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印發《交通行業國家級企業審定辦法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印發《交通行業國家級企業審定辦法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在1989.12.19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印發《交通行業國家級企業審定辦法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9年12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交通廳(局),部屬及雙重領導企事業單位:
為了進一步完善交通行業企業升級的申報、考核、審定和對已獲得國家級企業稱號的單位的管理工作,鞏固和發展企業升級的成果,對《交通行業國家級企業審定辦法》作了必要的補充。現將《交通行業國家級企業審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交通行業國家級企業審定辦法的補充規定
為了加強交通行業國家級企業的管理,鞏固和發展企業升級工作的成果,進一步完善國家級企業的考核、審定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工業企業管理若干問題的決定》的精神和《交通行業國家級企業審定辦法》的規定,結合交通行業企業升級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一、申報國家級企業,採取預申報和正式申報兩個程式:預申報時間在考核年度的十月底之前;正式申報時間在評審年度的三月底之前。凡未預申報的企業,不得正式申報。
二、國家級企業的預申報程式按《交通行業國家級企業審定辦法》進行,須提供下列材料:
1.申報國家級企業的書面報告;
2.企業升級規劃和規劃實施情況;
3.企業在考核年度一至九月及上一年度國家級企業標準中規定的各項指標的指標水平,以及考核年度的預測水平(見附表);
4.企業管理工作的綜合匯報材料。
三、根據逐步升級的原則,申報國家級企業一般需先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先進企業稱號。
四、企業升級必須堅持“抓管理、上等級,全面提高企業素質”的原則,切實克服單純對標、套標升級的做法。要把功夫下在管理上,強化企業管理基礎工作,搞好各項專業管理,積極推行管理現代化,努力提高職工的思想、文化、技術、業務水平和企業素質。
評審時,要按企業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評審細則,對管理工作逐項逐條進行評審,凡管理工作達不到要求的企業,不能升級。
五、申報國家二級企業的單位,對已獲得專項管理等級稱號的,在有效期內評審時,原則上可以免檢。
六、交通系統從事非交通工業生產企業,申報國家級企業的程式、方法和審批與交通企業相同。交通部企業管理指導委員會按同行業歸口部門制訂的國家級企業標準和交通行業國家級企業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組織進行評審。
七、交通行業中的中外合資企業,經營管理要素可分為中外兩方,在三項考核指標和管理工作作出補充規定和要求後,也可開展企業升級工作。
八、對已獲得國家級企業稱號的單位,按規定每年上報國家級企業複查表和企業管理工作總結材料,部企業管理指導委員會每年通報複查結果,並根據具體情況,組織進行抽查。
每隔三年,對國家級企業全面組織一次複查。
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其國家級企業稱號:
1.在申報評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2.凡發生重大安全、質量責任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
3.對三項考核指標及管理工作有一項達不到國家級企業標準的,由交通部企業管理指導委員會提出警告,限期一年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標準水平的,提出嚴重警告,再經一年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
撤銷國家級企業稱號,應由交通部企業管理指導委員會批准。
十、本補充規定,自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附表 申報國家級企業考核指標預測水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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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標 名 稱 | 計 算 單 位 | 國家級指標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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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年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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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月的實際水平 | 1~12月的預測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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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主管部門意見 企業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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