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煤炭增產保供穩價工作實施方案》是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關於煤炭增產保供穩價的系列決策部署和有關會議精神,統籌做好我市煤炭產運銷各項工作,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等部門《關於加快做好釋放煤炭先進產能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1〕702號)、《國家能源局關於做好當前煤炭穩產穩供工作的通知》(國能發煤炭〔2022〕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303號)、《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炭增產有關工作的通知》(內能煤運字〔2022〕340號)等精神,結合鄂爾多斯市實際制定的方案。由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4月29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爾多斯市煤炭增產保供穩價工作實施方案
- 印發機關: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
- 印發日期:2022年4月29日
- 發文字號:鄂府發〔2022〕61號
印發信息,方案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鄂爾多斯市煤炭增產保供穩價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發〔2022〕61號
各旗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
《鄂爾多斯市煤炭增產保供穩價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方案全文
鄂爾多斯市煤炭增產保供穩價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關於煤炭增產保供穩價的系列決策部署和有關會議精神,統籌做好我市煤炭產運銷各項工作,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等部門《關於加快做好釋放煤炭先進產能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1〕702號)、《國家能源局關於做好當前煤炭穩產穩供工作的通知》(國能發煤炭〔2022〕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303號)、《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炭增產有關工作的通知》(內能煤運字〔2022〕340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全面貫徹國家、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煤炭增產保供穩價各項決策部署,以增產量、保供應、保全全、穩價格為主線,凝聚各方力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採取各種必要措施,加快釋放煤炭產能,堅決完成國家、自治區下達的煤炭保供任務,為全國全區煤炭保供作出應有貢獻。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市場主體原則。堅持以市場化手段引導煤炭企業穩定煤炭供應,按照“公平交易、合理定價、依法經營”的原則,全市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積極與終端用煤客戶企業簽訂中長期契約並主動做好產運銷銜接,保障煤炭穩定供應和價格平穩。
(二)堅持政府統籌原則。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統籌協調作用,加強市場監管、產銷量統計、協調對接等工作,及時研究解決產能釋放、煤炭保供、穩定價格等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倒買倒賣”等違法違規行為,有效維護煤炭市場平穩運行。
(三)堅持安全第一原則。把保全全作為最基本底線,嚴格復工復產驗收,對不符合安全條件、達不到安全標準的煤礦,決不允許開工。強化安全生產監管,嚴查嚴管超層越界、私挖盜採等違規行為,加大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力度,確保在安全的基礎上保供,在保供的大局中保全全。
(四)緊持綠色環保原則。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堅持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協同推進”的重要要求,落實“雙碳”目標,以能源結構轉型引領帶動產業結構轉型,建設國家現代能源產業基地。
三、組織機構
為促進全市煤炭行業增產保供穩價工作,市人民政府決定成立鄂爾多斯市煤炭增產保供穩價工作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研究解決煤炭增產穩產、產能核增、復工復產、保供穩價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統籌調度,加強部門間溝通和對接;全面加快煤礦產能釋放和保供穩價工作有序推進,具體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杜匯良 市長
