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業行政事業單位定期審計規定

《交通行業行政事業單位定期審計規定》是1998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行業行政事業單位定期審計規定
  •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通部交審計發[1998]667號
【發布日期】1998-11-03
【生效日期】1998-1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行業行政事業單位定期審計規定
(1998年11月3日交通部交審計發〔1998〕667號文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交通行業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促進各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合理使用資金,根據《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是指:
(一)國家財政核撥事業費的單位;
(二)上級部門核撥經費和補助經費的單位;
(三)經費自給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定期審計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部門(或專職審計人員,下同)對本單位及附屬單位(以下統稱為被審計單位)各項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性等進行的審計。定期審計一般分為季度審計和年度審計。
第四條部審計辦在各單位進行定期審計的基礎上,對部屬一級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定期審計或組織聯審。
未設立審計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每年必須委託具有對中央單位審計查證資格的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定期審計。
第二章 審計內容
第五條審計內容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的內容控制制度、預算、各項收入和支出、各專項基金的收支、資產、負債和淨資產等。
公安經費中的特費可不進行審計。
第六條內部控制制度
(一)是否制定了有關貨幣資金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對外投資管理、票據管理等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各項規章制度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是否得到認真貫徹執行。
第七條預算及決算報表
(一)是否編制年度預算,預算的編制及調整,是否按規定的程式報批;
(二)決算報表的編報是否事實、準確、完整、合規、合法,賬表是否相符。
第八條收入
(一)事業性收費的項目、標準和範圍是否合規、合法,有無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等問題;
(二)財政和上級補助收入及取得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各項收入是否及時全額入賬,有無隱瞞、設定賬外賬和“小金庫”現象及虛增收入等問題;
(三)應上交財政或主管部門的收入是否及時、足額上交,有無拖欠、截留等問題。
第九條支出
(一)各項支出是否嚴格執行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有無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及虛列支出等問題。
(二)在使用財政補助時,是否按計畫控制用款,是否隨意改變資金用途。
(三)是否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正確計提和足額、及時上交各種稅費。
第十條事業結餘和經營結餘的分配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貨幣資金及有價證券
(一)是否按照國家規定在銀行開立賬戶,有無公款私存和出租、出借或轉讓銀行賬戶等問題;現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有價證券的購買及其資金來源是否合法,賬務處理是否正確,保管是否妥善、安全。
第十二條往來款項
(一)往來款項是否真實、合法,有無利用往來賬隱瞞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支等問題;
(二)往來款項是否及時清理,有無長期掛賬,尤其是長期被其他單位和個人占用款物等問題;
(三)有無利用往來賬,違反規定對外投資,或私自借貸資金及濫發錢物、套取現金等問題。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和庫存材料
(一)固定資產和庫存材料的管理是否嚴格執行驗收、保管、登記、領用制度,是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
(二)固定資產的分類及增減的審批手續、賬務處理是否合規,有無賬實不符等問題。
第十四條對外投資
(一)對外投資是否按規定報經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或著備案;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了資產評估;
(二)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和接受的捐贈是否按規定納入決算,有無隱匿、轉移、截留或直接用於福利開支和發放現金等。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有無被外單位或個人無償占用和流失等問題。
第十六條專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先提後用、專款專用;各項專用基金的收支是否合規、合法, 賬務處理是否正確。
第三章 審計程式
第十七條各單位審計部門應將定期審計項目列入本單位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報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審計實施完成後,要寫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審計報告要針對審計查出的問題,根據有關規章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建議。
審計部門對審計中查出的屬於貪污、行賄受賄和因瀆職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等問題,報請本單位主管領導,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根據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擬出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報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下達給被審計單位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未涉及上述審計程式的其他內容,按《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應同時抄報交通部審計辦。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行政事業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交通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1987年交通部下發的《交通部關於對部屬事業單位實行定期審計制度的通知》(〔87〕交審字3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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