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頒發技工學校工作條例的通知》是勞動人事部、 國家教育委員會在1986年11月11日聯合發布的,並於1987年1月1日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人事部、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頒發技工學校工作條例的通知
- 發布時間:1986年11月11日
- 發布單位:勞動人事部、國家教育委員會
- 性質:通知
附:技工學校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的有關規定,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辦好和發展技工學校,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技工學校是培養技術工人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是國家職業技術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高中階段的職業技術教育。它必須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不斷提高教學質量,把學生培養成為合格的中級技術工人,做到多出人才、出好人才,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三條 技工學校在完成培養中級技術工人任務的前提下,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積極承擔多種培訓任務,包括在職工人(含班組長)的提高培訓、轉業培訓、待業青年的就業培訓、學徒的技術培訓等。
第四條 技工學校培養中級技術工人的具體要求是:
思想政治方面:培養學生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講文明、懂禮貌、守紀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有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艱苦奮鬥的獻身精神。
操作技術方面:培養學生熟練地掌握本工種(專業)的基本操作技能,完成本工種(專業)中級技術水平的作業,養成遵守操作規範和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習慣。
文化技術知識方面,培養學生紮實地掌握本工種(專業)中級技術所需要的文化和技術理論基礎知識,具有一定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身體方面:重視體育鍛鍊,使學生具有健康的身體。
第五條 技工學校的學制,應根據培養目標,招生對象的不同,分別確定。培養中級技術工人,主要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為三年〔個別工種(專業)確有需要的,可以招收高中畢業生,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批准,學制為一至二年〕。
第六條 技工學校的招生計畫,分別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廳、局(勞動局)會同計(經)委、教育部門提出,經勞動人事部匯總平衡,報國家計畫委員會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同時抄報國家教育委員會。
技工學校招生,堅持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七條 技工學校畢業生的分配辦法,必須進一步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把國家統包統配改為按“三結合”方針就業。當前,要實行在國家計畫指導下,由學校推薦、用人單位擇優錄用的制度,既應面向全民所有制單位,也應面向集體所有制單位。
第八條 技工學校由勞動人事部在國家教育委員會指導下進行綜合管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技工學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廳、局(勞動局)綜合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
第二章 學校設定
第九條 發展技工學校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採取多種形式辦學。主要是:
各級產業部門辦;
各級勞動人事部門辦;
廠礦企、事業單位辦;
有關部門、單位聯合辦;
鼓勵集體所有制單位辦。
第十條 技工學校的辦學規模和工種(專業)設定,從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出發,由辦學主管部門核定。規模不宜過小,在校學生一般不應少於200人。工種(專業)設定,應以操作技術複雜、技術業務知識要求高的為主;為增強學生就業後的適應能力,不宜劃分過細。
第十一條 技工學校應該具備的辦學條件是:
按照選拔幹部的原則和勞動人事部頒發的《技工學校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標準暫行規定》,設定機構、配備教職工和實習工廠(場、店)工作人員;
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
有同辦學規模、工種(專業)設定相適應的校舍、實習實驗場所、設備、體育活動場地。有切實可行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教材和圖書資料。
第十二條 技工學校的開辦、調整、撤銷,由國務院各部門辦的,在商得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教育部門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屬於地方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會商教育部門,由勞動人事部門審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上均應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已經批准開辦的技工學校不準改為中等專業學校或其他性質的學校。
第十三條 技工學校必須把社會效益作為衡量工作的根本標準。應當加強校際之間的橫向聯繫,開展專業化協作。
