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宣部/人事部發布,生效時間為1990年04月0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 發布日期:1990-04-01
  • 生效日期:1990-04-01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宣部/人事部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宣部/人事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4-01
【生效日期】1990-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門專業,也是一門科學。企業思想政治工作是在企業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完成生產經營和各項任務的重要保證。為了建設一支精幹、穩定的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隊伍,更好地發揮思想政治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切實加強和改進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化企業改革,促進企業發展,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是根據企業的特點和需要設定的專業工作崗位。
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的名稱和檔次為:政工員、助理政工師、政工師、高級政工師。高級政工師為高級專業職務,政工師為中級專業職務,助理政工師、政工員為初級專業職務。
第三條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實行評聘分開、擇優聘任的原則。在全民所有制企業中專職從事黨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凡符合條件的,均可參加評聘。受聘擔任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擔任其他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享受同等的工資福利和其它待遇。
第二章 任職資格條件
第四條企業參加評聘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的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忠於黨,忠於社會主義事業;掌握一定的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和相關的專業知識,具備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應職責的實際能力;思想品德優良,能夠以身作則,密切聯繫民眾。
第五條政工員。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報政工員:
一、了解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本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勝任本崗位的工作。
三、大學專科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其它學歷,從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第六條助理政工師。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報助理政工師:
一、比較熟悉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本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能認真地在自己工作範圍內運用和貫徹。
二、比較熟悉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則、優良傳統和中國革命史等知識及中國國情,具有從事本職工作的實際能力和經驗。
三、聯繫民眾,能幫助民眾解決一般思想認識問題,並有一定的工作實績。
四、獲得碩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證書,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政工員工作2年以上;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政工員工作4年以上;其它學歷,從事政工員工作5年以上。
第七條政工師。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報政工師:
一、熟悉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本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並能結合實際較好地加以運用和貫徹。
二、懂得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則、優良傳統及歷史、教育、法律等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本職業務,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實踐經驗,並有較好的工作實績。
三、密切聯繫民眾,能獨立在民眾中進行宣傳、講解工作,有較強的口頭、文字表達能力和組織能力,能起草本職工作範圍內的檔案、文章。
四、獲得博士學位,從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獲得碩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證書,擔任助理政工師職務2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擔任助理政工師職務4年以上;其它學歷,擔任助理政工師職務7年以上。
1978年以後參加工作的,要求基本掌握1門外語。
第八條高級政工師。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報高級政工師:
一、比較系統地掌握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本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能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處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對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則、優良傳統及國內外有關的新情況、新經驗有較深的研究,具有比較系統的歷史、教育、法律等知識,有比較豐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經驗,善於做民眾工作,在民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三、具有較強的研究、寫作和口頭表達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過重要報告、文章,在省、部級以上報刊發表過有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論文或有專著。
四、能組織、指導完成重要的綜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務,並有突出的工作實績。
五、獲得博士學位,擔任政工師職務2年以上;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擔任政工師職務5年以上;其它學歷,擔任政工師職務10年以上。
1978年以後參加工作的,要求掌握一門外語。
第九條個別確有真才實學,工作實績顯著者,可以不受學歷和進入專業職務時間的限制,破格申報相應專業職務。
第三章 職務設定和職責
第十條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各檔次的結構比例和限額,應在國家規定的專職思想政治工作人員數額內,根據企業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後執行。對高級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數額要嚴格控制,小型企業一般不設定高級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
第十一條企業設定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要根據各自不同的工作崗位,規定明確的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職責範圍應包括:工作範圍、任務、許可權、完成任務的要求和必須履行的責任與義務。
第四章 資格評審和職務聘任
第十二條企業各檔次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的任職資格,分別由高、中、初級政工專業職務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或直屬機構主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門分別組建;中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由省轄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門或大型、特大型企業分別組建;初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由縣(市、旗、省轄市的區)主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門或企業分別組建。
第十三條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評聘工作,在各級職稱改革主管部門的統一指導、管理和協調下進行。各級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工作許可權和評審程式等,由各級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門按國家對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的有關規定提出和辦理。
第十四條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的聘任,由有任命權者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從取得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中擇優聘任,聘期一般3至5年,聘任期滿,根據本人表現和工作需要,決定繼續聘任或不再聘任。獲得專業職務任職資格,已擔任領導職務的不再聘任專業職務。
第十五條企業應按照崗位責任的要求,對受聘擔任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的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本人檔案,作為晉職、獎懲和能否續聘的依據。
第十六條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的資格評審和聘任,必須認真堅持條件,嚴格按規定辦理。要重視學歷,更要重視實際工作能力。必須切實保證評聘質量,樹立政工幹部的好形象;對違反政策規定,擅自擴大評聘範圍和放寬評聘條件的,要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企業工會和企業共青團組織中專職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專職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專職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其專業職務的評聘,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批准之日起執行,過去各地區、各部門自行設定的政工人員的職稱系列,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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