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相關,報名條件,報名時間,免考規定,考試相關,考試科目,考試形式,考試時間,考試內容,考試用書,成績管理,標準條件,成績查詢,註冊管理,項目背景,前景,現狀,行業特點,法律法規,相關制度,總則,考試,註冊,權利和義務,罰則,附則,繼續教育,
報名相關
報名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符合下列相應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1年。
以前年度考試中因違規違紀而受到禁考處理期限未滿者,不得報名。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報考事宜
(一)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參加考試的相關問題
1.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可以自願選擇在內地城市或在香港考試。
2.選擇在內地考區考試的人員報名考試程式按公告的規定執行。
3.選擇在香港考試的人員按以下程式報名:
(1)2019年6月21日17:00前將填寫好的報名信息表電郵香港稅務學會審核(報名信息表見附屬檔案)。聯繫方式:
(2)報名人員報名資格現場審核事項委託香港稅務學會承辦。
(3)每科考試費¥900元。報名人員現場審核報名資格時直接交香港稅務學會。
(4)報名人員可在公告統一規定的日期內通過報名系統列印准考證。
(5)考生憑核發的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香港考區指定考場應試。
(6)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地區居民,可申請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經審核通過者,可免試該科目,考試成績管理為四年有效滾動。
(二)台灣地區居民參加考試的相關問題
台灣地區居民參加考試的人員按照本公告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除外)。
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一般設在每年的11月份,2019年稅務師報名時間為4月22日至6月21日。補報名時間為7月22日至8月9日。
免考規定
1.已評聘經濟、審計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申請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
2.已評聘法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申請免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
考試相關
考試科目
《稅法(一)》、《稅法(二)》、《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財務與會計》、《涉稅服務實務》。
考試範圍:《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9年)》確定的考試範圍。
考試形式
考試採用閉卷、計算機化考試方式。
考試系統預裝6種輸入法:微軟拼音輸入法、谷歌拼音輸入法、搜狗拼音輸入法、王碼五筆型輸入法、極品五筆輸入法、萬能五筆輸入法。
不提供手寫板輸入設備與軟體。
考試時間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1月份進行,考試分2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均為150分鐘。2019年全國共設考點城市151個(新增考點城市48個),具體考點城市可在考試報名系統查詢。
2019年11月9日
9:00—11:30 稅法(一)
13:00—15:30 稅法(二)
16:30—19:00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
2019年11月10日
9:00—11:30 財務與會計
14:00—16:30 涉稅服務實務
考試內容
註冊稅務師考試科目包括稅法(一)、稅法(二)、涉稅服務實務、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和財務與會計5個科目。每個考試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150分鐘,卷面分數均140分,84分為及格線。
《稅法(一)》主要考核現行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的政策規定及其計算;
《稅法(二)》主要考核現行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其他稅種的政策規定及其計算;
《財務與會計》 主要考核會計與財務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識及實際套用;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主要考核與涉稅事宜相關的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行政複議法與行政訴訟法等。
《涉稅服務實務》主要考核現行各稅種的計算徵收、管理及檢查、涉稅會計核算與涉稅文書製作等方面內容。
考試用書
根據《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9年度)》,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用書編委會編寫5個考試科目的備考用書,由中國稅務出版社出版,預計5月底發行。
成績管理
標準條件
考試成績實行5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5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5個)科目的考試併合格,可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
科目名稱 | 卷面滿分 | 合格標準 |
稅法(一) | 140分 | 84分 |
稅法(二) | 140分 | 84分 |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 | 140分 | 84分 |
財務與會計 | 140分 | 84分 |
涉稅服務實務 | 140分 | 84分 |
成績查詢
考試結束後40個工作日,考生登錄考試報名系統可查詢考試成績,列印成績單(詳見成績發布公告)。
註冊管理
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 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取得《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註冊稅務師管理部門申請註冊,註冊稅務師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 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
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至2005年全國
稅務師事務所已有2860多個,從業人員有6萬多人,註冊稅務師6.2萬人,其中執業者為2萬人。
項目背景
前景
註冊稅務師行業是隨著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而發展的新興行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在中國經濟蓬勃向上的同時,一方面由於經濟運行到一定階段所產生的內在要求,另一方面因為與世界經濟接軌的客觀需要,政府管理經濟的模式發生了深刻的轉變,巨觀調控成為主導,而且,各行業自律性組織——行業協會及其中介機構得到了更多建設。
其中,註冊稅務師行業由於在幫助政府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尤其是健全服務市場體系,保障新稅制實施,加快稅收征管改革,適應改革開放,而不斷得到國家的重視。在此基礎上,中國稅務諮詢協會經過多年的實踐,於2002年,被國家正式命名為“
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並與“中國
註冊會計師協會”分業管理,這標誌著中國註冊稅務師行業發展一個新的里程的開始。
