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一 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
五 國際中轉;
六 檢測、維修;
七 商品展示;
八 經海關批准的其他國際物流業務。
園區內不得開展商業零售、加工製造、翻新、拆解及其他與園區無關的業務。
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進
出口的貨物以及物品不得進出園區
運行情況
最新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保稅物流園區進出口165.4億美元,同比增長31.3%。其中出口85.1億美元,同比增長36.4%;進口80.3億美元,同比增長26.4%。
1、按貿易方式分析
在全國保稅物流園區所有貿易方式中,區域倉儲物流貨物進出口值162.9億美元,同比增長32.4%,占比為98.5%。其中,出口值82.8億美元,同比增長38.4%;進口值80.1億美元,同比增長26.7%。
2、按企業性質分析
在全國保稅物流園區所有企業性質中,私營企業進出口值59.9億美元,同比增長1.6倍,占比為36.2%。其中,出口值37.3億美元,同比增長1.1倍;進口值22.6億美元,同比增長2.8倍。外商獨資和國有企業進出口值分別為59.8億美元和29.5億美元,同比分別增長11.2%和降低0.7%,占比分別為36.2%和17.8%。上述三種企業性質進出口占比合計為90.2%。
3、出口國別分析
在全國保稅物流園區實際進出口國別中美國、智利和韓國居前三位。其中美國進出口值為17.8億美元,同比增長36%,占比為10.8%;智利進出口值為12.1億美元,同比增長0.6%,占比為7.3%;韓國進出口值為11.5億美元,同比增長48.5%,占比為6.9%。上述三國進出口合計占比25%。
實踐認識
隨著中國外貿進出口總量的增加,中國
口岸物流規模迅速擴大,己經形成沿海、沿江水運、航空和內陸邊境全方位開放的立體化口岸體系。口岸物流涉及集疏運輸、倉儲配送、流通加工、口岸通關、增值服務等物流過程,是進出口貿易的重要環節。傳統的港口、航空、公路優勢與
現代物流業相結合,將會出現
物流功能依託口岸進行整合的新動向。
保稅港區。保稅物流園區其實在於
區港聯動,是在保稅區與港區之間劃出專門的區域,並賦予特殊的功能政策,專門發展倉儲和
物流產業,達到吸引外資、推動區域經濟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和擴大外貿出口的目的
國際口岸物流業的繁榮在於成熟的口岸物流運營企業。隨著
中國物流市場的全面開放,國際物流企業紛紛進駐各地口岸。
UPS、FedEx、DHL、TNT、近鐵等國際物流巨頭紛紛在口岸新建或擴建轉運中心或物流中心,馬士基、美國總統輪船等航運企業紛紛租用口岸物流倉庫,作為開展國內物流業務的重要樞紐。中國口岸物流企業以倉儲、運輸和
貨代企業為主,大部分是國有或
合資企業。國有
物流企業通過重組改制和業務轉型,向現代物流發展,像中遠、
中海、中外運、中國貨運航空、
大連港集團、天津港(集團)、
蛇口貨櫃碼頭、招商局物流等全國領先的物流企業都把口岸作為重要的發展基地。民營物流企業在立足國內物流市場的基礎上,也開始完善口岸物流環節,走向全球化的供應鏈體系。如錦程、
海豐、大田、南方、寶供、宅急送等
第三方物流企業紛紛開始國際化戰略的制定和實施。
天津保稅
總述
2004年8月16日,國務院批准
天津保稅區與天津港進行區港聯動試點,設立天津港保稅物流園區,TIANJIN BOUNDED LOGISTICS PARK,將港口功能優勢和保稅區及出口加工區的政策優勢疊加,更具國際通行的自由貿易區特徵,為各種物資流向複雜的國際貿易和國際運輸需求提供了一個特殊的政策平台,對於建設現代化世界加工製造基地和
國際物流中心的天津濱海新區、推動
環渤海區域經濟的長遠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意義
規劃和建設好天津濱海新區,不僅關係到 濱海新區要按照建設現代化世界加工製造基地,天津地區的長遠發展,而且對於振興環渤 和國際物流中心的總體目標,立足天津,服務海區域經濟有著重要作用! 環渤海,輻射“三北”,面向東北亞,努力構建交通航運優勢、科技發展優勢、信息服務優勢、人才聚集優勢!
