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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報名
報名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符合下列相應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稅務師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經濟學、法學 、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1年。
符合上述報名條件,暫未取得學歷證(學位證)的大學生可報名,待取得學歷(學位)證書後再修改個人信息,上傳證書電子圖片。
以前年度考試中因違規違紀而受到禁考處理期限未滿者,不得報名。
報名時間
2019年4月22日9:00至6月21日18:00。
補報名時間:2019年7月22日9:00至8月9日18:00。
報名程式
報名人員應通過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官網“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系統”報名(以下簡稱考試報名系統),具體程式如下:
(一)新考生(首次報名人員)報名程式
新考生(首次報名人員)應登錄考試報名系統首頁,首先完成實名信息註冊,按規定填寫個人信息,並按要求上傳本人最近一年1寸免冠白底證件照片(標準證件數字照片,檔案格式為JPG或JPEG格式,白色背景,尺寸25mm*35mm,像素>=295*413,下同)。選定報考科目。
(二)老考生(非首次報名人員)報名程式
老考生(非首次報名人員)應使用證件號或用戶名、密碼登錄考試報名系統,進入“個人中心”,核對個人信息,並重新上傳本人最近一年1寸免冠白底證件照片,如個人信息有變化,應做相應修正。選定報考科目。
(三)網上交費
1.考試費標準:每科¥98元。
2.支付方式:可採用網銀、支付寶、微信等方式支付。
3.支付前應正確填寫發票信息,支付成功後,可列印電子發票。
4.交費完成視為報名程式完成,不予退費。
(四)特別提醒
1.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本科應屆畢業生,應填寫學生證學號。
2.持國外學歷證書的,應當錄入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認證證書編號。
3.報名人員可選擇全科或分科報考,交費前須認真核對個人信息和報考科目,並填寫考試費發票開票信息,最後完成網上交費。
4.補報名時間:2019年7月22日9:00至8月9日18:00。補報名期間,未報名或未完成報名程式的,均可繼續報名;已完成報名程式的,可增加、調換報考科目,或更改考試城市。補報名結束後,原則上不再受理報名或信息修改申請。
稅務師考試
考試科目
《稅法(一)》、《稅法(二)》、《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財務與會計》、《涉稅服務實務》。
考試時間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每年安排在11月,2019年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將於2019年11月9日、10日舉行。每科目考試時長為150分鐘。
2019年11月9日
9:00—11:30 稅法(一)
13:00—15:30 稅法(二)
16:30—19:00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
2019年11月10日
9:00—11:30 財務與會計
14:00—16:30 涉稅服務實務
免試申請
(一)符合報名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免試相應科目:
1.已評聘經濟、審計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申請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
2.已評聘法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申請免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
(二)免試申請程式
1.申請時間:2019年4月22日9:00至6月7日18:00;補報名期間申請時間為2019年7月22日9:00至7月31日18:00。
2.申請方式:登錄考試報名系統,進入“個人中心”免試申請欄目,填寫免試信息並上傳本人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證書電子圖片。
3.資格審核:免試審核為網上初審和領證現場實地審核相結合方式,由考生對所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初審時間:2019年6月10日18:00前;補報名期間初審時間為2019年8月5日18:00前。
考試方式
考試採用計算機閉卷考試(簡稱“機考”)方式,即在計算機終端獲取試題、作答並提交答題結果。
考試系統支持8種輸入法:微軟、全拼、
智慧型ABC、谷歌、搜狗等拼音輸入法,王碼、極品、萬能等五筆輸入法。
考試用書
根據《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9年度)》,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用書編委會編寫5個考試科目的備考用書,由中國稅務出版社出版,預計5月底發行。
考試地點
考點設在省會城市及考生較為集中的地級以上城市(詳見中國稅務師協會官網報名系統)
稅務師成績
試卷評閱
(一)試卷由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評價與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評閱。
(二)考試成績合格標準經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評價與考試委員會認定,報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定,由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發布。
(三)考試成績實行5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考全科人員須在連續5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的考試;免試人員須在連續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
按人社部發[2015]90號檔案規定,原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即2014年度考試有效成績順延至2018年度。
合格標準
科目名稱 | 卷面滿分 | 合格標準 |
稅法(一) | 140分 | 84分 |
稅法(二) | 140分 | 84分 |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 | 140分 | 84分 |
財務與會計 | 140分 | 84分 |
涉稅服務實務 | 140分 | 84分 |
稅務師證書
證書發放
全科考試成績合格(含免試)的考生應當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向所在地稅務師協會申請領取資格證書。
申請領取資格證書考生應持報名時上傳的材料原件至所在地稅務師協會進行現場審核。材料原件包括學歷證書原件、身份證原件、2寸證件照3張、工作年限證明材料、申請免試材料原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
審核通過的考生可取得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監製,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
登記服務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監製,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
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並向社會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的管理,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取消登記,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行業概況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國從事經營的稅務師事務所共5455戶(包括稅務師事務所的子所和異地分所)。其中,有限所4368戶,占80.07%;合夥所1010戶,占18.52%;異地分所77戶,占1.41%。稅務師事務所的註冊資金總額35.04億元,運營資金總額2.78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10.33%和23%;資產總額105.89億元,比上年增長10%。全年稅務師事務所利潤總額4.37億元,比上年增長8.44%;委託人總戶數221.79萬戶,比上年減少1.96%。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國從業人員105800人,比上年增加3.9%,女性從業人員64588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61.05%。從業人員中,執業註冊稅務師40776人,比上年增加5.62%,占從業人員總數的38.54%。女性執業註冊稅務師21779人,占執業註冊稅務師總數的53.41%。出資人及合伙人18442人,占執業註冊稅務師總數的45.23%。其他從業人員65024人,比上年增加2.84%,占從業人員總數的61.46%。其他從業人員中,非執業註冊稅務師4343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4.1%。具有其他專業服務資格的從業人員8133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7.69%,其中註冊會計師6425人,資產評估師1488人,律師220人。
