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解密暫行辦法

國家秘密解密暫行辦法

《國家秘密解密暫行辦法》是為了做好國家秘密解密工作,推動解密工作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而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是國家保密局2020年6月28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秘密解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28日
  • 發布單位:國家保密局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國家秘密解密暫行辦法
國家保密局2020年6月28日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國家秘密解密工作(以下簡稱解密工作),推動解密工作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的解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機關、單位應當依法開展解密工作,做到依據充分、程式規範、及時穩妥,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第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建立保密期限屆滿提醒制度,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屆滿前,及時做好解密審核工作。
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與檔案管理、信息公開相結合的解密審核工作機制,明確定密責任人職責和工作要求,做到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保密期限屆滿前必審核、信息公開前必審核、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前必審核。
第五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對本系統、本行業的解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六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機關、單位的解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糾正。
第二章 解密主體
第七條 國家秘密解密由確定該事項為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原定密機關、單位)負責。其他機關、單位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提出解密建議。
原定密機關、單位被撤銷或者合併的,由承擔其職能或者合併後的機關、單位負責解密。沒有相應機關、單位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關、單位負責解密。
第八條 多個機關、單位共同確定的國家秘密,由牽頭負責的機關、單位或者檔案制發機關、單位負責解密,同時徵求其他相關機關、單位的意見。
(決策)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性工作機構確定的國家秘密,由承擔該機構日常工作的機關、單位,或者牽頭成立該機構的機關、單位負責解密。
第九條 下級機關、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以上級機關、單位名義制發的,由上級機關、單位負責解密。下級機關、單位可以就該國家秘密提出解密建議。
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發現下級機關、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應當解密的,可以通知下級機關、單位解密或者直接予以解密。
第十條 對擬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做好解密審核工作。
對已經依法移交到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於國家秘密檔案的解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解密條件
第十一條 明確標註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的國家秘密,保密期限已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且未延長保密期限的,自行解密;解密時間為保密期限屆滿、解密時間到達或者解密條件達成之時。未明確標註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且未就保密期限作出書面通知的,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三十年、機密級二十年、秘密級十年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尚未屆滿、解密時間尚未到達或者解密條件尚未達成,經審核認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範圍調整後,有關事項不再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定密時的形勢、條件發生變化,有關事項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或者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有關事項應予公開、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符合上述情形國家秘密的解密時間為該事項公開之日或者解密通知註明之日。
第十三條 機關、單位因執行或者辦理已定密事項而產生的國家秘密,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國家秘密解密的,由此產生的國家秘密應當解密。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經審核認為,國家秘密部分內容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確有必要對該部分內容解密且不影響其他內容繼續保密的,可以進行部分解密。
第十五條 保密事項範圍明確規定保密期限為長期的國家秘密,不得擅自解密。機關、單位經審核認為確需解密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範圍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尚未解密的,該國家秘密產生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涉密事項不得解密。原定密機關、單位認為該相關事項符合解密條件,確有必要解密且解密後不影響國家秘密保密的可以解密。
國家秘密已經解密,但該國家秘密產生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涉密事項泄露後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該相關事項不得解密。
第四章 解密程式
第十七條 國家秘密保密期限屆滿前,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對其進行審核,並履行下列程式:
(一)擬辦。承辦人依據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對某一具體的國家秘密是否解密、何時解密、全部解密或者部分解密、解密後是否作為工作秘密、能否公開等提出意見,作出書面記錄(參見附屬檔案1),報定密責任人審核。
(二)審定。定密責任人對承辦人意見進行審核,作出決定,簽署具體意見。機關、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定密責任人審核之前增設其他審核把關、論證評估程式。
(三)通知。定密責任人作出解密決定後,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對是否解密,以及解密後作為工作秘密或者予以公開等情況作出說明。解密通知可以單獨發布或者以目錄形式集中發布。