優勢
天津保稅物流園位於保稅區東側,與天津港貨櫃碼頭緊密相連,整個批准規劃占地1.5平方公里。該物流園區的外沿距離的港口海岸線僅700米,緊鄰正在開發建設中的東部貨櫃碼頭和滾裝船碼頭。其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為區港聯動的實施提供了成本低廉和操作便捷的優勢條件。
政策特色
天津保稅物流園區除了在傳統意義的保稅區的保稅功能以外的最突出的政策特色為如下三點:
A. 國內貨物進入園區視同出口,辦理報關手續,對出口到報稅區的國內企業可以實行退稅(不必等貨物真正裝船離港後才能返回關單退稅聯);
B. 園區內貨物內銷按貨物進口辦理報關手續、貨物按實際狀態徵稅;貨物不可以更改初始入區的狀態(稅號不變)但可以更改包裝和標誌;
C. 園區內貨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到保稅區
海關稽查可辦理海關備案手續後,自由轉換貨物所有權或在園區內的不同貨物存放地。
具體功能
綜合如上特殊政策,天津保稅物流園區的具體功能為:
A.國際中轉:
對進入園區的境外貨物進行分拆、集拼、開展中轉貨物集運、多國別貨物快速集並和國際聯合快運等業務。
整箱模式 拼箱模式
境外貨物到港
檢疫 海關備案
進入園區
掏箱卸貨 返還貨櫃
園區內倉儲
出口訂艙
海關備案
裝船(車)離境
境外貨物到港
檢疫 海關備案
進入園區
自由分拆
園區內倉儲
二次集拼
出口訂艙
海關備案
裝船(車)離境
天津港是蒙古、俄羅斯、獨立國協等國家的國際貿易通道的重要海港,也是東北亞地區規模最大的國際港口,毗鄰韓國、朝鮮、日本,隨著保稅物流園區的建設開發和功能拓展,其國際自由中轉的作用將日趨顯著。
B.國際配送:
對進入園區的境外和國內貨物進行分揀、分配、分銷、分送等配送分撥業務向境內外配送。
境外貨物到港 國內貨物入區
檢疫 海關備案 檢驗檢疫 出口報關
進入園區
園區內倉儲
分揀、分配
國內配送指令 國外發運指令
檢驗檢疫 進口報關 海關備案
完稅放行 裝船離境
配送到境內企業 發運到境外企業
C.國際採購與國際貿易
採購進入園區的境外和國內貨物、經進出口集運的綜合處理或增值加工、向境內外分銷。園區企業可以開展進出口貿易、轉口貿易,園區與境外之間的貨物貿易及服務貿易。
境外貨物到港 國內貨物入區
檢疫 海關備案 檢驗檢疫 出口報關
進入園區
園區內倉儲
區內轉移物權交易
包裝組合、簡單加工等增值服務
簽訂國內銷售契約 簽訂國外銷售契約
檢驗檢疫 進口報關 海關備案
完稅放行 裝船離境
銷售到境內企業 銷售到境外企業
服務範圍
作為保稅區物流園區註冊的企業當前主要的服務範圍分為兩個主要部分:
A.作為物流供應商提供保稅物流園區的綜合物流服務
B.作為貿易中間商提供保稅物流園區特殊政策平台基礎上的貿易代理服務
針對如上所述的資源優勢和特殊政策,我司可以提供主要服務形式可綜合為如下幾種:
1. 進口保稅倉儲綜合物流業務
2. 出口分批或集中裝運業務
3. 國際中轉業務
4. 針對特殊業務需求的“一日游”業務
5. 國際採購和國際貿易代理業務以及相關增值服務
6、 進出口商品展覽展銷業務
業務介紹
一、可以利用保稅物流園區政策的企業及業務
加工貿易企業的產品可以供國內另外的加工貿易企業作為出口產品的料件,或者供國內可以享受該產品免稅政策的企業使用。
供貨方利用保稅物流園區辦理出口手續,貨物運交保稅物流園區企業,可以到當地外管局和
國稅局辦理收匯核銷、出口退稅、有手冊的到海關核銷手冊。
需求方按照進口有關手續在保稅物流園區辦理進口報關。有手冊或免表的保(免)稅進口,也可以繳稅進口。從保稅物流園區提貨。
為以上企業服務的在物流園區註冊的物流類和貿易類企業
例一
摩托羅拉及其供貨商
例二
鋼鐵廠及貨櫃造箱廠(以產頂進)
例三
設備製造廠和有免表的進口設備廠
例四
組合(進出口產品的組合)後免稅進口
例五
園區企業自用物資可以退稅
二、有關當事人
國內出口方和國內進口方分別與“外商”簽訂出口/進口契約
? “外商”有三種可能(買方復賣方,可以多次)
1、 國外企業
國內出口企業將貨物賣給國外企業,買賣雙方約定貨物交物流園區倉儲企業倉儲;國內進口企業從該國外企業買貨,買賣雙方約定在園區倉儲企業提貨。
2、 物流園註冊的貿易類公司
國內出口企業將貨物賣給園區貿易公司,買賣雙方約定貨物交物流園區倉儲企業倉儲;國內進口企業從該園區貿易公司買貨,買賣雙方約定在園區倉儲企業提貨。
3、 物流園區的物流企業
在承擔物流園倉儲企業的同時也作為貿易當事人
國內出口企業將貨物賣給園區倉儲企業,買賣雙方約定貨物交物流園區倉儲企業倉儲;國內進口企業從該園區倉儲企業買貨,買賣雙方約定在園區倉儲企業提貨。
? 受託代理人
1、 直接委託
國外企業和物流園註冊的貿易公司可以直接委託物流園倉儲單位代為收發貨物,此時國外企業需要與物流園倉儲單位簽訂委託倉儲協定
2、 轉委託
國外企業委託國內企業作為代理人代為掌控在物流園倉儲的貨物,代理人需要與物流園倉儲單位簽訂委託倉儲協定,此時代理人應有國外企業的授權委託書。
? 園區倉儲企業
在物流園區註冊,擁有倉庫(貨場)的獨立法人
三、物流
1、從國內進入園區
國內出口方(貿易公司或加工貿易企業等有進出口權的企業)根據事先確定的程式,填寫出口貨物載貨清單,協調報關進程,將貨物經過園區貨運卡口,送往園區倉儲單位
2、從園區到國內
國內進口方根據事先確定的程式,到園區倉儲單位辦理提貨手續,通關交費後提貨經過園區貨運卡口到國內
四、資金流
1、出口收匯(國內企業收匯)
國內企業與下列那種企業簽訂出口貿易契約則由該企業付匯。
1)國外公司付匯
2)園區貿易公司付匯
3)園區倉儲單位付匯
2、進口付匯(國內企業付匯)
國內企業與下列那種企業簽訂進口貿易契約則由該企業收匯。
1) 國外公司收匯
2)園區貿易公司收匯
3)園區倉儲單位收匯
五、通關程式
1、出口
? 在園區直接報出口
1)、報關單
出口口岸可填寫“物流園區”即“0212”;
運輸方式可填寫“非保”即“0”;運輸工具名稱和提運單號免予填寫;
貿易方式可根據實際發生方式填寫;運抵國和最終目的國可填寫“中國”;指運港可填寫“中國境內”其他無特別要求。
2)、載貨清單(含入庫單)
出口方載貨清單(含入庫單)一式三聯上填寫載貨清單並在“企業及經辦人簽章”處蓋章;倉儲單位填寫園區倉儲公司的名稱;收貨單位填寫買方或者其代理方
? 轉關
1) 從其它關區轉關
2) 從保稅區轉關
3) 從出口加工區轉關
4) 從機場
5) 從其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轉關
2、進口
? 在園區直接報進口
1)、進口報關單
進口口岸也填寫“物流園區”;運輸方式則填寫“保稅”代碼為“7”;運輸工具名稱可填寫倉庫的名稱;提運單號則填寫倉庫開具的出庫單號;起運國和原產國填寫“中國”;裝貨港則填寫“中國境內”