2014年度注稅行業經營收入總額143.78億元,比上年增長9.45%,其中主營業務收入141.08億元,占行業經營收入總額的98.12%;利潤總額4.37億元,比上年增長8.44%,占行業經營收入總額的3.04%。如《2014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結構表》所示,鑑證業務收入總額78.87億元,比上年增長9.07%,占收入總額的比重為54.85%;代理業務收入總額20.41億元,比上年增長1.54%,占行業收入總額的比重為14.20%;諮詢業務收入總額34.40億元,比上年增長12.97%,占行業收入總額的比重為23.93%。
2018年度,全行業總計報告經營收入203.45億元,同比上年增長19.73%,為近6年增長率最高。全行業共有稅務師事務所約6100家,同比增長10.47%;從業人員約10.2萬人,同比增加2.97%;在稅務師事務所執業的稅務師4.43萬人,同比增加4.19%;行業利潤總額同比增長87.39%,收入結構呈現出業務多元發展的趨勢。經營收入排名前五位的地區是北京、廣東、江蘇、上海、浙江。
相關制度
暫行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
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有關取消“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的要求,為加強稅務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專業人員素質,在總結原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關於實施註冊稅務師資格認定考試工作的通知》(人發〔1998〕18號)、《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和原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辦發〔1999〕104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2目
(此件主動公開)
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稅務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專業人員素質,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涉稅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立稅務師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面向社會提供稅務專業人員能力水平評價服務,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實行統一考試的評價方式。
稅務師英文為:Tax Advisor(簡稱TA)
第五條 通過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職責分工對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具體承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
第八條 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成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實施的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確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符合下列相應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1年。
第十一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監製,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二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三條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稅務師行業相關制度、準則,恪守職業道德,秉承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和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職業能力:
(一)熟悉並掌握涉稅服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準則;
(二)有豐富的稅務專業知識,獨立開展包括涉稅鑑證、申報代理、
稅收籌劃、接受委託審查納稅情況在內的各項涉稅專業服務工作;
(三)運用財會、稅收專業理論與方法,較好完成涉稅服務業務;
(四)獨立解決涉稅服務業務中的疑難問題。
第十五條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及稅務師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登 記
第十六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並向社會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的管理,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取消登記,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在稅務師職業資格登記服務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以及協會章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按照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資恪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規定,取得的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5-11-12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具體負責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稅務師資格考試設定《稅法(一)》、 《稅法(二)》、《涉稅服務實務》、《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和《財務與會計》5個科目。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成績滿分為140分。
第四條 考試成績實行5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5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5個)科目的考試併合格,可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
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檔案規定的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
第五條 符合《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稅務師資格考試。
第六條 符合《暫行規定》報考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相應科目:
(一)已評聘經濟、審計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
(二)已評聘法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
免試相應科目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檔案。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考試實施機構按規定的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考點,須經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批准。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11月份。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條 考試實施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