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民族事務委員會

伊金霍洛旗民族事務委員會

根據鄂爾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伊金霍洛旗結構改革方案》和伊金霍洛旗印發的《伊金霍洛旗結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伊金霍洛旗民族事務委員會是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列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序列。掛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牌子,歸口旗委統戰部領導。

伊金霍洛旗民族事務委員會貫徹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市委關於民族工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旗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族工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金霍洛旗民族事務委員會
  • 辦公地址:辰元大廈A618辦公室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規章,組織開展民族理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調查研究,擬訂全旗民族工作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政策規定,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貫徹落實。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監督辦理涉及少數民族權益的事項,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參與協調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三)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領域的實施、銜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少數民族特色村寨(鎮)建設等工作。對部門的民族工作和蒙古語言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監督檢查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全旗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依法履行民族事務管理職能,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和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
  (六)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發展、搶救、保護、傳承工作。承擔蒙古語言文字的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市面用文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譯、出版、報刊、廣播影視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對外宣傳工作。
  (八)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負責文電、信息、應急、機要、檔案、保密、信訪維穩、接待、財務、採購、車輛管理、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會議活動管理和重要會議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單位重要會議決定事項及領導交辦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聯繫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參與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參與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協調配合其它民族工作,少數民族重大敏感網路輿情問題的處置工作,幹部日常管理工作。
  (二)綜合業務股
  1.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少數民族事業政策措施。負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普及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規範性文字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辦民族成份管理相關工作。承擔組織、協調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研究民族關係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指導和協調涉及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2.承擔民族工作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的具體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塔布烏蘭蒙古族公墓管理工作和民間信仰管理工作。
  3.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專項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工作。參與協調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少數民族特色村寨(鎮)建設工作。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和扶貧工作。負責少數民族培訓、參觀、考察工作。組織協調民族經濟工作領域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有關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科技、新聞出版等社會事業發展有關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定期舉辦重大民族文化活動和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開展民族之間的文化藝術合作與交流等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
  (三)蒙古語言文字工作管理股
  開展蒙古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發展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族語言文字法規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學習使用蒙古語言文字表彰獎勵的具體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推進全旗蒙古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工作。研究提出蒙古語言文字信息化發展建議措施,協調蒙古語言文字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負責行政審批業務的辦理,在許可權範圍內,負責社會市面用文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審批和備案。負責蒙古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發展、搶救、保護、傳承工作。指導蒙古語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譯、出版、報刊、廣播影視和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人員編制

旗民族事務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7名。設主任1名(兼任旗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3名。
旗民族事務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主任:弓雨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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