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職權條例

會計人員職權條例

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是1978年9月12日國務院頒發。共7章20款。主要內容:(1)規定國營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都必須單獨設定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大、中型企業應設定總會計師。(2)明確會計人員工作職責為:按照國家財務制度規定,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財務計畫、預算,保證完成財政上繳任務;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算帳、報帳;按照銀行制度規定,合理使用貸款,加強現金管理,做好結算工作;定期檢査、分析財務計畫、預算執行情況,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同一切違反國家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作鬥爭;如實反映情況等。(3)會計人員有權要求本單位有關部門、人員認真執行國家批准的計畫、預算,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有權參與本單位編制計畫,制定定額,簽訂經濟契約,參加有關的生產、經營管理會議;有權監督、檢査本單位有關部門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和財產保管、收發、計量、檢驗等情況。此外,還對會計人員技術職稱、任免、獎懲等問題作出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計人員職權條例
  • 發布時間:1978年9月12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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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職權條例》
1978年9月12日,國務院發布《會計人員職權條例》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一、會計是管理國民經濟必不可少的工具。社會主義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做好會計工作,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以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這是會計人員的光榮任務。為了明確會計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特制定本條例。
二、國營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都必須單獨設定財務會計機構,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財務會計業務不多的單位,原則上也要配備專職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工作。(註解:本條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執行。)
大、中型企業要設定總會計師,主管本單位的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小型企業也要指定一名副廠長行使總會計師的職權。
三、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領導,把這項工作列入領導工作的議事日程。要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會計人員,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會計人員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勞動者,要尊重他們的勞動,保證他們有六分之五的時間,從事財務會計工作。
會計人員要緊緊依靠黨的領導,在黨委領導下做好本職工作,起到參謀助手作用。
四、會計人員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樹立無產階級世界觀。要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刻苦鑽研財務會計業務,做到又紅又專。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密切聯繫民眾,改進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
第二章 工作職責
五、會計人員必須貫徹執行“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總方針,發揚艱苦奮鬥、勤儉建國的優良傳統,不斷加強政治觀點、生產觀點和民眾觀點。要通過財務會計工作,正確反映和監督經濟活動,管好各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果,保護國家財產,維護財經紀律,促進增產節約,增收節支,為發展社會主義事業服務。
六、會計人員的職責:
1.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財務計畫、預算,遵守各項收入制度、費用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分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保證完成財政上繳任務。
2.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算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帳。
3.按照銀行制度的規定,合理使用貸款,加強現金管理,做好結算工作。
4.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財務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的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揭露經營管理中的問題,及時向領導提出建議。
5.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檔案資料。
6.遵守、宣傳、維護國家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同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
七、會計人員對上級機關和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來本單位了解、檢查財務會計工作,要負責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八、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要將經管的會計憑證、賬目、款項和未了事項,向接辦人員移交清楚,並由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上級機關決定撤銷、合併的單位,會計人員要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產、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冊,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章 工作許可權
九、國家為保障會計人員履行職責,賦予他們下列工作許可權:
1.有權要求本單位有關部門、人員認真執行國家批准的計畫、預算,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如有違反,會計人員有權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向本單位領導人報告。對於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欺騙上級等違法亂紀行為,會計人員必須堅決拒絕執行,並向本單位領導人或上級機關、財政部門報告。
會計人員對於違反制度、法令的事項,不拒絕執行,又不向領導人或上級機關、財政部門報告的,應同有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2.有權參與本單位編制計畫,制定定額,簽訂經濟契約,參加有關的生產、經營管理會議。領導人和有關部門對會計人員提出的有關財務開支和經濟效果方面的問題和意見,要認真考慮,合理的意見要加以採納。
3.有權監督、檢查本單位有關部門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和財產保管、收發、計量、檢驗等情況。有關部門要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十、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要支持會計人員行使工作許可權。本單位領導人、上級機關和財政部門對會計人員反映有關損害國家利益、違反財經紀律等問題,要認真地及時地調查處理。如果反映的情況屬實,不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由領導人和上級機關負責。如果有人對會計人員堅持原則、反映情況進行刁難、阻撓或打擊報復,上級機關要查明情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給以黨紀國法制裁。
第四章 總會計師
十一、企業要建立總會計師的經濟責任制。總會計師對企業的財務狀況負責,並協助廠長組織領導企業建立、健全經濟核算的責任制度,監督、檢查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講求經濟效果,全面實現多快好省。
十二、總會計師的基本職責:
1.參與生產、物資供應、產品銷售、技術措施、基本建設等計畫和主要經濟契約的審查,檢查計畫、經濟契約的執行情況,考核生產經營成果。
2.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財務計畫,落實完成計畫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3.組織民眾性的經濟核算工作,建立各級經濟活動分析制度,挖掘增產節約潛力。
4.監督本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財經紀律。
十三、總會計師的工作許可權:
1.參加企業重要的生產、經營管理會議和其他有關會議。
2.企業的財務計畫、信貸計畫和會計報表,應由總會計師簽署;企業的生產、技措、基建等計畫和重要經濟契約,應由總會計師會簽。
3.對不符合國家財經方針、政策,不講求經濟效果,不執行計畫、經濟契約和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總會計師有權制止。如果制止無效,應報告廠長或上級機關、財政部門處理。
第五章 技術職稱
(註解:本章改按1986年2曰18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執行。)
十四、凡擁護黨的領導,積極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並具有下列條件的會計人員,分別授予總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的技術職稱。
總會計師:具有較高的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專業知識,能夠組織和領導一個大、中型經濟單位的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並有較豐富工作經驗的人員。
會計師:具有較高的財務會計專業知識,能夠組織一般經濟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並有多年工作經驗的人員。
助理會計師:具有一定的財務會計專業知識,熟悉財務會計業務,能夠獨立擔負主要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員:具有一般的財務會計專業知識,能擔負一般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人員的技術工資等級,由國家勞動總局會同財政部比照工程技術人員的辦法,另行規定。
十五、總會計師由所在單位提名,報上級機關批准授予,並按隸屬關係報財政部或省、市、自治區財政局備案。會計師由所在單位提名,報上級機關批准授予。助理會計師、會計員由所在單位評定授予。
第六章 任免獎懲
十六、會計人員必須力求穩定,不要隨意調動。一般會計人員的調動,須先商得本單位會計主管人員和上級財務會計部門的同意。會計主管人員一律由上級機關直接任免。(註解:本條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執行。)
十七、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會計人員的定期考核制度。對於工作積極、鑽研業務、堅持原則、廉潔奉公、有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要給予表揚獎勵;對其中表現突出或工作中有重要貢獻的會計人員,可授予先進工作者、模範會計等榮譽稱號。
十八、會計人員因失職或濫用職權,使工作遭受損失的,應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或處分。會計人員執法犯法,犯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貪污盜竊等違法行為的,應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懲處。
第七章 附則
十九、本條例的各項規定,適用於各級財政、財務人員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財務會計人員。
二十、本條例實施中的問題,由財政部統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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