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內政辦發電(2007)35號)要求,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檢查組,於2007年7月25日至28日對全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情況進行了檢查,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關於在大慶前檢查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有關情況的報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對照報告中所提出的問題,認真加以整改,以促進我區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健康開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大慶前檢查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有關情況報告》的通知
-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 號:內政辦字(2007)231號
- 發布日期:2007-9-4
執行日期:2007-9-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關於在大慶前檢查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有關情況的報告
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 2007年9月4日
自治區人民政府: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內政辦發電(2007)35號,以下簡稱35號檔案)要求,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會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工商行政管理局、檢察院等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於2007年7月25日至28日對全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情況進行了檢查。本次檢查採用抽查的方式進行,抽查的主要地區和單位是呼和浩特市區、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齊鎮、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薛家灣鎮、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烏蘭花鎮、包頭市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希拉穆仁鎮等市鎮,呼和浩特體育場、內蒙古國際會展中心、內蒙古展覽館、烏蘭夫紀念館、蒙古風情園、烏蘭夫故居等大慶期間重要活動場所,蒙牛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內蒙古銷售分公司、中國移動內蒙古分公司、神華集團準能公司等中直及自治區大型企業,呼和浩特白塔國際機場、呼和浩特火車站、呼和浩特長途汽車站、內蒙古飯店、呼和浩特新城賓館、鄂爾多斯市成吉思汗陵旅遊區、包頭市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希拉穆仁旅遊區、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格根塔拉旅遊區等重點服務行業和旅遊景點。檢查的重點是社會市面用文蒙漢文並用及其是否規範的情況,視窗服務行業使用蒙古語言文字的情況。現具體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35號檔案要求,各盟市、各部門於2007年7月10日之前將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報送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截至目前,已報送材料的盟市有包頭市、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市、烏海市、滿洲里市;已報送材料的直屬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有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直屬機關工委,國家統計局內蒙古調查總隊,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計廳、國土資源廳、地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內蒙古社會科學院,內蒙古大學,內蒙古工業大學和中國農業銀行內蒙古分行。
(二)大部分地區和部門在接到35號檔案後都進行了社會市面用文蒙漢文並用工作的自查自糾,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土默特左旗察素齊鎮、準格爾旗薛家灣鎮、四子王旗烏蘭花鎮、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希拉穆仁鎮的社會市面用文均整齊規範;呼和浩特長途汽車站不僅所有的室內外文字標識都做到蒙漢文並用,還配備了多名蒙漢兼通的工作人員,極大地方便了蒙古族民眾的出行;土默特左旗察素齊鎮採取社會市面用文工作分片包乾制度,四大班子的所有正副職領導每人負責鎮內一條街道的社會市面用文蒙漢文並用工作,誰管理的街道出現問題追究誰的責任,這一措施有效推動了社會市面用文蒙漢文並用的規範化;中國移動內蒙古分公司不僅在製作統一標識時規範使用蒙古文,還配備了蒙古語話務員,為廣大蒙古族手機用戶提供了蒙古語服務。
二、存在問題
部分直屬機關、中直企業、大型企業和一些視窗服務單位不能認真執行我區的民族語文政策法規。如:呼和浩特市民政部門在大慶前製作的便民道路指示牌只有漢字沒有蒙古文字,雖經多次協調仍未更換;中國石油內蒙古銷售分公司找出種種藉口,在所屬加油站“中國石油”標識上不加蒙古文,經有關部門多次協調仍不貫徹執行我區關於社會市面用文蒙漢文並用的法規和政策;呼和浩特白塔國際機場、呼和浩特火車站、呼和浩特新城賓館的部分室外文字標識和所有室內文字標識都沒有做到蒙漢文並用,在服務行業用語方面既沒有蒙古語廣播也沒有懂蒙古語的工作人員為顧客提供服務。另外,自治區著名註冊商標名稱中,絕大多數都只有漢文沒有蒙古文,如伊利、蒙牛等商標,這些做法既違反了自治區的有關法規和政策,也不能體現我區的民族特色。
三、幾點建議
(一)在社會市面用文方面,建議對能夠嚴格執行自治區的民族語文法規政策的地區和部門,予以表彰;對於在我區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而不重視、不執行我區有關法規政策的,予以通報批評,並通過媒體予以曝光,責令其限期改正,同時加強督促檢查,不斷促進工作。
(二)在服務行業配備蒙漢兼通人員方面,建議自治區出台有關政策,規定各大企業事業單位在招聘人員時,為蒙漢兼通人員劃出一定比例,保證蒙漢兼通人員在企事業單位發揮其應有的積極作用,以保障民族語言文字政策在各行各業的全面貫徹落實,保障公民使用蒙古語言文字的權利,使蒙古語言文字在全社會得到尊重和健康發展。
(三)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民族語言文字政策,全面落實《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及有關政策規定,建議自治區成立由有關部門組成的“自治區蒙古語文工作領導小組”,對蒙古語言文字工作進行有效的領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加快法制化進程,為建設美麗富裕、繁榮和諧的內蒙古做出應有的貢獻。
專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