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註冊登記

報關註冊登記,又稱海關註冊登記,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報關企業向海關提交規定的檔案、資料,申請報關權,經海關確認其報關資格並予以登記的制度、向海關註冊登記是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向海關報關的前提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報關註冊登記
  • 別名:海關註冊登記
註冊範圍,基本條件,登記程式,換證管理,

註冊範圍

報關註冊登記的範圍根據《報關單位管理規定》,可以向海關辦理報關註冊登記的單位有兩類:一是報關企業,二是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也稱自理報關單位)。報關企業,是指按照《報關單位管理規定》經海關準予註冊登記,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託,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業務,從事報關服務的境內企業法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是指依法直接進口或者出口貨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因此,報關單位註冊登記分為報關企業註冊登記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前者應當經直屬海關註冊登記許可後,方能辦理註冊登記,後者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關辦理註冊登記。

基本條件

根據兩類報關單位的不同性質,海關對其規定了不同的報關註冊登記條件。
對於報關企業,海關要求企業必須具備:(1)境內企業法人資格條件;(2)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50萬元;(3)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4)報關員人數不少於5名;(5)投資者、報關業務負責人、報關員無走私記錄;(6)報關業務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經驗或者報關工作經驗;(7)無因走私違法行為被海關撤銷註冊登記許可記錄;(8)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
申請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須提交下列檔案材料:(1)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申請書;(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3)企業章程;(4)出資證明檔案複印件;(5)所聘報關從業人員的《報關員資格證》複印件;(6)從事報關服務業可行性研究報告;(7)報關業務負責人工作簡歷;(8)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租賃證明。
報關企業如需要在註冊登記許可區域以外從事報關服務,根據《報關單位管理規定》應當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即跨關區分支機構,並且向擬註冊登記地海關遞交報關企業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申請。報關企業對其分支機構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報關企業每申請一項跨關區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應當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報關單位管理規定》對跨關區分支機構取得註冊登記許可也規定了相應條件。
對於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其註冊登記條件比報關企業簡單。凡是依照《對外貿易法》經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准,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境內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然人均可直接向海關辦理註冊登記,不需辦理註冊登記許可申請。

登記程式

報關註冊登記一般包括三個基本程式: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審核——頒發報關註冊登記證。
1.向海關提出申請
符合海關規定條件的企業,向海關辦理報關註冊登記,應當向海關提出書面申清,並提交規定的檔案資料。
例如,自理報關單位註冊登記時須提交以下檔案資料:
(1)自理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申清書、企業情況登記表、企業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複印件。
(3)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檔案(包括批准證書、批覆等)(外商投資企業提交)。
(4)“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5)“稅務登記證書”副本複印件:(包括國稅和地稅)。
(6)“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複印件。
(7)銀行基本賬戶開戶證明(如“開戶許可證”複印件或”開戶核准通知書”複印件等證明材料)。
(8)企業法定代人人或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9)報關專用章印模(需註明企業名稱及“報關專用章”字樣)。
(10)企業章程複印件(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交)。
(11)企業契約複印件(中外合作、合資企業提交)。
(12)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證明(如租賃契約或房產證等證明)。
(13)海關需要的其他檔案、資料。
2.海關審核
對於專業報關企業,海關根據當時、當地報關服務市場的情況,審核申辦企業各項條件是否符合開辦所規定的要求,其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能力及企業提交有關檔案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等。
對於代理報關企業,海關需要評估當時、當地報關服務巾場的情況,核實企業是否已開展經營國際運輸代理或國際運輸工具代理業務,企業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能力,企業提交有關檔案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等。
對於自理報關企業,海關審查企業有關檔案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企業註冊地址、企業的性質等,從而確認是否受理、是否符合註冊的條件。
3.頒發報關註冊登記證
海關對企業提交的檔案資料予以審核後,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準予或不予註冊登記的決定。經海關審核准予註冊登記的單位,由海關分別頒發“專業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證書”“代理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證書”或“自理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證書”,並按規定為企業編制“報關註冊編碼”,給予海關註冊登記編號(又稱經營單位代碼)。經海關註冊登記的企業,即成為報關單位,可以在規定的經營地域或口岸的範圍內開展報關業務。

