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制簡介
會計管理體制就是一定的國家或地區在一定的時期根據自己所處的社會經濟環境,介入會計活動,對會計活動進行干預、干涉、控制所作出的一系列制度和機制上的安排,以及據此所制定的一系列會計規範。這一定義所要強調的是以下三點:其一,會計管理體制是一定的國家或地區在判斷自身所處的社會經濟環境的基礎上所作出的選擇;其二,任何會計管理體制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都是如何干預、干涉、控制會計活動;其三,會計管理體制具有動態性,即它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環境進行不斷的調整和改革。
概念界定
會計管理體制,為了從理論上深入研究會計管理體制與社會經濟環境之間的關係,首先必須明確會計管理體制的涵義。在這方面,比較典型的表述有如下兩種:
第一,會計管理體制可以解釋為某一國家(或地區)政府出於自身的需要對本國(或本地區)會計活動的各個方面進行組織、管理和約束的總和,它包括三部分的內容,即會計工作
領導體制、
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和
會計制度(
會計準則)制定許可權。不難看出,這種表述將會計管理體制理解為組織、管理和約束本身,這顯然偏離了“體制”。而會計管理體制包括會計工作
領導體制、
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及
會計制度制定許可權,這種界定尚有待進一步探討。
第二,會計管理體制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依據需要對本國(或本地區)會計活動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方式。隊這種表述將會計管理體制概括為一種組織和管理的方式,顯然不是十分全面。除了組織和
管理方式外,會計管理體制還有更為廣泛的內容。
主要內容
各級會計工作管理部門之間及其與基層
會計核算單位之間在會計工作管理方面的權責關係。它是
經濟管理的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會計工作的領導體制
在我國,財政
部門管理會計工作,並在各級財政部門之間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即各級財政部門分級統一管理本地區的會計工作;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基層單位在受上級或同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基層單位在受上級或同級財政部門指導、遵守國家統一會計法規制度的前提下,有權根據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情況靈活組織會計事務的權利。
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制定許可權
在我國,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以及統一的行業會計制度的制定權在財政部。各地區、各部門可在此前提下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會計制度或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備案。各單位可以遵守會計準則、行業統一會計制度和地區或部門會計制度的前提下,制定本單位的會計制度。
會計人員管理制度
在我國,會計人員的
業務管理主要由財政部門負責;會計人員的人事管理主要由業務部門負責。
形成機理
世界上所有國家都無一例外地運用一定的方式對會計活動進行干預、干涉或控制,也就是說;各國實際上都存在會計管理體制的問題。然而,會計活動並不是一開始就受到干預、干涉或控制的。十九世紀以前,國家對會計活動是不加干預的,巴其阿勒在《算術、幾何、比與比例概要》中指出,
賬簿處理被認為是商人的秘密,不可示眾,政府官員對帳簿所作的檢查,只是檢查帳簿記錄的真實性;喬伊和米勒在其所著《國際會計》中,認為那個時期:“會計人員值得他們在乾什麼。”只要記帳正確,
資產負債表平衡,那就無可非議。直到18世紀英國“南海公司事件”爆發後,英國政府頒布了1844年《股份公司法》對股份公司的
會計記錄作了明確要求,國家對會計活動的干預才真正開始。在1929一1933年世界性經濟危機之後,隨著凱恩斯主義的出台,政府對會計活動的干預便流行開來,“加強對
會計行為的管制,藉助
會計管制來達到市場運行的有效,是國家干預市場運行的一個重要手段。”
形成原因
國家對會計活動進行干預,也就是會計管理體制的形成,有著深刻的原因。歸納起會計管理體制與社會經濟環境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滿足國家巨觀調控的需要:國家調控巨觀經濟的手段包括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其中經濟手段有兩個層次,一是通過國家的
戰略規劃和經濟
計畫進行事前調控。二是通過財政、金融等政策進行事中調控。事後調控主要是通過信息反饋來改善
戰略規劃和計畫。
會計信息是這些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為了更為有效地進行巨觀調控,必然要求會計所提供的信息能滿足國家巨觀調控的需要,國家對會計話動進行干預也就成為一種必然。美國會計學家藏維·霍斯盆斯說過:國家和聯邦政府執行機構“越來越清楚公司報告(即
財務報表)的行為性方面及其對巨觀經濟的影響。相應地,他們將要求那些負責制定公司報告ZS則的人們所制定的準則將能引導各個體的經濟行為與巨觀經濟目標相一致。經濟政策制定者的這一認為,促使
會計準則制訂轉而成為政治經濟學領域的一個部分”。
2、協調利益關係的需要:
會計信息反映了企業一定時期的
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些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體現了一定的經濟利益關係。會計所反映的經營成果,不漢是企業向國家交納
所得稅的依據,而且還是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依據,是企業能否如期償還債務的衡量依據。為了協調有關利益關係人和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關係,保證整個社會經濟的良性運行,有必要對會計活動進行有效的約束與引導。
3、穩定資本市場的需要:資本市場在整個市場體系中處於中介地位和軸心地位,它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著一國的整體經濟。1929年到1933年間資本市場的崩潰導致了世界性的經濟危機。事實證明,
會計信息與資本市場之間的關係甚為密切:美國會計學者Ball和BNwnl968年的研究報告認為,
會計收益的變化方向與證券價格的運動方向正相關,而且證券價格運動可以預計收益結果,在收益發布後的一個月內,價格不會作不正常的運動;1972年B;arer,1973年Suder,1982年Biddle和Undal的研究表明,將
