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號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辦法》已經2016年2月5日省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20日
辦法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省
行政區域內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結合本機關、本單位涉及國家秘密的具體情況,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
(二)定期開展保密形勢、保密法律法規、保密技術防範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三)按照定密許可權和法定程式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
(四)加強國家秘密載體、涉密信息系統管理,完善保密防護措施;
(五)落實涉密人員分類管理、任(聘)用審查、保密承諾、脫密期管理等制度;
(六)對本機關、本單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規規章、落實保密責任等情況進行檢查;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保密工作職責。
第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機關、單位負責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責。
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情況應當納入年度考評和考核內容。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
第六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範圍內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七條 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定密許可權和法定程式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屬於本機關、本單位的工作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
第八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
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範圍,掌握定密程式和方法。
機關、單位應當將定密責任人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範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並採取相應保密措施。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許可權,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確定國家秘密應當作出書面記錄,註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和定密依據。
第十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應當按照保密事項範圍的規定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項範圍沒有規定具體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確定;不能確定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
國家秘密一經確定,應當同時在國家秘密載體上標註國家秘密標誌。無法標註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一條 兩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由主辦機關、單位徵求協辦機關、單位意見後,依法確定該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臨時性工作機構的定密工作,由承擔該機構日常工作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 確定國家秘密時所依據的保密事項範圍發生變化,或者泄露後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發生明顯變化的,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對該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範圍作出變更。
國家秘密變更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
第十三條 國家秘密變更後,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誌附近重新作出國家秘密標誌,並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接到通知後,應當在原國家秘密標誌附近標明變更後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第十四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
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對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範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對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十五條 除自行解密的外,國家秘密解除應當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同時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國家秘密解除後,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誌附近標註解密標誌。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六條 製作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機關、單位或者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審查合格的單位承擔,並依照有關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範圍及製作數量,編排順序號。
製作國家秘密載體過程中形成的不需歸檔的材料,應當及時銷毀。
製作國家秘密載體的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使用電子設備的應當採取防電磁泄露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條 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手續。
第十八條 傳遞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並對國家秘密載體進行包裝密封,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件單位名稱。
第十九條 使用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並嚴格限定知悉範圍;確需在辦公場所以外使用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使用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登記、簽收手續。
第二十條 複製國家秘密載體或者摘錄、引用、彙編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按照規定報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單位戳記,並視同原件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保存國家秘密載體的場所、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要求。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場所,應當將國家秘密載體存放在保密設備里。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存的國家秘密載體進行清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問題嚴重的,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維修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確需外單位人員維修的,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的人員現場監督;確需在本機關、本單位以外維修的,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 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並採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批准和攜帶手續。
第二十四條 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確保銷毀的國家秘密信息無法還原。
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並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銷毀工作機構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
第二十五條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保存,並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條 機關、單位用於記錄國家秘密載體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存、維修、攜帶和銷毀的登記簿,應當指定專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條 機關、單位被撤銷或者合併時,應當對所保存的國家秘密載體進行清理、登記、核對,移交給承擔其原職能的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並履行簽收手續。
第二十八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式、管理程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機關、本單位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機關、單位對擬公開的信息應當由承辦部門提出具體意見,經保密審查機構審查後,報分管保密審查工作的負責人審批。未經審查和批准,不得對外公開發布信息。
機關、單位應當對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作出書面記錄。
第三十條 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責任和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制止和糾正違反保密規章制度的行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前,應當清退保管使用的國家秘密載體和保密設備。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在確定、變更或者解除國家秘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予以糾正:
(一)沒有定密權的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或者有定密權的機關、單位超出許可權範圍確定國家秘密的;
(二)未按照有關保密事項範圍確定國家秘密的;
(三)未按照法定程式確定、變更或者解除國家秘密的;
(四)其他未依法確定、變更或者解除國家秘密的。
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及時糾正,並書面反饋糾正情況。
第三十四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機關、單位開展保密檢查,應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取接受檢查的機關、單位有關保密工作情況介紹;
(二)選定具體檢查對象;
(三)對檢查對象進行檢查,查閱有關保密工作材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四)指出並糾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五)匯總檢查情況,填寫檢查情況登記表;
(六)向接受檢查的機關、單位出具檢查意見,對需要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
第三十五條 接受檢查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明確的整改內容和期限進行整改,並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反饋整改情況。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接受檢查的機關、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第三十六條 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及時調查處理,並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泄密報告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報至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並依法及時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處理。跨行政區域的泄密案件,由共同的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區域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無故拖延或者拒不整改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南省〈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