副組長:蘇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長
孔繁飛 副市長
劉鳳雲 副市長
張眾志 市人民政府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成 員:陳 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韓 濤東勝區區長
王小平 達拉特旗旗長
蘇日嘎拉圖準格爾旗旗長
吳 雲 伊金霍洛旗旗長
希 尼 烏審旗旗長
張仲平 杭錦旗旗長
王國泉 鄂托克旗旗長
楊穎新 鄂托克前旗旗長
黃伯韡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霍勵平 市能源局局長
馬二喜 市自然資源局局長
賈玉寶 市林業和草原局局長
蘇雅拉圖 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王水雲 市交通運輸局局長
王 帥 市水利局黨組書記
武占寬 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韓玉光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陶安良 市公安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能源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局局長霍勵平兼任,負責領導小組日常事務,協調溝通各有關部門,統籌推進全市煤礦復工、增產、保供、穩價工作。
四、工作任務和措施
(一)重點任務
1.充分釋放煤炭產能。立足我市煤炭產能及供應現狀,認真梳理全市煤礦生產銷售情況,找準癥結、綜合施策,加快各項手續辦理,積極推動煤炭企業復工復產,做到“應復盡復、應產盡產”。落實煤炭日產量目標為:準格爾旗不低於115萬噸/日、伊金霍洛旗不低於72萬噸/日、東勝區不低於35萬噸/日、達拉特旗不低於23萬噸/日、鄂托克旗不低於24萬噸/日、烏審旗不低於15萬噸/日、鄂托克前旗不低於6萬噸/日。
2.積極挖潛增產保供。嚴格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關煤炭增產保供政策和要求,全力以赴抓生產、穩運行、保供應,推動全市煤炭企業與發電供熱和化工企業簽訂中長期供煤契約。在已開展的增產保供基礎上,認真完成國家下達自治區的9省區4540萬噸進口煤應急保障中長期契約補簽工作,並嚴格按照契約履約兌現。
3.努力穩定市場價格。立足以煤為主的基本國情,認真落實國家煤炭保供穩價政策,綜合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完善煤電價格傳導機制,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推動煤、電上下游協調高質量發展。
4.全力保障安全生產。認真落實煤礦和選煤廠安全生產三年行動計畫,壓實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制定執法計畫和檢查方案,嚴格監管執法檢查,進一步健全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實現“應復盡復、能產盡產”,全力保障企業安全生產。
5.堅守生態環保底線。持續推動綠色低碳發展,以“全面達標、全力創標、全部利用”為核心,堅持綠色、高效開採,推動矸石、瓦斯、礦井水等達標排放、循環利用,落實環保目標責任制,杜絕污染事件發生,不斷改善礦區生態環境,推動生產礦井全部進入國家綠色礦山名錄。
(二)具體措施
1.加快煤礦優質產能釋放(未達產煤礦45座,附屬檔案1)
對證照齊全合法有效並具備正常生產條件的煤礦要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組織滿負荷生產,根據年度計畫科學規劃布局、最佳化開採方式,加快釋放優質產能,依法推進礦井達產達效。對正在剝離土方還未出煤的煤礦要科學組織生產,合理制定剝離計畫,加快工程作業,儘快釋放產量。(市能源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和草原局、市生態環境局、各旗區人民政府配合)
2.推動停產煤礦復工復產(計畫復工煤礦15座,附屬檔案2)
全面梳理排查停工停產煤礦企業,分門別類查找原因。針對因安全隱患、搬遷補償、開工備案等問題臨時停產的煤礦,多部門聯動協同解決,要“一礦一策”制定方案,千方百計幫助企業復工復產,全力提高煤礦復工率。針對資源枯竭、涉法涉訴或矛盾糾紛嚴重等問題長期停產煤礦,要通過多種渠道協調解決或整合關閉,處置殭屍企業。(市能源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和草原局、市生態環境局、各旗區人民政府配合)
3.加快推動煤礦各類手續辦理協調解決煤礦林草及用地問題(受用地問題影響的煤礦69座,附屬檔案3;技改及手續不全煤礦17座,附屬檔案4)
一是分類梳理煤礦存在的用地問題,積極協調國家、自治區儘快出台相關用地政策,並逐一建立台賬,加強工作指導,及時細化措施,有針對性的協調辦理林草等臨時用地手續,儘快釋放有效產能。二是積極推進技改及手續不全煤礦加快採礦許可、安全設計、環評、水土保持、驗收備案等各類手續辦理,爭取儘快開復工和試運轉,儘早實現合法合規生產。(市自然資源局牽頭,市能源局、市林業和草原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各旗區人民政府配合)
4.推動核增批覆煤礦加快手續辦理,爭取再核增一批具備生產條件又有核增需求的煤礦(具備核增潛力煤礦38座,附屬檔案5)
