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事部關於成立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廳有關問題的通知
- 人事部:成立,人事仲裁庭
【發布文號】人發[1996]46號
【發布日期】1996-05-24
【生效日期】1996-05-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人事仲裁公正廳有關問題的通知
1.組成人員
人事仲裁公正廳由廳長和委員組成。
廳長:
戴光前(流動調配司司長)
張志鴻(考核培訓司司長)
委員:
何 憲(流動調配司副司長)
王永傑(考核培訓司副司長)
紀喜來(辦公廳副主任)
季曉南(政策法規司副司長)
畢雪融(考試錄用司副司長)
曲行軼(工資福利司副司長)
趙勤華(社會保險與離退休管理司助理巡視員)
2.辦事機構
人事仲裁公正廳設定兩個辦事機構:
申訴控告辦公室(設在考核培訓司申訴控告處)
仲裁辦公室(設在流動調配司流動與仲裁處)
人事仲裁公正廳的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運用公正審查職能和仲裁職能,及時公正地處理和解決涉及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和跨地區的人事爭議。
人事仲裁公正廳管轄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國務院直屬的事業單位,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直屬在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與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暫時受理下列人事爭議案件:
(一)公務員對國家行政機關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行政處分、辭職、辭退、降職、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等不服的申訴;
(二)行政機關因錄用公務員發生的爭議;
(三)公務員交流中發生的爭議;
(四)因履行聘任契約或聘用契約發生的爭議。
管轄和受案範圍隨著條件的成熟和經驗的積累逐步擴大。
(一)對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案件的處理程式依照《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執行。
(二)對第三條第(二)、(三)、(四)項所列案件依照仲裁程式處理。仲裁程式為:
1.申請。當事人如果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申請仲裁,必須向人事仲裁公正廳提交申請書。
2.受理。人事仲裁公正廳應對仲裁申請書進行審查,並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3.組織仲裁庭。人事仲裁公正廳決定受理人事爭議案件,應當組織仲裁庭。仲裁庭由相關業務的仲裁公正廳委員和聘請的仲裁員共三名組成。對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可由仲裁公正廳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