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人事部信訪工作規定》的通知

部內各司級單位: 《人事部信訪工作規定》已經人事部第4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人事部信訪工作規定》的通知
  • 單位:人事部辦公廳
  • 時間:2005年5月13日
  • 文號:國人廳發〔2003〕23號
人事部信訪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持同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人事部的信訪工作,根據《信訪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事部及各司級單位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來電,接待走訪,傾聽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民眾服務。
第三條 人事部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第四條 人事部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按照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的要求,完善人事部分工接訪與聯合接訪相結合的機制,及時做好信訪事項的處理工作。
第六條 辦公廳是人事部信訪工作的職能部門。辦公廳內設信訪處,其主要職責是:
(一)綜合管理信訪人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的處理工作。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與人事工作相關的信訪事項。
(二)承接和轉辦領導和上級機關交由人事部處理和有關部門要求協辦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涉及部內兩個司級單位以上的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部內各司級單位和人事系統對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做好信訪信息工作,研究、分析信訪事項中帶有普遍性、政策性、傾向性的問題,為領導決策服務。
(六)指導部內各司級單位和人事系統的信訪工作,組織信訪幹部培訓,不斷提高其政策、業務水平和依法處理信訪問題的能力。
(七)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七條 部領導及各司級單位負責同志要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研究解決信訪工作涉及本單位業務的突出問題。
各司級單位應有一位負責同志分管本單位的信訪工作,並確定一名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本單位的信訪事宜,負責保持與辦公廳信訪處聯絡並建立健全處理信訪事項登記、轉辦、交辦、督辦等制度,確保信訪工作渠道暢通。各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處理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來信(包括書信、傳真、電子郵件)和電話訪。
(二)負責5人以上集體走訪的接談處理工作和重大、複雜、疑難信訪事項的政策答覆工作。
(三)承辦上級交辦和辦公廳轉辦的信訪事項。
(四)承擔信訪事項的情況反映和數據統計工作。
第三章 受理範圍
第八條 下列信訪事項,應當受理:
(一)諮詢人事政策法規的。
(二)對人事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的。
(三)對省(區、市)政府人事部門處理意見和複查意見不服,提出複查或覆核訴求的。
(四)領導和上級機關批辦、交辦應由人事部受理的。
(五)其他應受理的信訪事項。
第九條 下列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一)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黨中央、國務院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
(二)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三)經過辦結、複查和覆核,信訪人對覆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
(四)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
第十條 收到信訪事項後,部內各司級單位能夠當場答覆是否受理的,應噹噹場書面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 15
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人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二)項信訪事項,在告知不予受理的同時,還應告知信訪人向有關部門或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四章 來信的處理
第十一條 對信訪人的來信(包括給人事部和各單位的來信)按職責分工處理。來信提出的信訪事項屬於本規定第九條(一)、(二)項不予受理範圍的,由辦公廳信訪處按規定書面告知來信人不予受理;屬於本規定第九條(三)、(四)項不予受理範圍的,由部內各司級單位書面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部內各司級單位對信訪人的來信,確認受理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告知信訪人予以受理,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諮詢政策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書面給予答覆。
(二)提出意見、建議的,應留存作為研究制定政策的參考,並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內書面告知來信人。
(三)提出複查或覆核訴求的,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或覆核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辦理複查或覆核的單位,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四)領導和上級機關批辦、交辦應由人事部受理的,應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單位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同意,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條 對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要來信;有關人事政策方面的重要意見和建議的來信;國內外知名人士的重要來信;反映對重大問題不予解決、明顯違反政策的來信及其他需要經領導同志閱批的來信,要及時摘要並附原件報部領導閱示,按照領導批示辦理。
第五章 電話訪的處理
第十四條 對以單位名義採用電話形式諮詢政策,反映情況和提出意見、建議的按照職責分工由部內各司級單位負責處理。
第十五條 對個人電話訪,辦公廳信訪處接到後,能予以答覆的,應及時給予答覆;不能予以答覆的,要做好電話記錄,請職能部門提出意見,辦公廳信訪處予以答覆。部內各司級單位接到個人電話訪,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應及時予以答覆;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應告知信訪人負責此項工作的部門或辦公廳信訪處聯繫方式。
第六章 走訪的處理
第十六條 辦公廳信訪處負責接待走訪。對走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能夠當場解決的,要予以解決;不能當場解決的,要告知走訪人處理的時限和解決方式,並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第十七條 專業性、政策性較強的個人訪由辦公廳信訪處商有關職能部門處理。5人以上的群體走訪,相關職能部門應派人接談。
第十八條 發生50人以上大規模的群體走訪,按《人事部處置突發群體性上訪事件工作預案》處置,辦公廳負責組織登記,並與各地駐京工作組、國家信訪局、公安機關等單位聯繫,有關職能部門負責接談,機關服務中心負責後勤保障。
第十九條 走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公廳信訪處要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同時與公安機關及信訪人居住地的省(區、市)駐京工作組聯繫,協助做好處置工作:
(一)在人事部機關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衝擊部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連、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名義藉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接訪人員要注意觀察走訪人的情緒,掌握動態,避免矛盾激化,防止事態擴大。
第二十條 節假日或非工作時間發生集體走訪,由部值班室人員通知辦公廳和有關單位,做好接待處置工作。
第七章 工作紀律與獎勵懲戒
第二十一條 信訪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收受信訪人及其親友的饋贈或接受宴請。如本人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人提出的建議、意見,對改進人事工作或者人事部機關工作有貢獻的;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基礎建設、處理信訪事項等方面成績顯著,維護機關工作秩序和社會穩定做出突出貢獻的,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信訪條例》和本規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信訪條例》和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屬於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或者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
(二)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三)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或者打擊報覆信訪人的。
(四)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沒有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五)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以支持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03年9月15 日印發的《人事部信訪工作規定》(國人廳發〔2003〕23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