先進先出法改為
後進先出法會影響證券價格。於是,基於這一點;各國為了穩定資本市場,防止證券價格的劇烈波動,相繼對會計活動加以干涉,以保證
會計信息的
相關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管理改革
會計委派制
讓
企業會計從企業中完全獨立出來,變成國家派駐企業的專業人員,由國家通過職能部門來實行統一委派、考核、調遣、獎勵、任免和管理。國有企業的
會計人員受國家委託,在企業中履行
會計核算和
會計監督職能,在企業中代表國家利益。全國各地都在推行和完善會計委派制,它對於強化
會計監督、制止“三亂”、遏止腐敗、保護
會計人員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會計委派制也存在一些問題:
1、它與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相悖。這種體制實質屬於高度集中的體制結構,它不僅會導致會計其他職能萎縮,而且使
企業會計的管理重新走上“
政企不分”的老路。2、不符合政府機構精簡的原則,各級政府的會計專設機構派出
會計人員的再監督成本加大,違背
成本效益原則。3、對派出
會計人員的工作業績缺乏有效的考核措施,同時也會引起會計人員管理上的混亂。
財務總監製
財務總監製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憑藉其對國有企業的絕對控股地位,向國有大中型企業直接派出財務總監的一種會計管理體制。它的最大優點就是抓住了經濟轉軌時期會計工作秩序紊亂的現象。首先,政府授權財務總監進行的監督與管理,是從產權角度去行使權力,體現的是一種來自於產權約束的監督關係,在建立
現代企業制度與經濟轉軌時期“內部人控制”和“產權約束軟化”的矛盾衝突問題上,加強了股權對法人所有權、經營權的滲透,從而維護了國家所有者權益,其次,這種會計管理體制吸收和集中了總會計師和
內部審計中的部分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能,又彌補了總會計師在企業組織地位和職責許可權上的不足,更為關鍵的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內部審計監督上的滯後性缺陷,有效地、及時地抵制財務上的亂收亂支,第三,這種創新的體制較之於
會計委派制,更符合政府機構精簡的原則,在制度運作上更符合
成本效益原則。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一政府將所有財政資金集中在國庫,預算單位的一切財政性支出都只有在實際支付行為發生時,才能由財政部門從國庫單一
賬戶撥付。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對從
預算分配到資金撥付、資金使用、銀行清算、最終資金到達商品供應商或勞務提供者及用款單位
賬戶全過程的監控制度。這一制度建立以後,能夠消除多重
賬戶設定、資金撥付環節過多的弊端,減少資金沉澱,增加財政資金活動的透明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這一制度是
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有效改革措施,對於
財務上的“亂收亂支”等問題來說是一項很有效的舉措。
制度類型
綜觀世界各國會計管理體制,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一種是集中與立法管理型:所謂集中與立法管理,是指政府積極參與會計活動的管理,這種管理主要通過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來進行,而會計職業團體在會計活動的管理中不占主導地位,只起著協助政府管理會計活動的作用。
另一種是
自我管理型:所謂自我管理,是指政府對會計活動的干預較少,除某些必要的立法外,對會計活動的管理完全交給會計職業團體自行管理。法國和日本是集中與立法管理型的國家,英國、美國是
自我管理型的國家,而德國的會計管理體制則主要傾向於立法管理。從趨勢看,集中立法型國家在部分吸取“
自我管理”的合理因素,而自我管理型的國家也在部分吸取集中立法的內容,雙方的差異只是側重點不同而已。
中國制度
中國會計管理體制:中國的會計管理體制在具體的管理模式上主要表現在
企業會計(主要是國有大中型企業會計)和財政撥款行政、
事業單位會計組織管理方式、方法上的制度安排。
一、圍繞
企業會計(主要是國有大中型企業會計)的組織管理方式、方法上的制度安排所展開的會計管理體制,截至目前為止,共出現了三種會計管理模式,它們分別是
會計委派制、財務總監製和稽察特派員制。
、
會計委派制。
會計委派制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憑藉
管理職能,對國有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亦可)的
會計人員統一進行委派的一種會計管理體制。2、財務總監製。財務總監製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憑藉其對國有企業的絕對控股(或者控制)地位,向國有大中型企業直接派出財務總監的一種會計管理體制。在這種會計管理體制下,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國有資產管理局向管轄的國有企業派出
財務總監;財務總監根據授權,對國有企業的整體財務進行專業、專職
財務監督。3、稽察特派員制。稽察特派員又稱作總會計師制度下的稽察特派員制。在這種體制下,一方面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國有大中型企業中總會計師的組織落實和職權落實,抓好總會計師的培訓、交流、任免、考核和
獎懲等工作;另一方面,由國務院向國有大中型企業,尤其是國有重點大型企業,派出稽察特派員,由他們代表國家行使監督權力;稽察特派員不參與、不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其主要職責是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實施
財務監督,通過財務監督和檢查經營成果,對企業主要領導人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和經營業績作出評價。
會計集中核算制度是通過建立專職的
會計核算機構,由專業化的
會計人員,運用現代化的會計處理手段和科學規範的
會計處理方法,對行政事業或其他單位的會計
業務進行集中核算和監督的一種管理制度。2、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以國庫單一帳戶體系為基礎,以健全的財政支付信息系統和銀行間實時清算系統為依託,所有預算單位需要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款項時,由預算單位提出申請,經國庫集中支付機構審核後,將資金通過單一
賬戶體系支付給收款人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