審核記錄應當歸檔備查。
第十八條 國家秘密解密後正式公布的,機關、單位可以不作書面通知。
第十九條 只標註密級沒有標註保密期限的國家秘密,經審核決定按原密級繼續保密或者決定變更密級後繼續保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秘密變更程式重新確定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並在書面通知中說明該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的起算時間。沒有說明起算時間的,自通知印發之日起計算。
延長保密期限使累計保密期限超過保密事項範圍規定的,應當報制定該保密事項範圍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批准,中央和國家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對涉密程度高、涉及面廣、內容複雜的國家秘密,機關、單位可以就解密事宜組織論證、評估,提出意見建議,供定密責任人參考。
論證、評估意見應當記入解密審核記錄,或者作為解密審核記錄附屬檔案一併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秘密有關內容涉及其他機關、單位的,應當就解密事宜徵求其他機關、單位的意見。
徵求意見情況應當記入解密審核記錄,或者作為解密審核記錄附屬檔案一併歸檔保存。
第二十二條 國家秘密產生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涉密事項應當與國家秘密一併進行解密審核,同時作出書面記錄。
第五章 解密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秘密解密後,原定密機關、單位,使用以及保管該事項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在原國家秘密標誌附近作出相應標誌(參見附屬檔案2)。無法作出相應標誌的,應當以其他方式對解密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可以建立已解密事項統一發布或者查閱平台,在適當範圍內集中發布已解密事項目錄或者內容。
第二十五條 國家秘密事項已解密,但符合工作秘密條件的,應當確定為工作秘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公開。
機關、單位公開已解密事項,應當履行相關審查程式;公開已解密事項,不得保留國家秘密標誌。涉密檔案資料公開形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機關、單位應當將本機關、本單位解密情況納入國家秘密事項統計範圍,每年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下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年度解密工作情況納入定密工作情況報告範圍,每年向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2010年10月1日保密法修訂施行前產生的國家秘密,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組織進行解密審核,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解密條件的,予以解密;解密後符合工作秘密條件的,確定為工作秘密進行管理;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重新履行定密程式,並及時做好書面通知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國家秘密審核表
附屬檔案2:國家秘密解密章和變更章

內容解讀

嚴格落實解密審核制度推動實現國家秘密動態管理
——訪國家保密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
為做好國家秘密解密工作,推動解密審核工作常態化、規範化,國家保密局近日印發《國家秘密解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解密的原則、主體、條件、程式和解密後的管理等作出規定。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國家保密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
記 者:就解密工作制定出台專門辦法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負責人:解密是定密管理的重要環節和重要內容。制定出台《辦法》是全面落實解密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動機關單位依法依規做好解密工作的客觀需要。
一是保密法律法規關於解密制度的規定需要進一步細化。2010年保密法確立了定期審核、自行解密等基本解密制度。2014年保密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對解密的條件和程式作出了規定。這些法律法規規章,為解密工作開展提供了總的依據和遵循,但總體來看,這些規定還不夠系統、操作性不夠強,需要通過專門規定加以細化、落實。
二是解密工作的現實需要對出台專門辦法提出了要求。國家秘密“只定不解”“重定輕解”“一定終身”等問題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仍較為突出,需要通過專門規定對解密制度落實提出明確要求。與此同時,隨著依法治密工作的深入推進,機關單位集中解密審核工作穩步開展,亟須出台專門辦法加強指導,提升解密工作規範化水平。
三是解密試點工作積累的成功經驗值得總結推廣。2018年以來,在國家保密局組織開展的解密試點工作中,試點省(區、市)、中央和國家機關積極探索、勇於創新,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和成功做法,取得了明顯成效。有必要對試點工作經驗進行總結提煉,將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規範,為各地區各部門共同做好解密工作提供具體依據。
記 者:機關單位開展解密工作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負責人:《辦法》根據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基本原則,結合解密工作實際提出:機關單位應當依法開展解密工作,做到依據充分、程式規範、及時穩妥,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依法開展”是總要求。這是保密法“依法管理”原則在解密工作中的具體體現,也是依法治密工作要求的題中應有之義。“依法開展”要求機關單位將解密工作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確保主體、條件、程式、標誌等方面工作都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依據充分、程式規範、及時穩妥”是對“依法開展解密工作”的進一步闡釋。其中“依據充分”是指機關單位開展解密工作要經過充分的研究和論證,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程式規範”是指國家秘密解除要遵循一定的程式,包括擬辦、審定、通知和發布等。“及時穩妥”要求機關單位開展解密工作既要注意時效性,在保密期限屆滿前完成解密審核工作;又要注意審慎穩妥,充分考慮國際國內形勢發展變化,以及相關事項解密對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的影響,避免不應解密而解密。
“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是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針,也是解密工作的指導原則。機關單位開展解密工作要統籌處理好保密與公開的關係,既要確保國家秘密絕對安全,避免將應該保密的事項擴大知悉範圍,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又要避免將不應保密的事項保密,損害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做到該保的保住、該公開的公開。
記 者:為更好地做好解密工作,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哪些審核機制?