2021年9月份以來,全市共有五批次106座煤礦列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增名單,截至目前僅有19座煤礦(新增產能3880萬噸/年)完成批覆手續,另有70座煤礦完成現場核查,待自治區出具產能擴增批覆。剩餘17座煤礦要抓緊編制生產能力核定報告、產能置換方案等要件材料,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按照核增產能組織生產,邊生產邊辦理核增產能手續。另外,再梳理一批生產條件好、具備產能核增潛能煤礦,形成台賬逐級上報,努力爭取再核增。(市能源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和草原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各旗區人民政府配合)
5.抓好煤炭中長期契約簽訂履約監管
充分發揮煤炭中長期契約的“壓艙石”“穩定器”作用。各旗區、各有關部門要壓實監管責任,加強組織保障,強化支持指導,嚴格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電〔2021〕365號檔案中“核定產能30萬噸/年以上煤炭企業契約簽訂量達到自有資源量的80%以上,2021年9月份以來核增產能的保供煤礦核增部分全部簽訂電煤中長期契約;發電供熱用煤的中長期供需契約要實現100%全覆蓋”的要求,有序推動中長期契約簽訂工作,確保轄區內煤礦、電力企業簽足、簽實中長期契約,並認真抓好已簽訂中長期契約的履約調度和監管。對未達到簽訂比例、契約簽訂不規範、要素不齊全、未執行“基準價+浮動價”價格機制、未按要求錄入全國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及履約率不達標等問題的企業要進行約談,視情況可採取必要懲戒措施,督促整改落實,確保2022年煤炭中長期契約足額簽訂、按約履行。(市能源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稅務局、各旗區人民政府配合)
6.全面完成9省區進口煤應急保障中長期契約補簽工作(9省份進口煤應急保障煤源任務分配,附屬檔案6)
堅決落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做好進口煤應急保障中長期契約補簽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區能源保障工作領導小組《關於請做好9個省份進口煤應急保障中長期契約補簽有關工作的通知》(內能煤運字〔2022〕451號)精神,統籌各旗區煤源、煤質及運輸等實際情況,由準格爾旗(2100萬噸)、伊金霍洛旗(1480萬噸)、東勝區(600萬噸)、達拉特旗(310萬噸)和烏審旗(50萬噸)具體負責落實此次煤源保障任務。承擔保供任務的旗區能源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專人負責,結合實際情況及時將保供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煤礦企業,積極、熱情的對接相關保供省區,嚴格按照規定完成中長期契約補簽工作。(市能源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稅務局、各旗區人民政府配合)
7.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
嚴格落實國家煤炭保供穩價政策要求,加強企業自律,規範價格行為,全面落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303號)和《關於開展2022年煤炭中長期契約簽訂履約專項核查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21〕365號)要求,確保坑口煤炭中長期契約價格不超過確定的合理區間,對價格虛高的煤炭企業及時約談整改。同時,進一步加強監測報告,及時做好政策宣傳解讀,促進煤炭價格穩定運行在合理區間。對個別企業通過成立子公司或以其它形式變相規避視窗指導價的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追查追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稅務局、市能源局、各旗區人民政府配合)
8.執行煤炭保供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堅持底線思維,充分認識建立能源保供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重要性、嚴肅性,堅決壓實煤炭保供穩價各方責任,嚴格落實能源行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確保報告事項及時準確真實,針對可能出現的能源減產減供短供繼供風險要及時協調解決,建立重大事項未報告追責問責機制,不折不扣落實好能源保供各項工作。(市能源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和草原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各旗區人民政府配合)
9.健全煤炭物資運輸協調保障機制
充分利用我市科技物流平台,統籌做好疫情、低溫雨雪極端天氣及其它特殊時期的煤炭物資運輸保障和調度服務工作,必要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運輸保障,與交通部門加強溝通協作,開拓運煤專線公路運輸“綠色通道”,提高煤炭等能源物資運輸車輛中轉效率。(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能源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氣象局、各旗區人民政府配合)
