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有關取消“註冊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許可”的要求,為加強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隊伍建設,適應資產評估行業發展,在總結原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了《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基本信息,考試實施辦法,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有關取消“註冊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許可”的要求,為加強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隊伍建設,適應資產評估行業發展,在總結原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了《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印發〈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5〕54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政策的通知》(人發〔2002〕20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在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中增設珠寶評估專業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2003〕19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5年4月27日

考試實施辦法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具體負責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第三條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設《資產評估》、《經濟法》、《財務會計》、《機電設備評估》和《建築工程評估》5個科目。《資產評估》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其他4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四條 資產評估師(珠寶)職業資格考試設《資產評估》、《經濟法》、《珠寶鑑定與分級》、《珠寶評估方法》和《珠寶評估案例分析》5個科目。其中《資產評估》和《經濟法》2個科目納入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統一考試;《珠寶鑑定與分級》科目納入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資格統一考試;《珠寶評估方法》和《珠寶評估案例分析》科目考試原則上每兩年舉行一次。
《珠寶評估方法》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珠寶評估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第五條 資產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5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5年內,參加全部(5個)科目的考試併合格,可取得相應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 符合《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條考試報名條件之一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資產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職業資格考試。
第七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十條考試報名條件,並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人員,可免試相應科目。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經濟師(或本專業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可免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經濟法》科目,只參加《資產評估》、《財務會計》、《機電設備評估》和《建築工程評估》4個科目的考試。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工程師(或本專業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可免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建築工程評估》科目或者《機電設備評估》科目,只參加《資產評估》、《經濟法》、《財務會計》和《機電設備評估》(或者《建築工程評估》)4個科目的考試。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或本專業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可免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財務會計》科目,只參加《資產評估》、《經濟法》、《機電設備評估》和《建築工程評估》4個科目的考試。
(四)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職業資格證書,可免試資產評估師(珠寶)職業資格《珠寶鑑定與分級》科目,只參加《資產評估》、《經濟法》、《珠寶評估方法》和《珠寶評估案例分析》4個科目的考試。
(五)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可免試資產評估師(珠寶)職業資格《資產評估》和《經濟法》2個科目,只參加《珠寶鑑定與分級》、《珠寶評估方法》和《珠寶評估案例分析》3個科目的考試。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檔案。
第八條 免試部分科目人員的考試成績,以應試科目數量確定其合格成績管理滾動有效期限。參加4個科目考試其合格成績以4年為一個滾動管理周期;參加3個科目考試其合格成績以3年為一個滾動管理周期。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4年或者3年內取得應試科目的合格成績,方可取得相應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當地考試管理機構有關考試報名的規定辦理手續。考試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條 資產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中、高等學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考點,須經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批准。考試日期原則上在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十一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二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人社部發〔2013〕36號)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