負責人:為推動保密法規定的定期審核制度落地,《辦法》對機關單位建立解密審核工作機制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建立保密期限屆滿提醒機制。定期審核制度落實的關鍵在於“定期”。多年來,機關單位圍繞如何落實定期審核要求進行了許多探索。從解密試點情況看,建立保密期限屆滿提醒制度,由機關單位指定的專門機構或者藉助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屆滿前進行提醒,督促及時做好解密審核工作,是非常有效的做法。
二是建立與檔案管理、信息公開相結合的解密審核工作機制。解密工作與檔案管理、信息公開等工作關係密切、相互交織。結合解密試點工作經驗,《辦法》提出了建立健全與檔案管理、信息公開相結合的解密審核工作機制的要求,以切實提高解密工作效率,統籌做好各項工作,減少機關單位工作負擔。
總的來看,機關單位建立上述工作機制,就是要實現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保密期限屆滿前必審核、信息公開前必審核、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前必審核的要求。在此基礎上,機關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研究建立適合自身工作特點、行之有效的解密工作機制,推動保密法各項解密制度貫徹落實。
記 者:誰承擔解密主體責任?涉及機構調整的機關單位,如何明確解密責任主體?
負責人:機關單位對自己確定的國家秘密承擔解密責任,這就是大家通常所說的“誰定密、誰解密”。從機關單位外部看,國家秘密解密由確定該事項為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負責,其他機關單位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提出解密建議。從機關單位內部看,國家秘密解密由確定該事項為國家秘密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其他部門或者機構可以提出意見建議。
2018年以來,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深入推進。《辦法》充分考慮這一情況,就機關單位合併、分立、撤銷後的解密主體作出規定。明確原定密機關單位被撤銷或者合併的,由承擔其職能或者合併後的機關單位負責解密。沒有相應機關單位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關單位負責解密。
記 者:國家秘密解密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負責人: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等對國家秘密解密的條件作出了規定。《辦法》對上位法規定的解密條件進行了梳理,主要包括:
1.自行解密的條件。2010年保密法修訂施行後產生的國家秘密,明確標註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的,如果保密期限已經屆滿、解密時間已經到達或者解密條件已經達成,並且原定密機關單位沒有通知延長保密期限的,符合自行解密條件。沒有明確標註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的,原定密機關單位沒有就保密期限作出書面通知的,按照絕密級30年、機密級20年、秘密級10年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這裡“國家另有規定的”,主要包括保密事項範圍規定為“長期”的事項;有關機關,如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等明確規定非經審核不得解密的事項;有關部門對解密工作有明確規定和要求的;等等。
2.提前解密的條件。國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屆滿前、解密時間到達前或者解密條件達成之前,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對其進行解密審核。經審核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解密:一是保密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範圍調整後,有關事項不再屬於國家秘密的;二是定密時的國際國內形勢、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有關事項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三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有關事項應予公開、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派生事項的解密條件。機關單位因執行或者辦理已定密事項而產生的國家秘密,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國家秘密解密的,由此產生的國家秘密應當解密。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國家秘密沒有解密的,由此產生的國家秘密不得解密。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2010年10月1日保密法修訂施行前產生的國家秘密,原定密機關單位都應當進行解密審核。對經審核認為符合《辦法》規定的解密條件的,予以解密;符合工作秘密條件的,應當確定為工作秘密進行管理;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重新履行定密程式,並及時做好書面通知等相關工作。
記 者:解密應當履行什麼程式?
負責人:《辦法》對上位法規定的解密程式進行了細化,規定國家秘密解密的,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履行下列程式。
1.擬辦程式。機關單位解密工作承辦人依據相關規定,對某一具體的國家秘密是否解密、何時解密、全部解密或者部分解密、解密後是否作為工作秘密、能否公開等提出意見,作出書面記錄後報定密責任人審核。
2.審定程式。機關單位定密責任人對承辦人意見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解密等決定,簽署具體意見。機關單位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定密責任人審核之前增設其他審核把關、論證評估程式。
3.通知程式。定密責任人作出解密決定後,機關單位作出書面通知,將解密或者不予解密,以及解密後作為工作秘密或者予以公開等決定告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書面通知可以單獨發布,也可以以目錄形式集中發布。
機關單位應當對解密審核程式作出記錄,記載相關人員、解密依據和理由、是否解密的決定等,並將書面記錄歸檔備查。對於《辦法》沒有規定,但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等上位法明確規定了的解密程式和管理要求,機關單位應當嚴格執行。
記 者:已解密事項可以直接公開嗎?經過解密審核的事項公開前還需進行保密審查嗎?