在培訓方面,各校應取長補短,進行工種(專業)的合理分工和協作,保持主要工種(專業)的相對穩定。有關教學、實習和實驗、文體活動等要相互配合。
在生產經營方面,各校應在平等協商、自願互利的原則下,開展靈活多樣的相互支援與協作。可以在校際之間自行聯繫掛鈎,也可以按地區、行業組織起來定期協商交流,還可以成立校際之間的鬆散聯合組織,開展生產協作。勞動人事部門要加強指導。
第三章 文化、技術理論與生產實習教學
第十四條 技工學校的教學,必須著重操作技能的訓練;並緊密圍繞培養目標,安排必要的文化與技術理論基礎課程。
第十五條 技工學校的教學,必須根據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和頒發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進行。學校應按照教學計畫、教學大綱的要求,編制學期的、月份的生產(業務)實習教學計畫和文化、專業技術理論課的學期教學進度計畫。教師應編制學期授課計畫和課時授課計畫。
對於上述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學校可以根據地區和企業的不同特點,做必要的調整。課時的調整幅度一般可占總課時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第十六條 技工學校的生產(業務)實習教學,是培養學生掌握操作技能的主要手段。學生的生產(業務)實習,應儘可能結合生產(業務工作)進行。可以在校辦工廠實習,也可以下廠(車間、工地、店堂)實習。生產(業務)實習教學的內容,應包括基本功訓練和綜合課題訓練。
基本功訓練和綜合課題訓練,一般應在校辦實習工廠(場、店),採用課堂教學形式進行。學校應根據所設工種(專業)建立實習工廠(場、店),配備實習設備。對於不便於建立實習工廠的工種(專業),應加強實驗、模擬教學。組織學生下廠實習的,學校應事先同企業商訂出生產(業務)實習教學工作計畫,力求做到定課題、定學時、定崗位、定師傅、定期考核和定期輪換實學崗位。
第十七條 技工學校專業技術理論課的教學,應同本工種(專業)操作技能訓練密切結合。其他課程的教學,也應堅持理論聯繫實際,並注意各課之間的配合與協調。
技工學校應建立專課教室、實驗室、圖書館(室),並根據教學需要,不斷充實儀器、教具、圖書、教學資料和有關技術資料。並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施電化教學。
第十八條 技工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學業成績考核制度,認真進行平時考查,學期、學年和畢業考試。
第十九條 技工學校應按照工種(專業)和課程的不同,建立教學研究組。教學研究組應制訂執行教學計畫、教學大綱的措施,研究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積極採用先進教學手段,總結交流教學經驗和開展業務學習。
第二十條 技工學校領導人員應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學工作上,通過聽課、參加教學研究、檢查學生作業和實習工作、召開師生座談會等,深入了解教學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第四章 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十一條 技工學校的學生、教職工和實習工廠(場、店)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須大力加強。應當認真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教育,加強對學生進行馬列主義基本知識教育、共產主義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時事政策教育、法制教育。應當結合形勢、任務,針對思想實際,寓思想教育於教學活動之中。培養學生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技術工人。教師要身教重於言教。應當表彰不愧於為人師表的教職人員,克服不良傾向。
第二十二條 對思想性質的問題,必須採取民主討論的方法、說理方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去解決,必須採取教育和疏導的方法去解決。
第二十三條 在技工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共青團、學生會和工會的作用,開展適合青年特點和教職工需要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技工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的品德考核制度,做好學生操行評定工作。這種評定一個學期進行一次,由班主任考察學生的表現,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寫出評語。評語要實事求是,鼓勵上進。
第五章 學 生
第二十五條 技工學校學生必須按時入學辦理入學註冊手續,遵守學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技工學校學生應當發揚勤工儉學的精神;努力學習,不斷上進;應當尊敬師長,遵紀守法,遵守《技工學校學生守則》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對於在道德品質、學習、生產勞動等方面表現優秀的學生,應該分別情況,給予表揚、記功和獎勵,可以頒發獎狀和發給一定的獎品。對於違法亂紀又屢教不改的學生,應該分別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責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處分學生,應該經過校務會議討論,由校長批准執行。責令學生退學和開除學生學籍,應報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技工學校按國家計畫招收的學生,實行助學金和獎學金相結合的辦法。
第二十八條 技工學校應引導和幫助學生建立、健全學生會組織,培養學生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學生會和共青團及其班級組織,應協助學校領導和教師做好學生的思想工作;推動學生好好學習,遵紀守法;組織學生開展課餘學習、文體活動、公益勞動;管好學生宿舍;做好社會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生學習期滿、經過課程結束考試、操行考核和畢業考試,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考試成績有兩門課程不及格或操行成績不及格的,不能畢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六章 教 師
