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範市、縣(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徵收、使用行為,杜絕“以收代建”現象,遏制易地建設費違規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黑龍江省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30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縣(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非生產性建築)的建設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建三江管委會依照縣(市)標準和要求執行。
第三條 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設費徵收管理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保障、城鄉建設、財政、市場監管、發展與改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人防工程相關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區域內和重要經濟目標區域內建設的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批准減、免、緩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條 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築面積的2-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築,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的2-5%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幅度具體劃分為:市規劃區內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膠全建築面積的3%修建;縣(市)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的2%修建。
(四)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迎盼拘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第七條 按規定應當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必須與民用建築項目同步規劃、配套建設嬸套笑。防空地下室的設計由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對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戰時用途進行確定。
第八條 按規定應修建防紙抹察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建設項目,應當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驗收的或未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辦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手續的建設項目,建設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九條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厚捆旋及時報告屬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限期由建設單位負責補修,補修後經驗收仍不合格的,由建設單位按規定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十條 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確因下列條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設的,建設單位可以提出申請,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築面積和規定的標準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一)採用樁基且樁基承台頂面埋置深度小於3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淨高)的;
(二)按規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築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於修建的;
(四)因棵危催院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採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第十一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費標準
(一)市收取標準: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330元。
(二)縣(市)收取標準: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40元。
第十二條 符合易地建設條件,以下建設項目可以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一)確認屬於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棚戶區改造屬於安置住房部分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屬於商品房和門市房部分全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二)駝蘭道乘對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全額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對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減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三)新建幼稚園、學校教學樓、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築,減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四)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五)因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後按原面積恢復的民用建築,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六)公檢法業務用房和中國小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和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十三條 不得將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
第十四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應當用於防空地下室的工程建設或人民防空工程的加固改造、搶險回填、維護管理及大中型單建平戰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第十五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屬於預算內資金,應當全額上繳國庫,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對人民防空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徵收使用和財務管理工作接受同級財政、市場監管、發展和改革、審計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擅自批准減、免、緩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擅自減、免、緩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建防空地下室或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並建議有關部門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對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生效。

印發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佳木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佳木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

解讀

人民防空工程是戰時掩蔽人員、物資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要場所,是實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質基礎。為保障我市人防工程依法依規建設,結合我市實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黑龍江省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佳木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一、制定《規定》的背景和過程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人防系統調查整頓重要批示精神和省紀委監委相關要求,填補我市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無章可循的空白出台本規定。依據規範性檔案出台的相關規定,市人防辦成立了《規定》編制組,組織業務人員收集資料,研究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開展調研,形成了《規定》徵求意見稿。市人防辦以函的形式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採納其合理化建議修改完善後進行了事前合法性審查,最終形成了本《規定》。
二、制定《規定》法律依據
《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黑龍江省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國家4部委〈關於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等國家、省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三、主要內容
《規定》總計19條:第1至5條明確了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範圍和建築性質以及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明確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應共同做好人防工程相關建設管理工作;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批准減免緩建防空地下室。第6至9條規定了防空地下室建設要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配套建設;規定了防空地下室建設標準、抗力等級、戰時用途等內容;規定了應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築,未經人防部門批准,建設部門不予辦理驗收備案。第10至11條明確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設的範圍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取費標準。第12條規定了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建設項目,國家、省減免易地建設費相關規定。第13條明確了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將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減免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第14至16條規定了易地建設費支出範圍,並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第17至18條明確了部門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四、《規定》主要解決的問題和採取的措施
1、《規定》主要解決的問題:一是規範建設,杜絕已收代建明確人防工程易地建設的條件,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減免政策。對於新建民用建築按規定“應建必建”,解決我市人均掩蔽面積與國家、省規定的面積差距較大問題。二是規範徵收,杜絕隨意減免。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招商引資、棚戶區改造等名義減、免、緩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規定》的出台填補我市人防工程建設和易地建設費徵收管理使用相關規定的空白,打破我市人防工程建設無章可循的局面,讓我市人防工程建設步入法治軌道。三是規範使用,杜絕違規支出。明確易地建設費的使用範圍,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以支付人員工資、辦公經費等擠占、截留和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2、《規定》採取的措施:一是銜接了法律規章間的要求。《規定》新增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國家、省對特殊建設項目減免的新規定,並做好與國家、省新政策執行的銜接,對於符合國家規定的減免項目嚴格把關。二是強化了防空地下室建設的監管明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申請條件,對不符合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加強監管,明確了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範圍,通過加強項目審批的監督達到強化審批的目的。三是強化部門責任。加強與規劃、建設部門聯動機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緩建防空地下室。形成部門聯動的審批管理體系,層層把關,杜絕建設項目漏建防空地下室。四是明確人防部門工作人員職責對於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加強監管,強化依法履職意識,承擔項目審批的主體責任,促進工作效率和質量提高,保質按時完成任務。
(一)採用樁基且樁基承台頂面埋置深度小於3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淨高)的;
(二)按規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築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於修建的;
(四)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採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第十一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費標準
(一)市收取標準: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330元。
(二)縣(市)收取標準: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40元。
第十二條 符合易地建設條件,以下建設項目可以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一)確認屬於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棚戶區改造屬於安置住房部分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屬於商品房和門市房部分全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二)對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全額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對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減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三)新建幼稚園、學校教學樓、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築,減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四)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五)因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後按原面積恢復的民用建築,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六)公檢法業務用房和中國小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和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十三條 不得將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
第十四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應當用於防空地下室的工程建設或人民防空工程的加固改造、搶險回填、維護管理及大中型單建平戰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第十五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屬於預算內資金,應當全額上繳國庫,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對人民防空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徵收使用和財務管理工作接受同級財政、市場監管、發展和改革、審計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擅自批准減、免、緩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擅自減、免、緩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建防空地下室或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並建議有關部門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對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生效。