事實上,注稅行業在全國範圍內的發展勢頭也非常好。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指出,要積極發展獨立公正、規範運作的專業化市場中介服務機構,按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組織。這為註冊稅務師行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給稅收帶來廣闊的稅源。稅收 事業的大發展,離不開註冊稅務師行業工作者們的廣泛參與和大力支持,也必將為註冊稅務師行業的發展提供更廣闊的舞台。至2011年,全國通過考試取得註冊稅務師的已達到62000多人,其中執業註冊稅務師超過了20000人。全國已有稅務師事務所2600多家,從業人員近6萬人。註冊稅務師行業按照客觀公正、優質服務的原則,初步理順了各方面的關係,在市場經濟環境中努力變觀念,平等競爭,稅務代理業務由單一到綜合,正向稅收籌劃、稅務顧問等高層次業務發展。
在未來的一段時間裡我們完全可以相信,注稅從業人員的個人職業發展前景是非常樂觀的。實際上,它已成為繼註冊會計師以後又一個炙手可熱的執業資格。
現狀
2014年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包含註冊稅務師。
行業特點
(一)主體資格的特定性
作為代理人必須是經批准具有稅務代理執業資格的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作為被代理人一方必須是負有納稅義務或扣繳稅款義務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
(二)代理活動的公正性
(三)法律約束性
(四)執業活動的知識性和專業性
(五)執業內容的確定性
註冊稅務師不得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
稅務代理關係的建立並不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其本身所固有的稅收法律責任的承擔。在代理過程中產生的稅收法律責任,無論出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原因,還是由於註冊稅務師的原因,其承擔者均應為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
但是這種法律責任的不轉嫁性,並不意味著註冊稅務師在執業過程中可以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益不負責任,不承擔任何代理過錯。委託方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式向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
(七)執業有償服務性
註冊稅務師的執業原則:(1)自願委託原則;(2)依法代理原則;(3)獨立、公正原則;(4)維護國家利益和保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法律法規
為加強註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稅務總局日前頒布《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我國自1996年實施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以來,全國註冊稅務師資格統一考試已舉辦8次,共有66849人取得註冊稅務師 執業資格。截至2005年10月底,全國有稅務師事務所2926個,從業人員已近10萬。但目前整個行業尚處於發展初期,從管理制度、組織機構到監管的實施都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稅收征管模式轉變的要求,迫切需要進行規範。
《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九條,具體包括:總則、註冊稅務師的執業資格考試和備案、註冊稅務師的權利和義務、業務範圍及規則、稅務師事務所、註冊稅務師協會、罰則和附則等內容。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與目前註冊稅務師行業依據的《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相比,《辦法》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區分開了稅務機關和稅務師事務所各自的職責以及相應承擔的責任。《辦法》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支持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及時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鑑證業務出具的鑑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鑑證作用;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鑑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執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二是明確了稅務師事務所的性質、法律地位及其作用。考慮到今後稅務服務業對外開放的形勢要求和註冊稅務師涉稅鑑證功能的特點,《辦法》中對註冊稅務師可做業務規定為涉稅鑑證業務和涉稅服務業務兩大類。
三是確定了註冊稅務師可承辦以下涉稅鑑證業務:“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鑑證、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鑑證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鑑證業務。”
四是針對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職業操守、內部管理問題和在從事涉稅鑑證和服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做了有關處罰方面的規定。並確定,對註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權(如備案、變更、註銷)等,由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行使,涉及處罰、審批等重大事項由稅務機關行使。
相關制度
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996年11月22日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人發[1996]116號發布)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稅務代理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準入控制,規範稅務代理行為,發揮稅務代理在稅收活動中的作用,保證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貫徹執行,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註冊登記制度。按本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並註冊的人員,方可從事稅務代理活動。
第三條 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為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註冊稅務師。
第四條 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屬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範疇,納入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由國家確認批准。
註冊稅務師英文譯稱: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全國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考試
第六條 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
(一)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二)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或非經濟、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三)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獲非經濟、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四)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五)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六)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擬定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並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必須按照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 人事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組織或授權組織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 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註冊
