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事項範圍制定、修訂和使用辦法

保密事項範圍制定、修訂和使用辦法

《保密事項範圍制定、修訂和使用辦法》,2017年國家保密局公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密事項範圍制定、修訂和使用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
  • 發布單位:國家保密局
保密事項範圍制定、修訂和使用辦法
(2017年3月9日國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1號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以下簡稱保密事項範圍)的制定、修訂和使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密事項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制定、修訂。
第三條 制定、修訂保密事項範圍應當從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以保密法確定的國家秘密基本範圍為遵循,區分不同行業、領域,科學準確劃定。
第四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應當嚴格依據保密事項範圍,規範準確定密,不得比照類推、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國家秘密事項範圍。
第五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保密事項範圍制定、修訂和使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中央有關機關負責組織制定、修訂本行業、本領域保密事項範圍,並對使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單位使用保密事項範圍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章 保密事項範圍的形式、內容
第六條 保密事項範圍名稱為“××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包括正文和目錄。
第七條 正文應當以條款形式規定保密事項範圍的制定依據,本行業、本領域國家秘密的基本範圍,與其他保密事項範圍的關係,解釋機關和施行日期等內容。
第八條 目錄作為規定的附屬檔案,名稱為“××工作國家秘密目錄”,應當以表格形式列明國家秘密具體事項及其密級、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產生層級、知悉範圍等內容。
第九條 目錄規定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應當為確定的密級。除解密時間和解密條件外,目錄規定的保密期限應當為最長保密期限。國家秘密事項的產生層級能夠明確的,知悉範圍能夠限定到機關、單位或者具體崗位的,目錄應當作出列舉。
對專業性強、彈性較大的條目或者名詞,目錄應當以備註形式作出說明。
第十條 保密事項範圍內容屬於國家秘密的,應當根據保密法有關規定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
未經保密事項範圍制定機關同意,機關、單位不得擅自公開或者對外提供保密事項範圍。
第三章 保密事項範圍的制定、修訂程式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中央有關機關應當與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商,組織制定或者修訂保密事項範圍:
(一)主管行業、領域經常產生國家秘密、尚未制定保密事項範圍的;
(二)保密事項範圍內容已不適應實際工作需要的;
(三)保密事項範圍內容與法律法規規定不相符合的;
(四)因機構改革或者調整,影響保密事項範圍適用的;
(五)其他應當制定或者修訂的情形。
其他機關、單位認為有上述情形,需要制定、修訂保密事項範圍的,可以向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中央有關機關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保密事項範圍由主管相關行業、領域工作的中央有關機關負責起草;涉及多個部門或者行業、領域的,由承擔主要職能的中央有關機關牽頭負責起草;不得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起草。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定期對起草工作進行研究會商。
第十三條 中央有關機關起草保密事項範圍,應當進行調查研究,總結梳理本行業、本領域國家秘密事項,廣泛徵求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意見。
第十四條 中央有關機關完成起草工作後,應當將保密事項範圍送審稿送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密事項範圍送審稿的說明;
(二)有關機關、單位或者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
(三)其他有關材料,主要包括所在行業、領域國家秘密事項總結梳理情況等。
第十五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事項範圍送審稿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核:
(一)形式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
(二)所列事項是否符合保密法關於國家秘密的規定;
(三)所列事項是否涵蓋所在行業、領域國家秘密;
(四)所列事項是否屬於法律法規要求公開或者其他不得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
(五)所列事項表述是否準確、規範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與其他保密事項範圍協調、銜接;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專家對保密事項範圍送審稿進行評議,聽取意見。
第十六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認為保密事項範圍送審稿需要作出修改的,應當與中央有關機關會商議定;需要進一步徵求意見的,應當徵求有關機關、單位意見;無需修改的,應當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形成保密事項範圍草案和草案說明,並啟動會簽程式。
第十七條 保密事項範圍應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中央有關機關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批准。
第十八條 保密事項範圍使用中央有關機關的發文字號印發。印發時,應當嚴格控制發放範圍,並註明能否轉發以及轉發範圍。
第四章 保密事項範圍的使用
第十九條 機關、單位定密應當符合保密事項範圍目錄的規定。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依據保密事項範圍目錄定密,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密級應當嚴格按照目錄的規定確定,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密級;
(二)保密期限應當在目錄規定的最長保密期限內合理確定,不得超出最長保密期限;目錄明確規定解密條件或解密時間的,從其規定;
(三)知悉範圍應當依據目錄的規定,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應當限定到具體單位、部門或者崗位。
第二十一條 機關、單位可以依據本行業、本領域和相關行業、領域保密事項範圍目錄,整理制定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細目),詳細列舉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具體內容、密級、保密期限(解密條件或者解密時間)、產生部門或者崗位、知悉人員以及載體形式等。
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細目),應當經本機關、本單位審定後實施,並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機關、單位對符合保密法規定,但保密事項範圍正文和目錄沒有規定的不明確事項,應當按照保密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密級鑑定,需要適用保密事項範圍的,應當以保密事項範圍的目錄作為依據;直接適用正文的,應當徵求制定保密事項範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意見。
第二十四條 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加強對本行業、本領域保密事項範圍使用的教育培訓,確保所在行業、領域準確理解保密事項範圍的內容、使用要求。
機關、單位應當將保密事項範圍的學習、使用納入定密培訓內容,確保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熟悉並準確掌握相關保密事項範圍內容,嚴格依據保密事項範圍定密。
第二十五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機關、單位使用保密事項範圍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保密事項範圍使用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機關、單位予以糾正。
第五章 保密事項範圍的解釋、清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中央有關機關應當會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事項範圍作出書面解釋:
(一)目錄內容需要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有關事項在目錄中沒有規定但符合正文規定情形,需要明確適用條件、適用範圍的;
(三)不同保密事項範圍對同類事項規定不一致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解釋的情形。
保密事項範圍的解釋和保密事項範圍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機關、單位認為保密事項範圍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保密事項範圍制定機關作出解釋。
第二十八條 保密事項範圍的解釋參照制定、修訂程式作出。除涉及特殊國家秘密事項、需控制知悉範圍的,應當按照保密事項範圍印發範圍發放。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中央有關機關應當每五年對保密事項範圍及其解釋進行一次清理,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清理,並作出繼續有效、進行修訂、宣布廢止等處理;對屬於國家秘密的保密事項範圍及其解釋,應當同時作出是否解密的決定。
第三十條 保密事項範圍部分內容宣布廢止、失效或者由其他保密事項範圍替代的,不影響該保密事項範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制定實施的保密事項範圍,沒有目錄的應當即行清理,清理之前的繼續有效,有關事項的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按照保密法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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