出申請:
1.市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意見書(附可行性研究報告);
2.企業章程複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5.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6.開戶銀行證明複印件;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等資信證明檔案;
8.物流中心內部管理制度;
9.選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檔案及地理位置圖、平面規劃圖;
10.報關單位報關註冊登記證書複印件。
(二)受理審批
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申請由直屬海關受理,報海關總署審批,並由海關總署出具批准申請企業籌建物流中心的檔案。
企業海關總署出具批准籌建的檔案之日起1年內向直屬海關申請驗收,由直屬海關會同省級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按照規定進行審核驗收。企業確有正當理由未按時申請驗收的,經直屬海關同意可以延期驗收,但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二次延期的,報海關總署批准。
物流中心驗收合格後,由海關總署企業核發《保稅物流中心A型驗收合格證書》和《保稅物流中心A型註冊登記證書》,頒發《保稅物流中心A型標牌》。
物流中心在驗收合格後方可開展有關業務。
獲準設立物流中心的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視同其撤回設立申請。
獲準開業的物流中心經營企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開展業務的,視同撤回設立申請。由直屬海關海關總署辦理註銷手續,並收回《保稅物流中心A型驗收合格證書》和《保稅物流中心A型註冊登記證書》。
物流中心經營企業因故終止業務的,由物流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海關總署審批後,辦理註銷手續並交回《保稅物流中心A型驗收合格證書》和《保稅物流中心A型註冊登記證書》。
(三)延期審查和變更
《保稅物流中心A型註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2年。經營企業應當在每次有效期滿30目前向直屬海關辦理延期審查申請手續,並提交下列加蓋企業印章材料
1.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本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複印件;
2.報關註冊登記證書正本;
3.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本年度通過年檢標識的營業執照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企業進出口業務情況報告書;
5.海關要求的其他說明材料
對審查合格的企業準予延期2年
(四)變更
1.變更經營單位名稱、地址、倉儲面積
物流中心需變更經營單位名稱、地址、倉儲面積等事項的,企業申請並由直屬海關海關總署審批。
2.變更其他事項
其他變更事項報直屬海關備案。

貨物報關

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經營企業應當以收發貨人的身份到海關企業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取得報關權,然後才能從事保稅物流貨物的報關活動。

與境外之間

(一)報關地點
物流中心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應當在物流中心主管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物流中心與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關的,經主管海關批准,可以在口岸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物流中心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或者締結的國際條約及國家另有明確規定的以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從境外進入物流中心內的貨物,凡屬於下列範圍的可以保稅
(1)復進口的國內出口貨物;
(2)轉口貨物和國際中轉貨物
(3)外商暫存貨物;
(4)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
(5)供應國際航行船舶航空器物料、維修用零部件;
(6)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進口貨物;
(8)經海關批准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物流中心開展綜合物流服務所需進口的機器、裝卸設備、管理設備等可以按照特定減免稅貨物辦理減免稅手續免稅進中心。
3.徵稅
屬於物流中心企業進口自用的辦公用品、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品等應當照章徵稅。

與境內之間

(一)出中心
物流中心內貨物運往所在關區外,或者跨越關區提取物流中心內貨物,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關辦理進出中心的報關手續,也可以按照境內監管貨物轉關運輸的方式辦理相關手續。
物流中心貨物出中心進入關境內的其他地區視同進口,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企業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的許可證件,並按照貨物進入境內的實際流向和實際狀態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2)用於可以享受特定減免稅的特定地區、特定企業和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減免稅的企業或其代理人特定減免稅貨物報關程式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3)進入國內市場或使用於境內其他方面,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進口貨物的報關程式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企業根據需要經主管海關批准,可以分批收發貨物,月度集中報關,但集中報關不得跨年度辦理。
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匯率
下列貨物從物流中心進入境內時依法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
(1)用於在保修期限內免費維修有關外國產品並符合無代價抵償貨物有關規定的零部件;
(2)用於國際航行船舶航空器的物料;
(3)國家規定免稅的其他貨物。
(二)進中心
1.報關
貨物從境內進入物流中心視同出口,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如需繳納出口關稅的,應當按照規定納稅;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的出口許可證件。
從境內運入物流中心的原進口貨物,境內發貨人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經主管海關驗放;已繳納的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不予退還。
企業根據需要經主管海關批准,可以分批收發貨物,月度集中報關,但集中報關不得跨年度辦理。
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匯率
(1)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證明聯的範圍
以下情況,海關給予簽發用於辦理出口退稅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①貨物從境內運入物流中心已辦結報關手續的;
轉關出口貨物,啟運地海關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關確認轉關貨物進入物流中心的轉關回執後:
③境內運入物流中心供中心企業自用的國產的機器設備、裝卸設備、管理設備、檢測檢驗設備等。
(2)不予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證明聯的範圍
從境內運入物流中心的下列貨物,海關不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證明聯:
①供中心企業自用的生活消費品、交通運輸工具。
②供中心企業自用的進口的機器設備、裝卸設備、管理設備、檢測檢驗設備等。
③物流中心之間,物流中心與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物流中心(B型)和已實行國內貨物入倉環節出口退稅政策的出口監管倉庫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海關保稅監管場所往來的貨物。
物流中心內貨物保稅存儲期限為1年。確有正當理由的,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年。
保稅倉儲貨物在存儲期間發生損毀或者滅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的稅款,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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