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許可權

國家賦予會計人員用以保證其履行職責的權力。《會計法》和《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中規定的會計人員許可權是:有權要求本單位有關部門、人員認真執行國家批准的計畫、預算,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如有違反,會計人員有權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拒絕執行,並向單位領導報告。對於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欺騙上級等違法亂紀行為,會計人員必須堅決拒絕執行,並向本單位領導或上級機關、財政部門報告。對於違反制度法令的事項,會計人員不拒絕執行又不向領導或有關部門報告的,應同有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有權參與本單位編制計畫,制定定額,簽訂經濟契約,參加有關的生產經營管理會議。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對會計人員提出的有關財務開支和經濟效益方面的問題和意見,要認真考慮,合理的意見要採納。有權監督檢査本單位有關部門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和財產保管、收發、計量、檢驗等情況,有關部門要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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