2)、貨主放貨指令
貨主或其授權代理人(與園區倉儲單位簽署委託
倉儲契約的單位)在原入庫單上加蓋放貨章,由提貨人遞交倉儲單位辦理提貨手續。
3)、提貨單
倉儲單位簽發提貨單交提貨人辦理出區(進口)報關手續,
海關放行後到倉庫提貨。
? 轉關
1)、轉往其它關區
2)、轉往保稅區
申報進口轉關轉出業務(在起運地的海關申報),需要貨主提供轉關車的十位編號,轉關車載貨登記本(如果需租用貨櫃,還必須提供貨櫃號,不能租用自備箱),承運轉關車隊蓋有轉關運輸專用章和法人代表章的轉關專用報關單,以及一般報關單據。在轉關報關單中,主要注意:運輸工具名稱填寫轉關車十位編號,提運單號填寫倉庫開具的出庫單號,在目的口岸欄中填寫“0208”即天津保稅區,可以不填寫貿易方式,其他無特別要求。
註:在保稅區海關報入保稅區。申報進口轉關轉入業務(在目的地海關申報),需要提供起運地海關簽發的轉關關封和一般報關單據即可。只要注意貿易方式申報為“保稅倉儲轉”、運輸方式申報為“其他”、運輸工具名稱填寫進口轉關轉出時的轉關報關單號(海關拆開關封后可知)、提運單號填寫貨物在物流園區出庫時的出庫單號(海關拆開關封后可知)即可。
3)、轉往出口加工區
4)、轉往機場
以出口轉關天津機場為例
1、在物流園區海關(起運地海關)申報出口轉關,出口口岸填寫“津機場辦”、運輸方式填寫“航空”,出口口岸填寫“津機場辦”、運輸方式填寫“航空”,運輸工具名稱海關係統自動生成一組編碼、貿易方式填寫“保稅倉儲轉”、提運單號免填。同時也須貨主提供轉關車的十位編碼和轉關車載貨登記本,可以不用提供承運轉關車隊蓋有轉關運輸專用章和法人代表章的轉關專用報關單。
2、在機場海關(口岸海關)申報出口時,將經轉關運輸的貨物交航空承運人指定的監管倉庫,同時將起運地海關簽發的關封交監管倉庫的海關官員,貨物即放行,無需再申報。
5)、轉往其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海關監管
一對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1、海關對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但園區自用的免稅進口貨物、國際中轉貨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貨物除外。境外貨物到港後,園區企業(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先憑艙單將貨物直接運至園區,再憑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2、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應當向園區主管海關申報。園區貨物的進出境口岸不在園區主管海關管轄區域的,經園區主管海關批准,可以在口岸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3、園區內開展整箱進出、二次拼箱等國際中轉業務的,由開展此項業務的企業向海關傳送電子艙單數據,園區企業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提箱、集運等,憑艙單等單證辦理進出境申報手續。
4、從園區運往境外的貨物,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徵出口關稅。
5、下列貨物、物品從境外進入園區,海關予以辦理免稅手續:
⑴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設備、物資等;
⑵園區企業為開展業務所需的機器、
裝卸設備、倉儲設施、管理設備及其維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⑶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
6、下列貨物從境外進入園區,海關予以辦理保稅手續:
⑴園區企業為開展業務所需的貨物及其包裝物料;
⑵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⑶轉口貿易貨物;
⑷外商暫存貨物;
⑹進口寄售貨物;
⑺進境檢測、維修貨物及其零配件;
⑻供看樣訂貨的展覽品、樣品;
⑽經海關批准的其他進境貨物。
7、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自用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用品,按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8、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對園區與區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1、園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由園區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園區企業在區外從事進出口貿易業務且貨物不實際進出園區的,可以在收、發貨人所在地的主管海關或者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的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2、園區貨物運往區外視同進口,園區企業或者區外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向園區主管海關申報,海關按照貨物出園區時的實際監管方式的有關規定辦理。
3、園區企業跨關區配送貨物或者異地企業跨關區到園區提取貨物的,可以在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也可以按照海關規定辦理進口轉關手續。
4、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不得集中申報的貨物外,園區企業少批量、多批次進、出貨物的,經園區主管海關批准可以辦理集中申報手續,並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匯率。集中申報的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且不得跨年度辦理。
