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行業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

存儲過國家秘密和行業秘密信息的計算機媒體不能降低密級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菸草行業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
  • 根據: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
  • 目的:保護菸草行業計算機信息系統
  • 施行:發布之日起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三章 涉密信息及發布審查制度,第四章 涉密媒體,第五章 涉密場所,第六章 系統管理,第七章 獎懲,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菸草行業計算機信息系統處理的國家秘密和行業秘密安全,根據國家保密局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菸草行業採集、存儲、處理、傳遞、輸出國家秘密和行業秘密信息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第三條 本規定與《菸草行業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規定》共同構成對菸草行業計算機信息系統、網路系統的安全、保密方面的管理規定。
第四條 國家局保密委員會主管國家局機關及行業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工作。國家局菸草經濟信息中心在國家局保密委員會領導下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行業內各級保密工作機構主管本部門、本地區行業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工作,同級信息中心或主管信息(計算機)工作的部門在同級保密工作機構領導下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規劃和建設計算機信息系統,須同步規劃落實相應的保密措施,並報經上級保密工作機構批准。涉密級別比較高的,必須報經國家局保密委員會批准。
第六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開發、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保密要求和規範。
第七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應配置國家保密局批准使用的保密專用設備,防泄密、防竊密。所採取的保密措施應與所處理信息的密級要求相一致。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聯網應當採取系統訪問控制、數據保護和系統安全保密監控管理等技術措施;使用者須按照規定的訪問控制,不得越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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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包含絕密級信息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原則上只能單機存儲,且須有防電磁泄漏措施,並不得聯網傳輸。

第三章 涉密信息及發布審查制度

第十條 涉密信息指國家秘密和涉及行業政策、計畫、商業及技術的行業秘密。
第十一條 涉密信息和數據必須按照保密規定進行採集、存儲、處理、傳遞、使用和銷毀。
第十二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處理、傳遞、輸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應的密級標識,且密級標識不得與正文分離。?
第十三條 國家秘密和行業秘密信息不得在與國際網路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和傳遞;未經國家局保密委員會批准,國家秘密不得在與行業網路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和傳遞。
第十四條 行業秘密需要在行業網路上傳輸時,必須報經上級保密工作機構批准,並必須採取信息加密等安全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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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信息發布採取審查制度。審查工作由同級保密工作機構根據有關專門規定負責執行。

第四章 涉密媒體

第十六條 存儲國家秘密和行業秘密信息的計算機媒體,應按所存儲信息的最高密級標明密級,並按相應密級的檔案進行管理,並應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不再使用的,須徹底地、不可恢復地銷毀媒體中存儲的涉密信息,並經同級保密工作機構檢查批准後,才能退出計算機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 存儲過國家秘密和行業秘密信息的計算機媒體的維修應在同級保密工作機構的監控下進行,保證所存儲的國家秘密和行業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列印輸出涉密檔案,須經同級保密工作機構批准,並按相應密級的檔案進行管理。

第五章 涉密場所

第二十條 涉密信息處理場所應遠離外事活動場所,並根據涉密程度和有關規定設立控制區,未經同級保密工作機構批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第二十一條 涉密信息處理場所的物理安全要求應符合國家有關保密標準,包括應採取相應的防電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條 涉密信息處理場所應定期或者根據需要進行保密技術檢查。

第六章 系統管理

第二十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管理實行領導負責制,由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單位的主管領導負責本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工作,並指定有關機構和人員具體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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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根據系統所處理的信息涉密等級和重要性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嚴格遵照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級保密工作機構負責依照有關法規和標準對本單位、本地區行業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保密技術檢查。?
第二十六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系統安全保密管理人員應經過嚴格審查,報上級保密工作機構批准,並定期進行考核和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保密工作機構應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的保密培訓,並定期進行保密教育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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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計算機信息系統泄密後,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上級保密工作機構報告。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對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應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由保密工作機構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經保密工作機構審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泄露國家秘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進行處理;泄露行業秘密,依據國家局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保密委員會負責對本規定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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