10.全面加強煤炭物流智慧型化建設
充分利用市交通運輸局開發的“鄂爾多斯智慧物聯科技平台”,通過整合貨運物流企業、貨車司機、生產廠礦企業等信息資源,加強線上調度、線上預約、礦口免排隊、簡化結算流程、疫情常態化防控等智慧型化推廣套用。已完成平台接入的煤炭物流經營單位,通過平台完成疫情申報和遠程排隊,經系統核驗和現場核驗後,方可進入貨場裝卸拉運。未完成平台接入的煤炭物流經營單位、未進行疫情申報和遠程排隊的車輛禁止進入貨場裝卸拉運。(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能源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各旗區人民政府配合)
11.提升煤炭儲備能力建設
督促新建、技改煤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儲煤能力,確保新建、技改煤礦儲煤能力達到7天以上設計產量。指導煤礦、洗(選)煤廠建立健全煤炭庫存制度,進一步完善煤炭儲備設施,努力增加庫存煤儲備,確保煤礦可用庫存不低於正常產量的3-7天,確保突發情況下煤炭供應平穩有序。鼓勵發電供熱等重點用煤企業與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簽訂代儲、互保協定,滿足應急保供要求。(市能源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各旗區人民政府配合)
12.統籌協調煤礦生產經營與環境治理相結合
堅持走資源利用率高、生態環境破壞少、經濟效益好的可持續發展道路,明確企業的主體責任,在礦產資源開採中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進一步最佳化礦井水排放、煤矸石治理、粉煤灰治理和道路環境整治等方面的綜合治理,努力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切實加強礦區環境保護。(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能源局、市應急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各旗區人民政府配合)
13.持續加強日常監測和應急調度
建立煤炭保供工作檯賬,加強監測調度和日常監管,每日調度轄區能源生產供應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可能出現的煤炭減產減供短供斷供風險,並制定詳細保供計畫和應急預案,切實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市能源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統計局、市應急管理局、各旗區人民政府配合)
14.常態化做好疫情防控、安全生產和能源保供
全面壓實安全生產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主體責任,堅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煤炭行業疫情防控八項措施,依法有序組織安全穩定增產,切實做到安全生產、疫情防控和煤炭增產保供三者有機結合,為保障全國煤炭穩定供應作出鄂爾多斯應有的貢獻。(市能源局牽頭,市衛生和健康委員會、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各旗區人民政府配合)
五、相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國家、自治區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關煤炭保供各項部署,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強化大局意識,把煤炭增產穩供作為當前最重要任務抓緊抓實。各旗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職責分工定人員、定任務、定時間、定要求,全力以赴做好煤炭增產保供穩價各項任務。
(二)強化工作措施,嚴格責任落實。各旗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圍繞各自職能職責,全面壓實壓緊監管責任,要抽調專人,成立工作服務機構,主動下沉一線,及時解決煤炭生產供應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嚴格落實煤炭保供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確保各項任務按期推進,全力保障煤炭持續穩定生產供應,促進全市煤炭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三)加強銜接配合,實現協調聯動。要加強統籌協調,完善協調聯絡工作機制,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對煤炭增產穩價及重點保供工作實行“日調度”,提升工作效率。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圍繞本方案,對涉及煤炭保供方面的重大事項或工作中遇到的跨部門、跨領域問題要及時溝通對接,研究採取針對性措施,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四)加強輿情引導,全面做好宣傳。密切關注社會輿情和熱點,結合全市能源保供工作實際,認真做好信息發布,穩定市場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加強新聞媒體正面宣傳導和權威信息發布,為推動全市能源行業和諧穩定發展營造正面、積極的社會輿論氛圍。