5、區外貨物運入園區視同出口,由園區企業或者區外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屬於應當徵收出口
關稅的商品,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徵收出口關稅;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應當同時向海關出具有效的出口許可證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在出境申報環節提交出口許可證件的除外。
⑴從區外進入園區供園區企業開展業務的國產貨物及其包裝物料,由園區企業或者區外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寫
出口貨物報關單,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貨物轉關出口的,啟運地海關在收到園區主管海關確認轉關貨物已進入園區的電子回執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⑵從區外進入園區供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使用的國產基建物資、機器、裝卸設備、管理設備等,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並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⑶從區外進入園區供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辦公用品、交通運輸工具等,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⑷從區外進入園區的原進口貨物、包裝物料、設備、基建物資等,區外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上述貨物或者物品的清單,按照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手續,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原已繳納的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不予退還。
6、從園區到區外的貨物涉及免稅的,海關按照進口免稅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
7、經園區主管海關批准,園區企業可以在園區綜合辦公區專用的展示場所舉辦商品展示活動。展示的貨物應當在園區主管
海關備案,並接受海關監管。
園區企業在區外其他地方舉辦商品展示活動的,應當比照海關對
暫時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8、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使用的機器、設備和辦公用品等,需要運往區外進行檢測、維修的,應當向園區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園區主管海關核准、登記後可以運往區外。
9、運往區外檢測、維修的機器、設備和辦公用品等不得留在區外使用,並自運出之日起60日內運回園區。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運回的,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應當於期滿前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10、檢測、維修完畢運回園區的機器、設備等應當為原物。有更換新零配件或者附屬檔案的,原零配件或者附屬檔案應當一併運回園區。
對在區外更換的國產零配件或者附屬檔案,如需退稅,由園區企業或者區外企業提出申請,園區主管海關按照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並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11、區外原進口貨物需要退運出境或者原出口貨物需要復運進境的,不得經過園區進出境或者進入園區存儲。
根據
無代價抵償貨物規定進行更換的區外原進口貨物,留在區外不退運出境的,也不得進入園區。
三對園區內貨物的監管
1、園區內貨物可以自由流轉。園區企業轉讓、轉移貨物時應當將貨物的具體品名、數量、金額等有關事項向海關進行電子數據備案,並在轉讓、轉移後向海關辦理報核手續。
2、未經園區主管海關許可,園區企業不得將所存貨物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3、園區企業可以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包括分級分類、分拆分揀、分裝、計量、
組合包裝、打膜、加刷嘜碼、刷貼標誌、改換包裝、拼裝等具有商業增值的輔助性作業。
4、申請在園區內開展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具有
企業法人資格,並在園區主管海關登記備案。園區企業所維修的產品及其零配件僅限於來自境外,檢測維修後的產品、更換的零配件以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物料等應當復運出境。
5、園區企業自開展業務之日起,應當每年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報核手續。園區主管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庫。企業有關賬冊、原始數據應當自核庫結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6、進入園區的國內出口貨物尚未辦理退稅手續的,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需要退還出口企業時,園區企業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入園區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並提供出口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未辦理
