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目標
投資原則及比例
2、該基金與由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
證券,其市值不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3、該基金持有的全部
權證,其
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之三;
4、該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百分之十;
6、該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
證券,其
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之二十;
7、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
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8、該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契約中有關
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投資比例的規定;
9、該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百分之十;
10、該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百分之十;
11、該基金財產參與
股票發行申購,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該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
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
基金資產淨值的千分之五;
13、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則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
證券市場波動、
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
股權分置改革中
支付對價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上述標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
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契約的有關約定。
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遵循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並符合基金契約的有關規定。
2、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0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10%;
5、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當年
收益分配;
9、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且不影響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調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項調整不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基金管理人應於實施更改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
10、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經理
周煒煒:基金經理、公司
權益部副總經理6年。周煒煒先生,中國國籍。CFA,金融學碩士。1998年加入德意志銀行集團並任上海分行助理副總裁,2001年加入美國思騰思特管理諮詢公司,任中國區副總裁,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從事研究和
投資工作,歷任基金管理部副總監和基金經理。2006年加入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