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伊金霍洛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伊金霍洛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金霍洛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辦公地址:伊金霍洛旗阿勒騰席熱鎮辰元大廈A座6樓、7樓、8樓
  • 性質:政府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全旗經濟形勢,提出全旗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旗人民政府委託向旗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旗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旗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全旗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旗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四)組織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市價格收費政策,提出旗價格調控目標;組織制定調整自治區、市委託旗管理的商品服務和收費標準;負責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依法查處全旗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六)承擔規劃全旗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負責審核並上報由國家、自治區、市審批(核准)的重大建設項目。審核申報中央、自治區、市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涉外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全旗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最佳化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建議。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擬定全旗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有關問題;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八)研究提出全旗能源開發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能源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起草有關能源開發的政策規定;負責能源開發統計調度、預測預警、能源信息發布,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負責全旗能源開發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九)負責全旗煤炭、電力(含核電)、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相關審批管理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審核上報全旗能源固定資產投資(產業升級)項目;指導協調農村牧區能源開發工作;配合核電相關工作。
(十)組織實施國家石油儲備規劃、計畫;掌握旗內外石油旗場供求變化,提出旗內石油儲備訂貨、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和審核石油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十一)承擔組織編制全旗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組織擬訂全旗區域協調發展和西部大開發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綜合協調全旗開發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
(十二)承擔全旗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全旗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旗糧食和食糖等儲備。
(十三)負責全旗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全旗社會發展政策規定,研究提出促進全旗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四)負責全旗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全旗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五)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定全旗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
(十六)起草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政策規定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和指導全旗招投標工作。組織擬訂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市國民經濟動員政策、規劃、計畫的措施辦法,組織實施全旗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七)承擔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責任,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和全旗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自治區、市和全旗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八)承辦旗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及管理單位文電處理、會務、秘書、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機關及管理單位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及管理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承擔新聞宣傳和信息引導工作;承擔機關有關政策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和指導招投標工作;承擔局內招投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管理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管理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發展規劃股
提出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功能區規劃,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全旗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組織擬訂全旗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建議;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和礦產資源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土地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功能區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革命老區、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計畫;協調落實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綜合協調全旗開發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分析研究和協調解決全旗工業、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全旗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提出直接融資的政策建議,按分工審核申報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參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工作,牽頭推進全旗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參與上市企業的推薦審核。
(三)國民經濟綜合股(產業協調股)
監測分析全旗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和預警;研究總量平衡,提出經濟調節的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開展巨觀調控政策評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目標和相關政策建議;提出全旗重要物資儲備政策建議,擬訂並協調全旗重要物資儲備計畫;組織研究和提出全旗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戰略及政策建議。研究全旗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全旗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社會事業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監測和分析旗內外市場狀況,承擔全旗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糧食、棉花、食糖、食鹽、化肥等儲備;擬定全旗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分析全旗全社會資金平衡,做好發展規劃和財稅金融政策的統籌協調;分析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
(四)固定資產投資股(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監測分析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投資結構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起草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政策規定草案;安排旗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全旗工程諮詢業發展。組織擬定全旗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協調解決全旗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五)農村牧區經濟股
分析研究全旗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牧區經濟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全旗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畜牧業、林業、水利、氣象、生態、農牧業產業化等發展規劃、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組織協調實施。
(六)交通和能源股
統籌全旗交通運輸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全旗交通運輸現狀,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提出專項基金和預算內投資意見。研究擬訂全旗能源開發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承擔全旗能源開發統計、預測預警工作;研究能源開發重大問題;起草能源開發管理有關政策規定;承擔能源開發綜合業務;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承擔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推動能源開發標準實施;承擔石油、天然氣(含管道)開發管理工作,審核石油天然氣建設重大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旗石油儲備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承擔全旗煤炭開發、煤層氣、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立項審查工作;審核申報煤炭項目,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田(煤礦)滅火、煤礦瓦斯防治和利用等工作。
承擔全旗電力開發規劃管理工作;擬訂火電(含熱電聯產、煤矸石等綜合利用電站)、核電、電網等發展開發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審核申報電力建設重大項目;配合核電有關工作。承擔全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開發規劃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牧區能源發展;組織擬訂新能源、水能、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核申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設重大項目。
(七)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股
分析研究全旗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問題;組織擬訂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全旗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旗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全旗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
(八)社會發展股
研究提出全旗社會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建議,組織擬訂和協調全旗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全旗社會事業建設,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核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建設項目。研究分析全旗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
(九)價格和收費管理股
監測分析價格形勢,擬定全旗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措施,負責修訂全旗價格管理目錄、價格預警、價格宣傳等工作;負責組織制訂和調整旗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監督和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旗價格政策的執行;組織重要商品的成本和市場調查工作;指導全旗價格監督檢查、價格反壟斷、價格行政複議。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旗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服務性價格(收費)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組織實施國家關於收費改革方案;承擔全旗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服務價格(收費)管理責任;擬訂自治區、市委託旗管理範圍內的收費標準和辦法;擬訂並實施治理亂收費辦法。
(十)價格認證辦公室
接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的委託,對其因辦理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案件所涉及的財產物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價格進行鑑定。接收各類市場主體、或者公民的委託,對其因生產經營、契約簽訂、抵押質押、理賠索賠、實物應稅、物品拍賣、資產評估、財產分割、工程審價、清產核資等活動所涉及的財產物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價格進行認證以及調定價前的可行性論證。
(十一)重點建設項目稽察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全旗重點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旗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自治區、市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問題,按照國家、自治區、市和旗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人員編制

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
另核定機關後勤工作人員事業編制2名。
伊金霍洛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