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署關於對行政事業單位推行定期審計制度的通知

《國家審計署關於對行政事業單位推行定期審計制度的通知》於1987年1月2日發布。有利於加強單位的財會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提高資金使用效果,促進黨風和社會風氣好轉。根據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要實現經常化、制度化的指示,經研究決定,爭取以三年左右的時間,在全國範圍對行政事業單位普遍實行定期審計制度,逐步代替一年一度的財務大檢查。

國家審計署關於對行政事業單位推行定期審計制度的通知
,國家審計署
近兩年來,各地許多審計機關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實行了定期審計制度。
一九八七年,凡已經廣泛開展定期審計的地區,要做到對一級預算單位全部實行;對一級預算單位已經全部實行的地區,要通過大力加強內部審計建設,逐步向二、三級預算單位延伸;已經部分開展的地區,要在本地區積極推廣,逐步普遍實行;尚未開展的地區,應抓緊試點,儘快推廣。要保證和不斷提高審計質量,切實防止“走過場”。經過努力,要促進被審計單位基本控制違紀行為,認真執行《會計法》。
現將《行政事業單位定期審計制度(試行)》隨文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在推行中要注意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和提高。
行政事業單位定期審計制度(試行)
為了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普遍、連續的審計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保護國家資財,合理使用資金,發揚勤儉辦事業的優良傳統,特制定本制度。
一、審計範圍。凡由財政部門核撥經費和補助經費的行政事業單位及其預算外單位,其預算內、外財務收支均屬定期審計的範圍。公安、安全、外事、國防等機關的屬於絕密事項的經費,暫不進行審計。
二、審計時間。各地應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審計機關的條件,分別實行定期月審、季審、半年審或年審。
三、審計方式。被審計單位要依照審計機關的規定,定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派人到被審單位就地進行審計,查閱有關資料,了解有關情況。
四、審計內容和重點。主要審計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準確、合法合規、經濟有效,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在審計監督中要注意抓重點,特別是那些財務收支大、違紀問題多、財務管理差的單位。
五、審計處理。對於審計中查出的問題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及時處理,做到證據確鑿、定性準確、寬嚴適度。如有貪污盜竊、行賄受賄和嚴重損失浪費的案件,應依法移交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六、審計組織。審計機關主要審計一級預算單位,二、三級預算單位由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定期審計,審計機關重點抽審。
七、保障措施。為了保障定期審計制度的實施,審計機關對實行此項制度的被審計單位可以會同財政機關採取如下措施:如上期開支不經審計,財政不撥本期用款;無故不執行審計結論的,通知財政機關停止撥款;報送審計資料達不到審計要求的,應限期改正,達到標準後再予審計。
八、加強制度建設。各地要逐步制定審計質量標準和審計資料質量標準,以及分期分類分級審計和違紀報告等制度。審計資料登記、審計記錄、審計統計分析、審計通知和被審計單位報告等,應逐步做到制度化。
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亦應按照上述規定逐步實行定期審計制度。
各省、市、自治區審計局,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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