第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為註冊稅務師的註冊管理機構。
各級人事(職改)部門對註冊稅務師的註冊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二條 取得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人員,應在取得證書後三個月內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註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註冊稅務師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再次註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三年者。
(三)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開除之日起未滿三年者。
(四)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不具備稅務代理資格的。
第十五條 經批准的註冊稅務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進行註冊。
第十六條 註冊稅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註銷其註冊稅務師資格:
(一)在登記中弄虛作假,騙取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的。
(二)同時在兩個稅務代理機構執業的。
(三)死亡或失蹤的。
(四)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行為之一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不適合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
第十七條 註冊稅務師每次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每年驗證一次。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按規定到註冊管理機構重新辦理註冊登記。
有第十四、十六條行為之一的,不予重新註冊登記。
第十八條 各地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應對註冊稅務師註冊登記和被註銷登記的情況,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對註冊稅務師辦理了註冊登記或被註銷登記的,可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布。
權利和義務
遵守義務
第十九條 在稅務代理活動中,註冊稅務師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願委託和自願選擇為前提,遵守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獨立、公正執行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業務代理範圍
第二十條 註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從事下列範圍內的業務代理:
(三)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四)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
(五)製作涉稅文書。
(六)審查納稅情況。
(七)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八)稅務諮詢、受聘稅務顧問。
(十)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規則
第二十一條 註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進行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常年代理、臨時代理。
第二十二條 註冊稅務師依法從事稅務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十三條 註冊稅務師有權根據代理業務需要,查詢被代理人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檔案,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被代理人應當向代理人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料。
第二十四條 註冊稅務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統一受理並與委託人簽訂委託代理協定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用。
一個註冊稅務師不能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稅務師事務所執業。
稅務師事務所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批准。
第二十五條 註冊稅務師在辦理代理業務時,應向被代理人或有關稅務機關出示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核發的註冊登記證明。註冊稅務師對其代理的業務所出具的所有文書有簽名蓋章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註冊稅務師應保守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對被代理人偷稅、騙稅的行為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稅務機關。
第二十七條 註冊稅務師按規定接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掌握最新的稅收政策法規,提高操作技能。接受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和考核,並作為重新註冊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
罰則
第二十八條 註冊稅務師未按照委託代理協定書的規定進行代理或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代理活動的,由縣及縣以上稅務行政機關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並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註冊稅務師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本規定從事代理活動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停止其從事稅務代理業務一年以上。
第三十條 註冊稅務師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為違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註銷其註冊稅務師註冊登記,收回執業資格證書,禁止其從事稅務代理業務,並向發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註冊稅務師從事稅務代理活動,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註冊管理機構對註冊稅務師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所作的處理,及時如實記錄在證書的懲戒登記欄內。
