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辦法

《大理州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辦法》是2020年12月31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州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1日
檔案全文,解讀,

檔案全文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辦、局:
現將《大理州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大理州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理州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大理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秘密載體(以下簡稱秘密載體)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各類物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理州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秘密載體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彙編、保存、維修和銷毀等各個環節的管理。
第四條 秘密載體的保密管理,應當遵循“積極防範、依法管理、確保全全、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州、縣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密工作,是本辦法的實施主體,指導、監督、檢查機關、單位執行本辦法。
第六條 機關、單位應當設定或指定專門保密工作機構和相關人員,負責本機關、單位秘密載體的日常管理工作,並指導、監督、檢查下級機關、單位執行本辦法。
第七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本機關、單位幹部職工保密形勢和保密法律法規規章等方面的教育宣傳。
新任涉密崗位人員應當經過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的保密業務知識培訓。
第八條 記錄秘密載體製作、收發、使用、清退、銷毀的登記簿,應當指定專人保管。
第九條 機關、單位發生失泄密事件的,應及時向本行政區域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保密工作機構報告,並採取積極補救措施,不得隱瞞或延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置。
第二章 秘密載體的製作
第十條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結合實際確定本機關、單位的密級具體範圍。
第十一條 機關、單位製作秘密載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本機關、單位主要領導同意或審查批准;
(二)製作人員應當簽定保密責任書,並履行保密義務;
(三)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定點或機關、單位內的安全場所進行;
(四)製作出的秘密載體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範圍及製作數量,並編排順序號;
(五)安全保管制作中產生的階段性報廢物;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對秘密載體製作的其他規定。
製作秘密載體使用電子設備的,所使用的設備還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製作秘密載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密級;
(二)擅自擴大參與製作人員範圍;
(三)隨意增加製作數量;
(四)製作人員不得私自攜帶、拍攝和留存;
(五)其他法規規章、檔案對秘密載體製作的禁止性規定。
第十三條 紙介質記載國家秘密,草稿、修改稿、清樣需保存的,應當按照保密要求進行管理;不需要保存的,應當登記造冊,並按照保密要求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統一銷毀。
第十四條光介質、電磁介質存儲國家秘密信息的,應當標明國家秘密標誌和密級,並按照保密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秘密載體的收發和傳遞
第十五條 收發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手續,責任分明,有據可查。
第十六條 傳閱秘密載體“只能直傳、不得橫傳”,並嚴格履行傳閱登記、閱者簽名和移交手續。
第十七條 傳遞秘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不得使用普通郵政、快遞、託運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
第十八條 通過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傳遞秘密載體的,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單位名稱;
(二)包裝密封符合保密要求;
(三)選擇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線,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
(四)使用信封的,應當使用由防透視材料製作的、周邊縫有韌線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縫處應加蓋密封章或加貼密封條;使用袋子的,袋子的接縫處應當使用雙線縫紉,袋口應當用鉛志進行雙道密封;
(五)通過收件或發件單位派專車專人直接傳遞的,途中不得辦理無關事項,不得在公共場所私自停留;
(六)傳遞絕密級秘密載體,必須專人專車專送,並確保秘密載體始終處於2人以上護送者的有效控制之下。
第十九條 採用現代通信及網路等手段傳輸國家秘密信息,必須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四章 秘密載體的使用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根據秘密載體密級、制發機關要求和工作實際,確定知悉該國家秘密的人員範圍,按規定組織閱讀和使用,並詳細記錄接觸和知悉該國家秘密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機關、單位使用秘密載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告知規定知悉該國家秘密範圍以外的人員;
(二)擅自留存、拍照、記錄、摘抄、錄音、錄像等;
(三)擅自將秘密載體帶離辦公場所辦理;
(四)在機關、單位指定地點以外的其他非安全場所閱讀;
(五)通過非涉密電子設備處理、存儲、刻錄、傳輸涉密光介質、電磁介質等;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二條 複製秘密載體,應當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一)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複製、摘抄絕密級秘密載體;
(二)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複製機密級、秘密級秘密載體,但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三)履行登記手續,複製件加蓋複製機關、單位的複製戳記,並視同原件管理;
(四)不具備複製條件的,應當到當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定點複製單位複製。
第二十三條 彙編涉密載體,應當經制發機關、單位批准,不得改變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第二十四條 秘密載體不得攜帶外出。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外出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本機關、單位主要領導批准;
(二)使用專車專人護送;
(三)秘密載體始終處於攜帶者的有效控制之下;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規定的其他行為。
禁止攜帶絕密級秘密載體參加涉外活動。參加涉外活動確因需要攜帶秘密載體的,除了應當遵守前款規定之外,還應當採取安全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五條 禁止攜帶絕密級秘密載體出境。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機密級、秘密級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經主管部門批准,併到州國家保密局辦理秘密載體出境手續;經批准後方可攜帶出境,且必須採取嚴格保密防護措施。
第五章 秘密載體的保存
第二十六條 絕密級秘密載體必須登記造冊,保存在符合國家秘密標準的設備、設施中,並指定涉密人員專人管理。
機密級、秘密級秘密載體應當登記造冊,選擇安全保密的場所,配備保密設備,由涉密人員專人管理。
第二十七條 秘密載體使用完畢後,應當由負責管理的涉密人員及時將其存放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設備、設施中。
機關、單位幹部職工出差、開會等帶回的秘密載體,應當交本機關、單位負責管理的涉密人員統一登記管理,不得私自留存和銷毀。
第二十八條 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保存的秘密載體進行清查、核對,按照規定及時清退,發現問題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瞞。
第二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與負責秘密載體管理的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該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前,應當將保管的秘密載體全部清退,辦理移交手續,並實行脫密期管理。
第三十條秘密載體需要歸檔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被撤銷或合併的機關、單位,應當將秘密載體移交給承擔原職能的機關、單位或上級機關、單位,並履行移交登記、簽收手續。
第六章 秘密載體的銷毀
第三十二條秘密載體歸檔保存除外,每年應當統一銷毀,嚴禁擅自銷毀或者丟棄、買賣、轉送。
第三十三條紙介質秘密載體銷毀前,負責管理的涉密人員應當逐件清點、登記造冊,經機關、單位主要領導審核批准後,按規定送交州國家保密局集中統一銷毀。機關、單位自行銷毀少量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銷毀設備和方法,並履行相應銷毀審批和痕跡記錄手續。
第三十四條銷毀光介質、電磁介質等秘密載體,應當採取物理或化學的方法徹底銷毀,保證銷毀後不再殘留或恢復涉密信息。
第三十五條 銷毀秘密載體應當由2人以上押運和監銷。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秘密載體管理人員違反管理規定,情節輕微的,由本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所在機關、單位將其調離涉密崗位。
違反秘密載體管理規定,造成泄密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黨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機關、單位違反秘密載體管理規定,造成泄密事故的,由其所在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啟動案件查處機制,發出整改通知書;該機關、單位在接到通知書後應當積極採取措施,認真整改,徹底消除泄密隱患,並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保密工作機構作出書面整改報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大理州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州人民政府令第7號)同時廢止。

