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有關取消“註冊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許可”的要求,為加強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隊伍建設,適應資產評估行業發展,在總結原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了《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印發〈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5〕54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政策的通知》(人發〔2002〕20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在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中增設珠寶評估專業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2003〕19號)同時廢止。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素質,規範資產評估行業管理,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立資產評估師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面向全社會提供資產評估師能力水平評價服務,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實行考試的評價方式。
資產評估師英文為:Public Valuer(簡稱 PV)。
第五條 通過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資產評估專業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共同負責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職責分工對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具體承擔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增設珠寶評估專業,其資格名稱為資產評估師(珠寶)。資產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職業資格(以下統稱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
第八條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負責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成立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對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實施的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確定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下列相應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參加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管理學、經濟學、理學、工學學科門類專業的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5年,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專業工作滿3年;
(二)取得管理學、經濟學、理學、工學學科門類專業的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專業工作滿1年;
(三)取得管理學、經濟學、理學、工學學科門類專業碩士學位或者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1年;
(四)取得管理學、經濟學、理學、工學學科門類專業的博士學歷(學位);
(五)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專業上述學歷(學位)的人員,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六)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專業工作滿5年。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監製,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二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三條 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資產評估行業相關制度準則,恪守職業道德,秉承客觀公正原則,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四條 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熟悉資產評估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準則;
(二)跟蹤國內外評估技術方法和評估市場的發展趨勢,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能力;
(三)運用評估專業理論與方法,較好完成資產評估業務;
(四)獨立解決資產評估業務中的疑難問題。
第十五條 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及資產評估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登 記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負責。
第十七條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並為用人單位提供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 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自覺接受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的管理,其在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取消登記,並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各級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登記服務機構在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以及協會章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通過考試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經濟師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經濟師專業職務。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依據原人事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印發〈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5〕54號)和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在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中增設珠寶評估專業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2003〕19號)規定,已取得的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要求取得的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效用等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具體負責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第三條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設《資產評估》、《經濟法》、《財務會計》、《機電設備評估》和《建築工程評估》5個科目。《資產評估》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其他4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四條 資產評估師(珠寶)職業資格考試設《資產評估》、《經濟法》、《珠寶鑑定與分級》、《珠寶評估方法》和《珠寶評估案例分析》5個科目。其中《資產評估》和《經濟法》2個科目納入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統一考試;《珠寶鑑定與分級》科目納入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資格統一考試;《珠寶評估方法》和《珠寶評估案例分析》科目考試原則上每兩年舉行一次。
《珠寶評估方法》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珠寶評估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第五條 資產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5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5年內,參加全部(5個)科目的考試併合格,可取得相應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 符合《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條考試報名條件之一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資產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職業資格考試。
第七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十條考試報名條件,並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人員,可免試相應科目。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經濟師(或本專業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可免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經濟法》科目,只參加《資產評估》、《財務會計》、《機電設備評估》和《建築工程評估》4個科目的考試。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工程師(或本專業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可免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建築工程評估》科目或者《機電設備評估》科目,只參加《資產評估》、《經濟法》、《財務會計》和《機電設備評估》(或者《建築工程評估》)4個科目的考試。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或本專業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可免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財務會計》科目,只參加《資產評估》、《經濟法》、《機電設備評估》和《建築工程評估》4個科目的考試。
(四)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職業資格證書,可免試資產評估師(珠寶)職業資格《珠寶鑑定與分級》科目,只參加《資產評估》、《經濟法》、《珠寶評估方法》和《珠寶評估案例分析》4個科目的考試。
(五)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可免試資產評估師(珠寶)職業資格《資產評估》和《經濟法》2個科目,只參加《珠寶鑑定與分級》、《珠寶評估方法》和《珠寶評估案例分析》3個科目的考試。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檔案。
第八條 免試部分科目人員的考試成績,以應試科目數量確定其合格成績管理滾動有效期限。參加4個科目考試其合格成績以4年為一個滾動管理周期;參加3個科目考試其合格成績以3年為一個滾動管理周期。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4年或者3年內取得應試科目的合格成績,方可取得相應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當地考試管理機構有關考試報名的規定辦理手續。考試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條 資產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中、高等學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考點,須經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批准。考試日期原則上在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十一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二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人社部發〔2013〕36號)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