出口退稅證明,經園區主管海關批准後,可以辦理退運手續,且無需繳納
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海關已徵收出口關稅的,應當予以退還。貨物以轉關方式進入園區的,園區企業出具啟運地海關退運聯繫單後,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進境貨物未經流通性簡單加工,需原狀退運出境的,園區企業可以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已辦理出口退稅的貨物或者已經流通性簡單加工的貨物(包括進境貨物)如需退運,按照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7、除已經流通性簡單加工的貨物外,區外進入園區的貨物,因質量、規格型號與契約不符等原因,需原狀返還出口企業進行更換的,園區企業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入園區之日起1年內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退換手續。海關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更換的貨物進入園區時,可以免領出口許可證件,免徵出口關稅,但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8、園區企業需要開展危險化工品和
易燃易爆物品存儲業務的,應當取得
安全生產管理、消防、環保等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並報園區主管海關備案。有關儲罐、裝置、設備等設施應當符合海關的監管要求。
通過管道進出園區的貨物,應當配備計量檢測裝置和其他便於海關監管的設施、設備。
9、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聲明放棄的貨物外,園區企業可以申請放棄貨物。
放棄貨物由園區主管海關依法提取變賣,變賣收入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依法變賣後,企業憑放棄該批貨物的申請和園區主管海關提取變賣該貨物的有關單證辦理核銷手續;確因無使用價值無法變賣並經海關核准的,由企業自行處理,園區主管海關直接辦理核銷手續。放棄貨物在海關提取變賣前所需的倉儲等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
對按照規定應當銷毀的放棄貨物,由企業負責銷毀,園區主管海關可以派員監督。園區主管海關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辦理核銷手續。
10、因不可抗力造成園區貨物損壞、損毀、滅失的,園區企業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園區主管海關,說明理由並提供保險、災害鑑定部門的有關證明。經園區主管海關核實確認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⑴貨物滅失,或者雖未滅失但完全失去使用價值的,海關予以辦理核銷和免稅手續;
⑵進境貨物損壞、損毀,失去原使用價值但可以再利用的,園區企業可以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退運手續。如不退運出境並要求運往區外的,由園區企業提出申請,並經園區主管海關核准,根據受災貨物的使用價值進行估價、徵稅後運出園區外;
⑶區外進入園區的貨物損壞、損毀,失去原使用價值但可以再利用,且需向出口企業進行退換的,可以退換為與損壞貨物同一品名、規格、數量、價格的貨物,並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退運手續。
需退運到區外的,如屬於尚未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的,可以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退運手續;如屬已經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的,按照本條第二項進境貨物運往區外的有關規定辦理。
11、因保管不善等非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貨物損壞、損毀、滅失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⑴對於從境外進入園區的貨物,園區企業應當按照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規定,以貨物進入園區時海關接受申報之日適用的稅率、匯率,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原價值的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⑵對於從區外進入園區的貨物,園區企業應當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海關據此辦理核銷手續。
12、園區貨物不設存儲期限。
四對園區與其他監管區域往來貨物的監管
1、海關對於園區與海關
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之間往來的貨物,繼續實行保稅監管,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但貨物從未實行國內貨物入區(倉)環節
出口退稅制度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轉入園區的,按照貨物實際離境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手續,由轉出地海關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2、園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的貨物交易、流轉,不徵收進出口環節和國內流通環節的有關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