內容解讀
政策解讀:《關於印發鄂爾多斯市煤炭增產保供穩價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依據: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等部門關於加快做好釋放煤炭先進產能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1〕702號)、《國家能源局關於做好當前煤炭穩產穩供工作的通知》(國能發煤炭〔2022〕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303號)、《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炭增產有關工作的通知》(內能煤運字〔2022〕340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二、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全面貫徹國家、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煤炭增產保供穩價各項決策部署,以增產量、保供應、保全全、穩價格為主線,凝聚各方力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採取各種必要措施,加快釋放煤炭產能,堅決完成國家、自治區下達的煤炭保供任務,為全國全區煤炭保供做出應有貢獻。
三、工作原則:(一)堅持市場主體原則;(二)堅持政府統籌原則;(三)堅持安全第一原則;(四)緊持綠色環保原則。
四、組織機構:成立鄂爾多斯市煤炭增產保供穩價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解決煤炭增產穩產、產能核增、復工復產、保供穩價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統籌調度,加強部門間溝通和對接;全面加快煤礦產能釋放和保供穩價工作有序推進。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能源局,辦公室主任由霍勵平兼任。主要負責領導小組日常事務,協調溝通各有關部門,統籌推進全市煤礦復工、增產、保供、穩價工作。
五、工作任務和措施
(一)重點任務:1.充分釋放煤炭產能。落實煤炭日產量目標為:準旗115萬噸/日、伊旗72萬噸/日、東勝35萬噸/日、達旗23萬噸/日、鄂旗24萬噸/日、烏審旗15萬噸/日、鄂前旗6萬噸/日。2.積極挖潛增產保供。認真完成國家下達自治區的9省區4540萬噸進口煤應急保障中長期契約補簽工作,並嚴格按照契約履約兌現。3.努力穩定市場價格。落實國家煤炭保供穩價政策,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完善煤電價格傳導機制,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4.全力保障安全生產。5.堅守生態環保底線。
(二)具體措施
1.加快煤礦優質產能釋放。
2.推動停產煤礦復工復產。
3.加快推動煤礦各類手續辦理協調解決煤礦林草及用地問題。
4.推動核增批覆煤礦加快手續辦理,爭取再核增一批具備生產條件又有核增需求的煤礦。
5.抓好煤炭中長期契約簽訂履約監管。嚴格按照國家發改委有關要求,確保轄區內煤礦、電力企業簽足、簽實中長期契約,並認真抓好已簽訂中長期契約的履約調度和監管。
6.全面完成9省區進口煤應急保障中長期契約補簽工作。統籌各旗區煤源、煤質及運輸等實際情況,由準格爾旗(2100萬噸)、伊金霍洛旗(1480萬噸)、東勝區(600萬噸)、(達拉特旗310萬噸)和烏審旗(50萬噸)具體負責落實此次煤源保障任務。
7.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嚴格落實國家煤炭保供穩價政策要求,規範價格行為,確保坑口煤炭中長期契約價格不超過確定的合理區間,對價格虛高的煤炭企業及時進行約談整改。
8.執行煤炭保供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針對可能出現的能源減產減供短供繼供風險要及時協調解決,建立重大事項未報告追責問責機制,不折不扣落實好能源保供各項工作。
9.健全煤炭物資運輸協調保障機制。統籌做好疫情、低溫雨雪極端天氣及其他特殊時期的煤炭物資運輸保障和調度服務工作。
10.全面加強煤炭物流智慧型化建設。充分利用由鄂爾多斯市交通運輸局開發的“鄂爾多斯智慧物聯科技平台”,通過整合貨運物流企業、貨車司機、生產廠礦企業等信息資源,加強線上調度、線上預約、礦口免排隊、簡化結算流程、疫情常態化防控等智慧型化推廣套用。
11.提升煤炭儲備能力建設。
12.統籌協調煤礦生產經營與環境治理相結合。
13.持續加強日常監測和應急調度。建立煤炭保供工作檯賬,每日調度轄區能源生產供應情況,針對可能出現的煤炭減產減供短供斷供風險要及時協調解決。
14.常態化做好疫情防控、安全生產和能源保供。
六、相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二)強化工作措施,嚴格責任落實;(三)加強銜接配合,實現協調聯動;(四)加強輿情引導,全面做好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