印發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佳木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佳木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

解讀

人民防空工程是戰時掩蔽人員、物資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要場所,是實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質基礎。為保障我市人防工程依法依規建設,結合我市實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黑龍江省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佳木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一、制定《規定》的背景和過程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人防系統調查整頓重要批示精神和省紀委監委相關要求,填補我市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無章可循的空白出台本規定。依據規範性檔案出台的相關規定,市人防辦成立了《規定》編制組,組織業務人員收集資料,研究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開展調研,形成了《規定》徵求意見稿。市人防辦以函的形式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採納其合理化建議修改完善後進行了事前合法性審查,最終形成了本《規定》。
二、制定《規定》法律依據
《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黑龍江省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國家4部委〈關於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等國家、省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三、主要內容
《規定》總計19條:第1至5條明確了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範圍和建築性質以及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明確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應共同做好人防工程相關建設管理工作;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批准減免緩建防空地下室。第6至9條規定了防空地下室建設要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配套建設;規定了防空地下室建設標準、抗力等級、戰時用途等內容;規定了應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築,未經人防部門批准,建設部門不予辦理驗收備案。第10至11條明確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設的範圍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取費標準。第12條規定了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建設項目,國家、省減免易地建設費相關規定。第13條明確了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將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減免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第14至16條規定了易地建設費支出範圍,並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第17至18條明確了部門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四、《規定》主要解決的問題和採取的措施
1、《規定》主要解決的問題:一是規範建設,杜絕已收代建明確人防工程易地建設的條件,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減免政策。對於新建民用建築按規定“應建必建”,解決我市人均掩蔽面積與國家、省規定的面積差距較大問題。二是規範徵收,杜絕隨意減免。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招商引資、棚戶區改造等名義減、免、緩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規定》的出台填補我市人防工程建設和易地建設費徵收管理使用相關規定的空白,打破我市人防工程建設無章可循的局面,讓我市人防工程建設步入法治軌道。三是規範使用,杜絕違規支出。明確易地建設費的使用範圍,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以支付人員工資、辦公經費等擠占、截留和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2、《規定》採取的措施:一是銜接了法律規章間的要求。《規定》新增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國家、省對特殊建設項目減免的新規定,並做好與國家、省新政策執行的銜接,對於符合國家規定的減免項目嚴格把關。二是強化了防空地下室建設的監管明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申請條件,對不符合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加強監管,明確了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範圍,通過加強項目審批的監督達到強化審批的目的。三是強化部門責任。加強與規劃、建設部門聯動機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緩建防空地下室。形成部門聯動的審批管理體系,層層把關,杜絕建設項目漏建防空地下室。四是明確人防部門工作人員職責對於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加強監管,強化依法履職意識,承擔項目審批的主體責任,促進工作效率和質量提高,保質按時完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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