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業務經費管理暫行規定

《保密業務經費管理暫行規定》在1994.08.01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密業務經費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8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檔案內容
第一條 保密業務經費是為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用於保護國家秘密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和裝備等方面的經費,包括保密事業經費和保密技術專項經費。
為加強對保密業務經費的管理,科學合理地安排和使用經費,進一步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促進保密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保密業務經費的開支科目和範圍
(一)購置費
1、機電設備購置費:辦公用微機、複印機、印表機、錄像機等機電設備的購置費;
2、車輛購置費:業務用車輛的購置;
3、通訊設備購置費:業務用無線、有線通訊設備、器材的購置;電話總機、分機及直撥電話的初裝費(包括移機費)。
(二)消耗費
1、機電設備消耗費:上述機電設備的修理費、材料消耗費;
2、車輛消耗費:各種業務用車輛的維護保養費、修理費(包括修理用零配件、工具的購置費)、燃料及其他油料的購置費、按規定繳納的養路費、保險費、過橋費和存車費等;
3、郵電費:業務使用的長途(國際、國內)電話費、電傳及傳真費用、業務郵寄信函的郵資費和電報費。
(三)調研費
1、會議費:按規定開支的業務性工作會議的費用;
2、差旅費:在編在職人員的辦案差旅費。
(四)外事費
業務所需外事活動經費。
(五)宣傳費
1、資料費:業務用技術資料翻譯費、技術交流諮詢費以及本系統宣傳教材、業務培訓、拍攝內部資料片等宣傳費用;
2、印刷費:業務用大宗法令、檔案、資料的印刷費。
(六)科研費
立項課題項目費用、法規鑑定、規劃、論證等費用。
(七)其他經費
事業單位經費、學會會費以及不屬於以上各項的業務性開支。
第三條 預算、決算表格的填報
預決算報表要按中央級單位統一的預決算表格及時編報。在編報決算時,調研費、外事費、宣傳費和科研費列“業務費”,購置費列“設備購置費”,消耗費列“公務費”,其他經費列“其他費用”等相應科目。
第四條 保密業務經費的管理
(一)嚴格執行國家各項政策,遵守《會計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審批許可權,嚴格審批手續。各業務部門凡涉及經費開支問題,應事先向財務部門申報計畫,由財務部門進行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查批准後,方可開支經費。
(二)在經費的安排和使用上,要加強計畫性,做到有計畫、有重點、分步驟地進行業務建設,要精打細算,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三)對各種業務設備、器材等要統一歸口管理,建立購置、驗收、登記、調撥、報廢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設備管理責任制。
(四)對經費支出嚴格管理,不得隨意擴大開支範圍,不得將保密業務經費挪作它用。
第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實行。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可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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