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物流園區貨物

保稅物流園區貨物就是通過保稅物流園區進出、倉儲、轉口的貨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稅物流園區貨物
  • 分類:4類
  • 詞性:名詞
  • 解釋: 進出、倉儲、轉口的貨物 
分類,貨物通關程式,統計辦法,

分類

可以分為4類:
●園區進出境貨物;
●園區進出區貨物;
●園區內貨物;
●進出園區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貨物、物品。
園區進出境貨物,是指保稅物流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
園區進出區貨物,是指保稅物流園區與境內非保稅物流園區之間進出的貨物,即從園區運往非園區和從非園區運人園區的貨物。
園區內貨物,是指進入保稅物流園區倉儲、轉口、展示的貨物。
進出園區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貨物、物品,是指運輸工具和個人進出園區攜帶的貨物、物品。

貨物通關程式

保稅物流園區的通關包括園區與境外和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貨物的報關,具體程式如下。
1.保稅物流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報關
海關對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適用進出境備案清單。但園區自用的免稅進口貨物、國際中轉貨物除外。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應當向園區主管海關申報。園區貨物的進出境口岸不在園區主管海關管轄區域的,經主管海關批准,可以在口岸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報關程式如下。
(1)境外運入園區
境外貨物到港後,園區企業及其代理人可以先提交艙單,將貨物直接運到園區,再提交“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一般情況下,不實行許可證件管理。
境外運入園區的下列貨物免稅:①園區的基建項目所需的設備、物資等;②為開展業務所需各種設備及其維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③園區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
境外運人園區的下列貨物保稅:①園區企業為開展業務所需的貨物及其包裝物料;②加工貿易進口貨物;③轉口貿易貨物;④外商暫存貨物;⑤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維修用零部件;⑥進口寄售貨物;⑦進境檢測、維修貨物及其零部件;⑧看樣訂貨的展覽品、樣品;⑨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⑩經海關批准的其他進境貨物。
(2)園區運往境外
園區貨物運往境外,免徵出口關稅,不實行許可證件管理。進境貨物未經簡單性加工,需原狀退運出境的,園區企業可以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2.保稅物流園區與境內區外進出貨物的報關
保稅物流園區與境內區外進出貨物,由區內企業或區外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區內企業在區外從事進出口貿易且不實際進出園區的,可以在收發貨人所在地的主管海關或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具體報關程式如下。
(1)園區貨物運往境內區外
園區貨物運往園區外視同進口,海關按照貨物出園區時的實際狀況,按有關規定辦理:①內銷,按一般進口貨物報關,應證交證,應稅繳稅;②用於加工貿易,按保稅加工貿易監管,提供加工貿易登記手冊(包括紙制或電子手冊),繼續保稅;③用於享受特定減免稅的貨物,按特定減免稅貨物報關,提供“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和相應的許可證件,免繳進口關稅及增值稅。
(2)境內區外貨物運入園區
區外貨物運入園區,視同出口,由區內企業或區外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應證交證,應稅繳稅。用於辦理出口退稅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的簽發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園區與其他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的貨物往來
園區與其他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問的往來貨物,繼續實行保稅監管,不予簽發退稅證明聯。
園區內儲存貨物沒有期限要求,但園區內企業自開展業務之日起,應當每年辦理報核手續,園區主管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申請之日起30天內予以核庫,企業相關賬冊和原始數據自核庫結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統計辦法

為適應海關對“保稅物流園區”監管要求,全面掌握“保稅物流中心園區”貨物的流向、流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園區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34號令),現就保稅物流園區貨物的統計辦法公告如下:
一、增設“物流園區”代碼
增設海關經營單位代碼第五位“7”,表示“物流園區”。凡設在物流園區內、在海關註冊登記並經營物流園區業務的企業,其經營單位的編碼第五位必須為“7”。
二、保稅物流園區進出境貨物
(一)貨物從境外運入保稅物流園區或從保稅物流園區運往境外時,海關作進、出口統計(海關統計制度規定不列入統計範圍的除外)。保稅物流園區進出境貨物的監管方式及代碼按照保稅區進出境貨物的監管方式填報。
(二)“物流園區進出境貨物”統計的原始資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運輸方式、原產國、最終目的國、起運國、運抵國等按實際填報。
三、保稅物流園區與境內之間進出的貨物
(一)增設運輸方式“X”,表示“從境內(指國境內特殊監管區域之外)運入園區或從保稅物流園區運往境內的貨物”,簡稱“物流園區”。
(二)當保稅物流園區與境內之間的貨物進出時,由境內企業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貿易方式根據海關實際監管方式填報;運輸方式欄為“物流園區”,代碼為“X”;起運國或運抵國為“中國”;原產國或最終目的國按照實際國別填報。海關作單項統計。
四、保稅物流園區與其他保稅物流園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及保稅物流中心(A、B型)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監管場所之間往來的貨物。
保稅物流園區與其他保稅物流園區、保稅區、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及保稅物流中心(A、B型)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監管場所之間往來的貨物,貨物出口(轉出)企業和貨物進口(轉入)企業均應同時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應填報為“保稅間貨物”(代碼1200);運輸方式為“其他”(代碼9);起運國或運抵國為“中國”;原產國或最終目的國按照實際國別填報。海關不作統計。
對於保稅物流園區與出口加工區之間往來貨物的監管方式,保稅物流園區企業應填報“保稅間貨物”(代碼1200),出口加工區企業按照出口加工區進出區的有關規定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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