第三十條 技工學校的教師,按照《技工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規定,逐步實行聘任制。
第三十一條 技工學校教師應當認識時代和人民的要求,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做到為人師表;關心和愛護學生,認真鑽研教學業務,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三十二條 技工學校教師的任課時數,根據所任課程、年級的不同分別確定。擔任生產(業務)實習課的,根據技工學校人員編制標準的有關規定,按負責一個實習教學班確定;擔任文化、技術理論課和其他各門課程的,一般按每周十二至十六課時安排。
第三十三條 技工學校必須認真執行黨的知識分子政策,調動教師的教學積極性,充分發揮教師在教學中的主導作用。學校領導者要從政治上關心教師,幫助教師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保證教師有充分的時間用於教學工作。
學校應切實加強對教師的培訓和業務進修工作。生產實習課指導教師要努力達到能教本工種(專業)的工藝理論課;技術理論課教師應掌握一定的實際操作技能。應支持和鼓勵教師積極參加教學研究和學術討論活動。
第三十四條 技工學校應按學期或學年做好教師的考核工作。對於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教師,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於有特殊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教師,可以提前晉職。對於失職和違犯紀律的教師,應給予批評教育以至降職、解聘。
第七章 實習工廠(場、店)管理
第三十五條 技工學校的實習工廠(場、店)應統籌安排實習教學任務和生產經營活動,既要保證完成教學計畫,又要通過生產經營,增加學校收益。
第三十六條 技工學校實習工廠(場、店)必須根據生產實習教學的要求制定實施計畫,安排好學生的基本操作技能的訓練,儘可能減少純消耗性的實習,應當防止發生脫離實習教學,單純追求產值利潤的偏向。
必須積極掌握技術信息資料、及時改進實習教學和生產經營管理。
學校主管部門和辦學單位,應幫助學校實習工廠(場、店)開拓生產業務門路,疏通供銷渠道,解決實習教學和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原材料、物資、設備等問題。實習工廠(場、店)要建立、健全原材料、物資、設備等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實行崗位責任制。應注意採用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和先進操作法,鼓勵師生員工開展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對改革、創新確有成效的,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實習工廠(場、店)要實行單獨核算,嚴格執行財經紀律。
學校承擔生產任務和經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所簽訂的經濟契約,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生產和檢驗產品,保證產品質量和經營服務質量。
第三十七條 技工學校實習工廠(場、店)必須切實改善勞動條件,完善防護設備,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做好勞動保護工作。
第八章 行政工作
第三十八條 技工學校可以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行政領導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生產等各項工作。
學校應該建立、健全校務會議制度。校務會議由校長主持,副校長、各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討論學校計畫、總結和其他重要問題。
學校應該建立、健全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會議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加學校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九條 技工學校的後勤工作要明確樹立為教學和生產經營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的思想,關心民眾生活,辦好公共食堂、搞好集體福利,做好衛生保健、綠化美化環境工作,管理好學生宿舍和學校的各種物資、設備。
第四十條 技工學校的食堂要實行民主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帳目,杜絕貪污浪費,努力改善一伙食,注意飲食營養衛生。
第四十一條 技工學校應建立獨立的財務機構,經費由主辦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式、經費開支渠道和標準撥給,由學校支配使用。學校要配備財會人員,健全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一切開支必須精打細算,厲行節約。
應建立技工學校基金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在技工學校建立學校基金制度的聯合通知》辦理。
第四十二條 技工學校的領導幹部,要模範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黨紀國法,努力學習政治理論和學校管理知識,認真總結經驗,研究技工教育的規律,不斷改進領導作風和領導方法,把學校切實辦好。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廳、局(勞動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可以參照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實行,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原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的《技工學校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