負責人:國家秘密解密後有的可以公開,有的需要作為工作秘密管理。為提高工作效率,《辦法》將解密後是否作為工作秘密、能否公開等一併納入解密審核過程,並要求機關單位及時就相關情況進行通知。對於國家秘密事項已解密,但符合工作秘密條件的,應當確定為工作秘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公開。對解密後可以公開的,機關單位可以通過正式公布等方式予以公開,或者通過書面通知告知相關機關單位和人員。
對本機關、本單位已經解密但沒有明確能否公開的事項,在公開前應當履行信息公開審查程式,查看是否涉及工作秘密等不宜公開的內容。對已解密的不屬於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機關單位需要公開的,應當徵得原定密機關單位的同意。這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的明確要求,也是更好維護信息安全的體現。
記 者:在解密工作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保密工作機構承擔哪些職責?
負責人:《辦法》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機關單位的解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糾正。在具體工作中,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機關單位解密工作的指導,做好《辦法》等法規政策解讀,及時協調解決遇到的問題;將《辦法》落實情況納入督促檢查範圍,對解密審核職責履行不到位,造成國家秘密泄露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及時匯總統計本行政區域年度解密工作情況,按年度向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機關單位是解密工作責任主體,機關單位法定定密責任人對本機關單位解密工作負總責。在機關單位內部,保密工作機構是負責指導和監督解密工作的部門,應當完善工作流程,細化管理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集中解密審核工作,會同檔案管理、信息公開等部門建立解密工作長效機制等,推動解密制度貫徹落實。
記 者:在解密工作中,中央和國家機關應當做好哪些工作?
負責人:中央和國家機關產生的國家秘密,是地方各級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的重要來源。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時、規範解密,對各地區各部門的保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具體工作中,中央和國家機關應當切實履行解密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各項解密管理要求,及時做好集中解密審核、書面通知等工作,以實際行動引領示範各地區各部門解密工作的開展。
同時,《辦法》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加強系統、行業解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提出了要求,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對本系統、本行業的解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記 者:您對機關單位貫徹落實《辦法》有何建議?
負責人:《辦法》的出台為機關單位全面落實解密制度,穩妥做好解密工作提供了具體的、可操作的依據。作為解密責任主體,機關單位要結合實際,認真執行《辦法》各項規定,並以《辦法》施行為契機,認真組織開展解密審核工作,推動實現解密審核制度規範化、常態化。
一要高度重視,2020年是“十三五”時期全國保密事業發展規劃收官之年,也是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實現保密工作轉型升級第一步戰略目標的攻堅之年。認真執行《辦法》規定,依法依規清理審核應當解密的事項,是如期完成黨中央關於保密工作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聚焦短板弱項、夯實保密管理基礎的具體體現。機關單位要從全局和長遠的高度切實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主動抓好《辦法》實施和解密審核等各項工作。
二要嚴格履責。將《辦法》規定的解密制度轉化為實實在在的工作成效,關鍵在於不折不扣地落實主體責任。機關單位要切實樹立責任意識,深入開展《辦法》內容的學習教育,準確領會和把握各項解密要求,不斷提高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依法依規解密的能力和水平。要結合解密工作開展,進一步壓實定密責任人解密審核責任,明確時間步驟、提出具體要求,嚴格履行審核批准工作流程,依法依規做好解密記錄和書面通知等工作。
三要形成機制。解密工作是一項需要長期堅持、久久為功的工作。機關單位要藉助《辦法》施行有利契機,推動形成領導高度重視、保密工作機構牽頭、業務部門主抓的良好工作氛圍。要及時鞏固解密工作成果,建立健全定期審核解密工作長效機制,推動解密審核工作常態化,實現國家秘密動態管理。
(轉載自《保密工作》雜誌202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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