第三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和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進行代理活動的,由縣及縣以上稅務行政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以罰款,或提請有關管理部門給予停業整頓、責令解散等處理。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則
第三十五條 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實施以前,已取得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稅務代理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註冊稅務師資格。
考核認定的具體辦法由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按本規定取得註冊稅務師資格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經濟師職務。
第三十七條 境外人員申請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和申請在境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管理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有關報考條件、考務工作的解釋權屬人事部;有關考試大綱、參考教材、考前培訓、註冊管理工作的解釋權屬國家稅務總局。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繼續教育
註冊稅務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全面提高註冊稅務師的整體素質,保證執業質量,根據《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章程》和《
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註冊稅務師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權益,依法接受委託從事涉稅服務與涉稅鑑證的專業技術人員,因此,註冊稅務師必須具備較高的執業水平,繼續教育應當貫穿於註冊稅務師的整個執業生涯。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執業的註冊稅務師和非執業註冊稅務師,也適用在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工作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為加強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要建立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地方協會和事務所三個層次的教育培訓制度。
中稅協負責組織全國性註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制定全國性職業繼續教育培訓制度、辦法和中長期規劃,統一編寫全國性的教育培訓大綱,編寫或選定教材,開展師資培訓,新成立的事務所所長及副所長培訓和高管人員的輪訓,以及具有全國性熱點、難點問題的專題培訓,總結交流和推廣各地方協會教育培訓工作經驗,指導各地方協會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全國性繼續教育的檢查、考核。
地方協會負責該地區註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制定該地區職業繼續教育培訓辦法和年度教育培訓計畫,開展事務所所長及部門經理以下的執業人員專業知識培訓,總結交流和推廣該地區教育培訓工作經驗,檢查、考核事務所的教育培訓工作。
事務所負責制定本所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計畫,除組織執業人員參加中稅協和地方協會舉辦的各種培訓外,建立和健全崗位培訓和日常學習制度,開展從業專業知識與技能培訓,使事務所自身成為不斷提高與創新的學習型組織。
第五條繼續教育的內容包括:註冊稅務師執業過程中適應執業需要和相關的專業知識與專業技能;道德教育和誠信教育。
第六條註冊稅務師繼續教育方式分為脫產和非脫產兩類。
脫產繼續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稅協和地方協會舉辦的各類培訓和研討班以及其他培訓項目;
(二)中稅協和地方協會組織或認可的相關專題研討會等;
(三)中稅協指定的大專院校進修班學習專業知識。
非脫產繼續教育方式包括:
(一)事務所自行組織的專業研討、經驗交流和崗位培訓;
(二)接受函授、夜大和遠程等非脫產專業教育。
第七條執業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培訓脫產和非脫產時間累計不得少於72學時。中稅協負責對所長培訓每年不少於2000個人天,對執業骨幹人員培訓每年不少於6000個人天;地方稅協對執業註冊稅務師培訓每人每年不少於3天,全國總計不少於75000個人天(含視頻)。
第八條中稅協每年年初向全國下發年度註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計畫,對培訓主要內容、學習要求等做出具體安排。
第九條地方協會負責註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的具體實施。地方協會應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委託專門機構或配備專人負責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各事務所應設有專人負責這項工作。
第十條對中稅協組織舉辦的各種培訓和研討班,地方協會和事務所應當選派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並組織回授工作,以擴大培訓效果。
第十一條地方協會為每位執業註冊稅務師建立脫產培訓檔案,並由中稅協在會員證內設定“繼續教育情況登記”欄目。脫產培訓記錄由中稅協或地方協會蓋章方為有效。
非脫產培訓由其所在事務所記錄在本人的培訓檔案內,年終時,由事務所出具培訓證明報所在地方協會。
第十二條註冊稅務師在進行年檢時,應出示會員證,提供繼續教育記錄。註冊稅務師無故未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任務,或繼續教育記錄不實,地方協會向該會員下發警告通知,並記錄在案,要求其在下一年度補足上一年度規定的繼續教育課時。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未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任務的註冊稅務師,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地方協會批准後可以順延一個年度,但不得影響下一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完成: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休產假;
(三)因病半年以上無法正常執業的;
(四)其他意外原因。
第十四條地方協會應按本辦法的規定,檢查註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中稅協將不定期抽查地方協會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中稅協、地方協會舉辦的繼續教育培訓班所需要的教材費、教室場地費和教師講課費應在會費中支付,不得以各種名義向學員收取。
第十六條繼續教育的實施與檢查
各地方協會、各事務所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對註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進行實施和檢查。
檢查的內容包括:來源:考試大綱
(1)註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制度和計畫執行情況;
(2)繼續教育培訓教材的選用、課程內容的設定、培訓人員的選派、培訓時間的安排等是否符合實際需要,是否有助於受訓人員業務水平的提高;
(3)培訓的質量是否達到預期要求,教學計畫是否完成,培訓考評標準是否適當等。
對未按規定時間和內容完成培訓計畫的,應採取以下措施:
限期補課,對不能參加脫產培訓的人員應通過網上完成規定的培訓內容和時間。
第十七條非執業會員轉執業會員培訓
非執業會員在首次轉為執業會員時,應參加中稅協和地方協會的技能培訓與道德、誠信培訓。
第十八條事務所其他從事涉稅服務與涉稅鑑證的從業人員,應參照對註冊稅務師的要求,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實施(原辦法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