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 CODE

CR CODE (Customs Registration Code),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中國海關辦理的註冊登記編碼。編碼數位為1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CR CODE
  • 外文名:Customs Registration Code
  • 編碼數:10
  • 收費標準: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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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

需要開展貨物進出口貿易的經營者,辦理備案登記,取得進出口經營權;
後到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證明書》。
辦理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證明書》後有10位數的註冊登記編碼。
在海關完成註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通過本單位所屬的報關員辦理報關業務,或者委託海關準予註冊登記的報關企業,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手續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證明書》。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流程:

海關審核申請單位提供註冊登記所需單證
到預錄中心預錄
申請單位持預錄好的單據提交海關初審
海關進行2級審批
以上流程,在企業申請符合海關規定,提供的單證完整有效,表格填寫無誤的情況下,需3個工作日辦理完畢。

所需材料

1.內資企業需提供的單證:
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經貿委審批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資格證書》複印件、《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 《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
2.外資企業需提供的單證:
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經貿委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印件、《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

辦理程式

註冊海關依法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形式審核,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申請材料僅存在文字性、技術性或者裝訂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且由申請人對更正內容予以簽章確認。
3、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註冊地海關向申請人出具相應的受理回執,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

辦理時限

海關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手續。

收費標準

不收取任何費用。

辦理依據

有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註冊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報關企業應當在辦理註冊登記許可延續的同時辦理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註冊登記證書》手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到註冊地海關辦理換證手續。逾期未到海關辦理換證手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註冊登記證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自動失效。

註冊登記變更、換證、註銷

註冊登記變更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辦理註冊登記變更時,應根據本企業工商註冊地址和企業性質,按照明確的受理部門和場所提交下列檔案材料:
1、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2、《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詳見附屬檔案);
3、已變更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外資企業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4、已變更的《稅務登記證》(國稅)副本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5、已變更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6、新的“報關專用章”印模(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時提交);
7、《企業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企業變更管理人員時提交)

換證手續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辦理換證手續時,應提交下列檔案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2、《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備案表》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限外商投資企業提交);
4、《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詳見附屬檔案);
5、《報關員情況登記表》;
6、《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詳見附屬檔案)。

註銷註冊登記手續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辦理註銷註冊登記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申請註銷海關註冊登記並經法人簽章的書面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原件;
3、提前終止協定、提前解散的外資企業還須提供商務部或其授權機關批准企業提前終止協定(契約)、提前解散的批准檔案的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4、協定期滿並不再續期的企業還須提供企業董事會關於不再延長企業經營期限的董事會決議的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海關總署公告 2004年 第2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取得商務部門備案登記檔案,從事貨物進出口活動的對外貿易經營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辦理報關手續,應當依法經海關註冊登記。現就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報關註冊登記事項公告如下:
一、 申請辦理報關註冊登記,應當向所在地海關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商務部門出具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二)《報關註冊登記申請書》;
(三)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
(四)稅務登記證書副本複印件;
(五)銀行開戶許可證複印件;
(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複印件;
(七)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證明;
(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九)企業契約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門對契約章程的批准檔案(限外商投資企業提交,其中外商獨資企業只提交章程);
(十)其他海關要求提交的證明檔案。
二、符合條件的,海關應予以註冊登記,並頒發《報關註冊登記證明書》。
三、已在海關辦理報關註冊登記的單位,無需重新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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