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範市、縣(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徵收、使用行為,杜絕“以收代建”現象,遏制易地建設費違規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黑龍江省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30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範市、縣(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徵收、使用行為,杜絕“以收代建”現象,遏制易地建設費違規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黑龍江省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範市、縣(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徵收、使用行為,杜絕“以收代建”現象,遏制易地建設費違規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黑龍江省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範...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
第十三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本條例規定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有償使用費等,應當作為人民防空專項經費。人民防空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事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提留或挪作他用,保證...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保證戰時順利地展開反空襲鬥爭,根據《人民防空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哈爾濱、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大慶、雞西、鶴崗、雙鴨山、伊春是我省國家級防空重點...
第二十五條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報廢處理所需經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從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費中列支,其它人民防空工程報廢處理所需經費由工程隸屬單位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列支。第二十六條 凡為平時使用而進行的工程改造和裝修所經費,由使用...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通過招、投標方式擇優選擇監理單位,也可通過考察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和監理業績擇優選擇監理單位。第五條本規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1987年8月31日吉政發〔1987〕103號)第一條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充分發揮人防工程在城市建設和經濟建設中的作用,加強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和管理...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屬行政管理職能,是指由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十條 投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優惠政策。利用外資修建和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執行利用外資進行人民防空建設的有關規定。第十一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
第八條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地上部分用地,屬於國有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撥,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第九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設應當保證戰時的使用效能和平時的開發利用。
第四條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各級人民防空部門統一管理,並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級計委、建委、財政、物價、土地、規劃、城建、銀行等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第五條修建防空地下室,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合理布局...
第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應當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以減輕國家負擔,增強人民防空建設的發展能力,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第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應當堅持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
第八條 由主管人防工作的行政部門制訂和組織實施人防工程建設計畫,協同有關部門審查防空地下室的設計,並檢查其實施情況。第九條 新建城區、居住小區、舊城改造區(片)、經濟開發區及對外出租轉讓的城市區域等,應當按人防規定進行規劃,...
規定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人防辦字(2004〕第67號)各軍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現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條例 (2009年1月10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2009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建設和管理,有效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
規定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11月2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推進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設定、職責和任務,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要求及維護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使用,適應未來戰爭需要,充分發揮社會和經濟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民防空工程設施(以下簡稱人防工程設施)是指以...
確定為重要經濟目標的責任單位應成立人民防空機構或指派專人負責人民防空工作。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六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必須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執行。縣城規劃區內人防工程的建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
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民眾防空組織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防空地下室工程按照國家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標準,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建設。第九條 城市公共綠地、廣場、地下交通幹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民防空工程設施(以下簡稱人防工程設施)是指以各種形式投資建設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大中型平戰結合地下工程和口部偽裝房、管理房及工程附屬設施。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切人防工程設施的建設、管理和...
李旭光:佳木斯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 宋寶榮:佳木斯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黨組成員、地下過街工程管理處主任 機構職責 (一)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履行領導本單位、本系統黨建工作的主體責任,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的位置、平時和戰時的用途,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建設規劃與城市建設規劃相結合的要求,綜合確定。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
由於缺少統一規劃,缺乏經驗,加上技術力量不足,這些工程一般幅員較小,質量較差,現統稱為早期工程。隨著時間的推移,人防工程建設逐步走上了正規化、科學化的軌道,我國已經建成了一大批質量高、幅員大、效益好的平戰兩用工程,人防工程...
《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人防建設有關政策的規定》在1992.05.16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人防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加強人民防空建設,推動西北地區人防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人民防空建設是國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