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格爾旗民族事務委員會

準格爾旗民族事務委員會

準格爾旗民族事務委員會是準格爾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準格爾旗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牌子,歸口旗委統戰部領導。

準格爾旗民族事務委員會貫徹上級關於民族工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旗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族工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準格爾旗民族事務委員會
  • 辦公地址:準格爾旗大路新區建業大廈1號樓
現任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現任領導

付裕 準格爾旗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法律法規、規章,組織開展民族理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調查研究,協助有關部門起草全旗民族工作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規範性檔案,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督促檢查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貫徹落實。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監督辦理涉及少數民族權益的事項,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參與協調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三)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少數民族特色村寨(鎮)建設等有關工作。對有關部門的民族工作和蒙古語文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監督檢查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全旗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依法履行民族事務管理職能,協助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和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
(六)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發展、搶救、保護、傳承工作。承擔蒙古語言文字的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市面用文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譯、出版、報刊、廣播影視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族工作領域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對外宣傳工作。
(八)協助有關部門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完成旗委、旗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民委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擔聯繫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負責少數民族培訓、參觀、考察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
(二)民族蒙古語言文字綜合業務股
協助有關部門擬訂少數民族事業政策措施。負責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辦民族成份管理相關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研究民族關係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指導和協調涉及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承擔民族工作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少數民族特色村寨(鎮)建設等有關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工作和扶貧工作。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有關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科技、新聞出版等社會事業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定期舉辦重大民族文化活動和承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開展民族之間的文化藝術合作與交流等工作。在許可權範圍內,組織協調清真食品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旗蒙古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和發展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族語言文字法規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承辦學習使用蒙古語言文字表彰獎勵的具體工作。指導推進全旗蒙古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工作。研究提出蒙古語言文字信息化發展建議措施,協調蒙古語言文字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推進蒙古語言文字信息資源的利用和共享,組織推進蒙古語言文字信息技術的推廣普及套用。監督檢查自治區審定通過的蒙古語名詞術語的推廣使用。指導協調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譯、出版、報刊、廣播影視工作。開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學術交流和調查研究。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全旗蒙古語文翻譯等業務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承擔旗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業務的辦理,負責社會市面用文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審批和備案;負責民族成份變更的初審和備案;負責蒙漢文牌匾製作廠家資格認定和備案。

人員編制

旗民族事務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5名,設主任1名(兼任旗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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