解讀

《大理州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辦法》(大政規〔2020〕5號,以下簡稱《辦法》)是對《大理州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6月5日州政府第7號令,以下簡稱“原辦法”)的修訂,《辦法》已印發,現解讀如下:
一、檔案制定依據
《辦法》制定的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二、辦法的主要措施
(一)進一步規範《辦法》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單位由原來的“所有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大中專院校、企事業單位”修改為“大理州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增加“記錄秘密載體製作、收發、使用、清退、銷毀的登記簿,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及“機關、單位發生失泄密事件的,應及時向本行政區域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保密工作機構報告,並採取積極補救措施,不得隱瞞或延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置”的規定條款。
(二)加強對秘密載體製作、收發、傳遞的監督管理。與原辦法相比,增加了“機關、單位製作秘密載體應當遵守的規定”及“機關、單位製作秘密載體不得有的行為”的規定條款,對通過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傳遞秘密載體應當嚴格遵守的規定作了明確。對原辦法中已不適用的內容進行了刪減,繼續有效的內容進行了歸併。
(三)加強對秘密載體使用、保存、銷毀的監督管理。《辦法》結合保密工作的實際需要,與原辦法相比,進一步修改完善了“機關、單位使用秘密載體不得有的行為”、“複製秘密載體應當執行的規定”以及“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遵守的規定”等條款。對秘密載體的保存場所及管理人員作出了規定。增加了“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的表述。將原辦法中“嚴禁將秘密載體作廢品出售”修改為“嚴禁擅自銷毀或者丟棄、買賣、轉送秘密載體”。依據保密法律法規,增加了“違反秘密載體管理規定,造成泄密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黨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
(四)對其他文字的修改。《辦法》對原辦法部分條款的文字還進行了修改。
三、檔案制定程式
嚴格按照《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以下簡稱212號令)之規定,履行完畢修訂工作起草程式。2020年6月,按照州人民政府《關於保留和廢止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大政發〔2020〕13號)檔案要求和州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州國家保密局成立了修訂工作小組,在深入12縣市和有關州級部門開展廣泛調研的基礎上,修訂工作小組對原辦法逐條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辦法》(初稿)。7月中旬,州國家保密局組織本單位人員對《辦法》(初稿)進行討論修改,形成了《辦法》(修改稿),並及時印發各縣市和州委保密委領導組成員單位和州政府辦公室徵求意見,共收集到意見建議40餘條,主要集中在辦法的適用範圍、失泄密事件的管理、密級的確定等10餘個方面。8月至10月州國家保密局採納了上述意見建議,再次逐條對照“一法一條例”仔細分析,認真修改,使之成為《辦法》(徵求意見稿)。10月26日至11月10日,在州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徵求社會意見,未收到反饋意見建議。11月初,州國家保密局組織專業律師、部門專家、保密專家進行專家論證,專家提出了有關秘密載體製作、秘密載體收發和傳遞、秘密載體使用等方面的15條建議,均被採納,並經修改完善後形成了《辦法》(報審稿)。11月中旬,州國家保密局法規科室通過合法性審查,並經州國家保密局領導班子研究決定後,上報州人民政府。11月27日,州政府辦公室對《辦法》(報審稿)進行了合法性審核,出具了通過合法性審核的法律意見。12月17日,經州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後,州政府辦公室按照“三統一”的要求進行了登記編號並公布。
四、檔案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說明
《辦法》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12月31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2月1日。按照212號令第二十七條“制定機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之規定,《辦法》非“暫行”“試行”規定,目前根據實際執行的需要,檔案具有相對穩定性,因此未註明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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