換證管理

1.註冊登記時效
根據海關規定,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期限為2年;除海關另有規定外,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長期有效。
2.換證管理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收發貨人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到註冊地海關辦理換證手續。報關企業應當在辦理註冊登記許可延期的同時辦理換領報關企業報關登記證書手續。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
許可內容:
海關準予境內企業法人註冊登記為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託,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業務,從事報關服務的活動。
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11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必須依法經海關註冊登記,報關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
實施依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署令第117號)
4、海關總署2005年第18號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公告
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
申請條件:
(一)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應當具備
1、具備境內企業法人資格條件;
2、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50萬元;
3、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4、報關員人數不少於5名;
5、投資者、報關業務負責人、報關員無走私記錄;
6、報關業務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經驗或者報關工作經驗;
7、無因走私違法行為被海關撤銷註冊登記許可記錄;
8、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
9、海關監管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二)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應當具備
1、符合境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設立條件;
2、報關員人數不少於3名;
3、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
4、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5年以上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經驗或者報關工作經驗;
5、報關業務負責人、報關員無走私記錄。
(三)申請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的報關企業自身應當具備
1、報關企業自取得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註冊登記證書》之日起滿2年;
2、報關企業自申請之日起最近2年未因走私受過處罰;
3、報關企業每申請一項跨關區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應當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申請時應提交的檔案:
(一)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
1、《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申請書》(附屬檔案1);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3、企業章程;
4、出資證明檔案複印件;
5、所聘報關從業人員的《報關員資格證》複印件;
6、從事報關服務業可行性研究報告;
7、報關業務負責人工作簡歷;
8、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租賃證明;
9、其他與申請註冊登記許可相關的材料。
(二)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
1、《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申請書》(附屬檔案2);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註冊登記證書》複印件;
3、分支機構從事報關服務業可行性研究報告;
4、擬聘的報關從業人員《報關員資格證書》複印件;
5、分支機構負責人、報關業務負責人工作簡歷;
6、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租賃證明;
7、由報關企業註冊登記地直屬海關出具的該報關企業符合申請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條件的證明材料;
8、申請設立報關企業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式:
(一)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
1、申請人向所在地(以工商註冊地為準)海關遞交許可申請材料,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海關制發《受理決定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補充的,海關制發《許可申請告知書》;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海關制發《不予受理決定書》;
2、所在地海關受理申請後,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進行全面審查,並於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直屬海關;
3、直屬海關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依法制發《準予註冊登記許可決定書》或《不準予註冊登記許可決定書》,後者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許可的變更
1、報關企業及其跨關區分支機構獲得註冊登記許可後,如有名稱、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註冊地海關申請變更許可。
2、申請變更許可應當提交《報關企業(跨關區機構)註冊登記變更申請書》(附屬檔案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註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企業變更決議原件及複印件等材料。
3、註冊地海關比照註冊登記許可程式進行初審,並上報直屬海關決定。直屬海關依法審查後,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準予變更許可的書面決定。
(三)許可的延續
1、報關企業及其跨關區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期限均為2年。被許可人需要延續註冊登記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0日前向海關申請辦理許可延續手續。未按照規定申請的,海關不再接受其辦理報關業務。
2、報關企業申請延續許可應當提交《註冊登記許可延續申請書》(附屬檔案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報關業務分析、報關差錯情況及原因,《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附屬檔案5)以及海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跨關區分支機構申請延續許可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和所屬報關企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註冊登記證書》複印件。
3、註冊地海關比照註冊登記許可程式進行初審,並上報直屬海關決定。海關應當在註冊登記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審查完畢。對符合延續註冊登記許可條件和有關規定的,作出準予延續2年有效期的書面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依法為其辦理延續手續。
(四)許可的撤銷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註冊登記許可決定的直屬海關可以撤銷註冊登記許可:(1)海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註冊登記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註冊登記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註冊登記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註冊登記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註冊登記許可的其他情形。撤銷行為導致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海關依法賠償其直接損失。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登記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於註冊登記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3、撤銷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五)許可的註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依法註銷註冊登記許可:(1)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2)報關企業或其跨關區分支機構依法終止的;(3)註冊登記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註冊登記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4)因不可抗力導致註冊登記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註冊登記許可的其他情形。
辦理時限:詳見辦理程式
收費標準:不收費
受理部門:各海關企管部門、現場業務部門
辦公地址:詳見各海關辦公地址
辦公時間:詳見各海關辦公時間
聯繫電話:詳見各海關聯繫電話
附屬檔案:
1、《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申請書》
2、《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申請書》
3、《報關企業(跨關區機構)註冊登記變更申請書》
4、《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延續申請書》
5、《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
其他說明:
本指南的內容與海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不一致的,以海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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